「公共工程使用BIM的品質有沒有不佳」這個也是要看一下當天的簡報有提到,來的提案方跟附議方知道這個東西是過去式了,這個一定要有人講。
請再往右邊一點,內政部有提到如果要強制導入的話,如果要做這個分級制度的話,跟現行人員是否有工作衝突,這個部分因為是剛剛提出來的問題,是不是有機會有一個答案?就是在當天的會議上?因為剛剛是提醒有BIMER制度進來的話,必須要思考到這個問題,既然要思考到這個問題,是不是有一個現行的盤點?或者目前是沒有相關的資料?
是,但是是來了才知道,因為我們沒有做事前的瞭解。可是其實很容易發生這一種事,像我們之前有一案是全生命週期計畫管理,他們也是一個協會,那個協會是由他們召集起來發動這個案子的,所以隨時在關注這個東西,是很正常的。
對。
是不是可以邀新北?
我們找小桌長是有一個順序,第一個是完全不相關的PO、第二個是協辦的PO、第三個是主辦單位的PO、接著是業務單位,然後再PDIS的人進去,我剛剛的意思是都沒有人願意。
這麼緊繃。
想問一下,剛剛有講到簽到計時跟舉牌需要有人幫忙,有兩位PO說可以幫忙,你們當天是會待到下午嗎?
因為簽到只有剛開始,計時、舉牌其實是到上半場,下半場其實兩位可能是沒有工作的,有沒有意願擔任小桌長?
勞動部簡報的部分剛剛拿掉,現再加上去。
鄭捷跟兒虐有什麼關係?
如果是這個狀態,被虐待的是對子女的精神虐待。我的意思是,跟兒虐高風險家庭好像比較沒有關係,可能是一些其他的高風險家庭,這個好像跟兒虐比較沒有關係。或者我們講「高風險家庭」的時候並不會分是不是造成兒虐?
比如沒有法人團體管理的文字放上去,會不會造成大家的誤解?
怎麼樣修正會比較好?
詳細的文字我等一下再調。
因此路徑還是從第18條那邊往下走。
這其實是地方政府提出來的,提出要開放,然後要訂定相關措施,在一類漁港的時候,有一個作業要點,但是到地方政府二類的時候,就沒有東西了。
委給法人團體來代管的話,假設漁民跟釣客發生糾紛,這個是釣客的團體管的,他們認為沒有辦法處理糾紛。假設這個釣魚平台是釣權會管的,如果發生漁民跟釣客糾紛的時候,他們認為沒有辦法處理糾紛,他們只能管理好自己的釣客有這樣的行為。
發生糾紛的時候,真的出來叫警察。
一類管理的是地方政府。
亂跑的人就理虧。
所以不會在漁港裡面發生,就一定要用漁港法的狀況?
現在的說法是,如果你亂丟垃圾,因為沒有亂丟垃圾,只能依廢棄物的方式來罰3萬元;如果你亂停車,因為那邊也不是交通範疇,所以也不能用違規停車來罰你,只能把你的車當作廢棄物,然後堆在那裡,然後還要公告,開走就好了,公告之後就是罰3萬元,所以變成亂停車都罰3萬元,他們提出來的問題是這樣子。
釣客自主管理某種程度就是不管讓他們自律?
就沒有公權力、收費是否足夠的問題?
海巡有。
丟垃圾就不行。
就是違規釣魚,在不對的區域,他們可以制止,但是像丟垃圾就不行。
第三種是採申請制。
是不是要寫清楚只管違規行為,但是垃圾、環境清潔他不管,這邊擔心的是這樣。
下面有一個,地方政府在明訂的時候,也就是有糾紛的時候……
但是這個是現行的狀況。
是作業要點嗎?
如果直接寫「重新盤點」?
不是,當天拿著麥克風講話的那個人,就會把他的名字寫上去。
這有一點模糊。
這一張先拿掉。
其實放在這裡有一點詭異,因為發放釣魚證跟安全有何關係?
現在是主管機關訂管理規則,釣魚證就有效力,是這樣說的嗎?
我說明一下,由主管機關發放釣魚證的這一件事其實是他們訪談時釣權會的解法,所以上面的解法不一定是全部的政府機關講的。
訪談收到的都納入。不然寫成「訪談」,一個是「漁業署回應」?
他們是說一個漁港一張釣魚證,因此他們建議漁港主管機關發。
你聽我講一下,這一張你寫,你寫完,因為這個是釣權會的意見,我們也沒什麼好改,我們先往下走。
沒有規定,只是很難落實。
因為這邊的開放不見得是一類。
這個是要跟大家討論的。
大巴載的是第一會場的所有與會者?第二會場不管?
我再確認一件事,第一會場有餐盒,第二會場有沒有?
會議開的時間是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