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參採與否的說明表,這個是之前健保卡的,因為健保卡用兩次協作會議來收需求,像第一個建議出發前透過電話的來取得病人授權的功能項目,如果健保署不採用就直接寫不採用,為何不採用有一個敘明理由就好了,這個表格公開出去,因為我們需要給與會的人一個交代,給了哪一些建議,採用或不採用。因為秉持開放政府的精神,我們除了寄與會者之外,我們也會希望上網公開。
所以應該是說現在並不是因為某些法規,所以導致不可行?
剛剛講內規是故宮內規?
找使用者來測試。
這個是舉例。
我提供一個想法,因為其實一般個人我們辦公室會前還沒有討論過,但是其他協作會議的話,像其他協作會議是「Join」平台的連署案,因此我們會直接在「Join」平台上公告,這個「一般個人」也有機會,我們要對外說開這樣的會議,大家報名,像比如收5個,類似這樣的方式。
可能要確認一般個人有幾個,因為我猜可能會來三十個之類的,所以我們要參考的那個數字,就是配比怎麼樣。
等一下,共同分享其他電子票卷流程的意思並不是故宮去講其他電子票卷,而是在場的與會人員依照其個人人生經驗去分享,所以有些人可能會說某某電影院的票卷有,但是高鐵的票卷沒有的。我們會進一步問他,那你覺得為什麼好用,汲取出這一些好用的元素,看有沒有辦法加進故宮的系統。
是在做接下來的?
像你們跟KKday有一些聯繫的管道,可以詢問他們跟國際博物館合作的方式,這個是另外一種做法,就是這個是平台跟博物館的溝通方式。
再來,實際線上買票就是自己上去買,這個就知道,大概是這一些。
其實一開始是明確指出要線上購票流程,因為線上購票流程跟自動購票機是包在一起的RFP,因此我們又包含了自動購票機。
5月24日其實是下個禮拜五,等於是一個禮拜的時間。
我們會做分組討論,如果階梯式沒有辦法討論。
一定要在故宮嗎?
我說明一下工具單的部分,基本上是我們這邊會設計好,要麻煩你們輸出,並不是請你們設計。
其實還是有75元。
確認一下,剛剛提到75元的票,現行應該是有在運作的,所以並不是未來式。
只是我們沒有買,因為是350元。
我說明一下,這邊想要列主要的是各種的使用情境,不代表現在一定要有,據你們所知,還有其他的合作方式,但是現在沒有提供,這個無所謂。
這邊有一個北北基好玩卡有一個情境,其實是刷他們的QR code,並不是刷你們的票,那個是他們的票、並不是你們的票,但是中間有一個合作的機制,剛剛也有講到旅行社切票的部分。
對,但是未來是有可能,或者根本就不可能,類似這樣子。
我們提醒兩點,不管現在有沒有的,都儘量弄,另外一個並不是只有購票而已,還有一些查詢退票,或者其他不知道什麼狀況,但是跟票務有關係,就儘量想,麻煩你,謝謝。
應該是說在議題手冊上,不會明確說是RFP。
我分享一下我所知道的,除了報稅上有用到的身分證、健保卡、自然人憑證之外,其實有一個叫做「軟體憑證」,但是那個不太可能,線上購票當然可以,自動購票機可能就不行,你不可能帶一個USB插上去,這個有一點怪。
還有一個是,之前國發基金有投資一間公司,是用手機跟五大電信業者合作來做人別確認,因為那一間公司前一陣子財務有一點狀況,所以不知道他還在不在,但是這個技術是有的,是用手機做人別驗證。
還有可能被討論到的,像2020年10月要發的eID,這個也有可能會被討論到的,大概是這一些。
也有可能是自動購票機本身可以掃身分證後面的8碼,這個還是要跟內政部合作。
在猜的是擇日召開跨部會協調,是要找誰來。
人別驗證還是需要。
因為身分證最後一碼變成是識別碼,所以一頁的數字合理,就會當成是真的身分證,背後不知道。
我想問一下,剛剛提到這個還在上訴中,是哪一個?
就是針對人權部分的議題。
你們剛剛是說?
就直接直播了,現場有人反對直播,他就出去。
列席跟出席是不一樣的角色。
你被列為列席者是去聽,而不發言,大概是這樣子。剛剛有講好,法務部一定是列席,還是出席?
不好意思,我可以幫他解釋嗎?他的意思是「自本辦法施行後三年內」其實是日出的設計,他是希望這個設計不要是只有日出,而是以後附相關文件、並經民航局認可者,就可以不受第2款相關經驗之限制,是不是這樣?
簡單說一下,自從去年5月7日的月會以來,因為那時在月會上也一個決議,「各部會要協助派出直播人力」,至今已經快要滿一年,我們討論了一下階段性目標已經達成,是不是建議可以改由PDIS完整協助直播團隊,之後要辦協作會議的時候,不需要由部會支援直播相關的三至五個人力。
但是如果各部會想要練習直播,或者是對直播這一套要如何架設有需求的話,可以向PDIS提出。
再補充一點,現在已經排好的那幾案,漁港海釣案、BIM案、公投案及兒虐案,直播人力還是按照一開始規劃好的,今天投出來的這些案子,才會是由PDIS直接出所有的直播人力。
如果按照這個脈絡來看的話,會很清楚,建立BIM人員分級制度,這邊有「是否有建立制度的必要性」,這邊回答的是不是一種分歧、而是一種分類,這個前後會怪怪的,因為「建立BIM人員分級制度」是提案人跟用字報告的用字,或許在內政部的簡報裡面可以提這一件事,所以是角色上的分類,並不是真的分歧,或者是這一些事根本不提,類似這樣子,我想問的是這個。
我建議下面這兩張是不是直接消除,因為是直接回答這個問題的文字?
上面的回答其實是在回答另外一件事,其實並不是有沒有必要建立分級制度,就算建立分級制度,負責任的人也不是他。不好意思,我只是釐清一下。
一個是工程會、一個是內政部,因為還包含了部分私有的部分,所以分成兩個部分。
我解釋一下,這一條的脈絡是這樣下來,一開始是說「如何提升公共工程使用BIM的執行品質」,所以前提是已經有用BIM了,剛剛有一個被我們捨棄掉的脈絡是「如何透過BIM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因此才會有一個想法,其實是因案制宜自行採用BIM,因此這一條是不是留著,我們改成「如何提升公共工程品質」,雖然這個問題有一點大。
其實還有一個會需要討論的,也就是「政府應仿工地主任職能課程制度將BIM人員分級制度納入公共工程」,第一個是沒有講全面,因此可能是要稍微確定一下,是不是真的要全面,所以工程會的回應完了之後,有一些想法是,這邊寫的是「仿工地主任」,要設定工地主任是有一些條件的,也就是有四個條件,所以這也不是全面的。
所以這一塊是不是當天還是需要討論一下?第一個是不是全面導入BIM,如果不適合的話,是不是有一些特殊情況下導入BIM,如果訂不出來的話,最後才是因案制宜,這個是左邊。
右邊討論的其實已經使用BIM的工程,我們要如何提升這個工程裡面使用BIM的品質,所以是完全切成兩塊,左邊是要不要強制導入,右邊是已經導入的要如何提升,大概是這樣。
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