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很支持,因為在國家管理區域裡面,資源有剩,可以讓漁民來使用,澎湖縣政府跟漁業署是很支持的,因為洄游性一游就過去了,並不是留在當地。
要用漁業法規定,是規範所有的船。我們今天提到一個點,依照國家公園法或者是現在的計畫,進入該地區要經過許可機制的話,你可以宣布該地區的船敦親睦鄰是允許澎湖縣萬安鄉的第一優先,其他鄉鎮是第二優先,這個是可以討論的,也就是變成國家公園多餘的處理。
你也可以同意幾月到幾月因為洄游性的漁類進來,你就可以用許可機制來處理,但不一定各船許可,也可以地區許可,像甲、乙、丙、丁來許可,又或者是哪一些港可以進來作業。
如果用漁業法進去,一砍就包含所有的各縣市,很難有區隔性的處理,也就是只限制你,而不限制別人,因為經濟海域每一艘船都有捕撈的權利,如果漁業法有區別待遇的話,一定會產生問題。
對,如果申請專用權就可以運用,澎湖的目前沒有。本島有取得漁會、專屬經營,讓人家收取費用,這個有機制在,澎湖漁會沒有申請,只有一個島,只有姑婆嶼,管理紫菜生產。
如果沒有漁業法,各中央主管機關跟各縣市政府許可的話,那就最好,不能說限制以後,只能當地的人用,然後每個限制都在打架。
因此我們回歸到國家公園法的許可機制來做這樣的管制,包括收費的部分,像其他限制進來的當地可以收多少跟減少多少。
輔導措施的部分,要回饋當地的資源復育跟管理,也就是輔助當地的漁民來轉型成觀光,未來有共識就可以朝這個共識來調整,像保育費也可以討論。
在國家公園管理機制下是可以調整及作業。漁業法是很硬地處理,而且用漁業法處理是很奇怪的東西。
澎湖縣政府是不是可以表示一下意見?
……包括後續的輔導措施也出來了,然後再擴大一點,像東、西吉廊道的保育區,搞不好漁民也很瞭解。
我朝這個部分來凝聚,因為現在有一些比較急躁的部分。
所以這一個議題,我們兩個單位在這邊針鋒相對,只是讓政委或者是讓顧問瞭解。不然提案人簡報完之後,兩個單位針鋒相對,他們要怎麼吵(笑)?
我們自己在推保育的,保育跟利用要兼顧。我們沒有放棄保育,但是另外一派的人說「海上沒有魚了,漁業還有存在的價值嗎?」這時如果要強調保育的話,漁民會說漁業署要站在他的立場,因此我們今天要有一個共識。
也就是我們去報告現況,並釐清問題,如果需要我們說明,我們就現況說明。在唐政委的指導下,農委會漁業署也發出新聞稿,最主要是聽意見,然後再回來拍板。
當天會打出來?
第一會場會有這一些文字?
不好意思,我們是主辦單位,如果有交通部有人去,就請交通部說明保育費的一些要求。
因為保育費未來是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在收取的,看他們要不要說明。如果不要說明的話,就請交通部提供簡單的書面意見。
漁業署也有說明,不然就看海管處要不要說明,不然我們就簡單引導、說明,讓他們知道有收取保育費是有依據的,是從國家公園法延伸出來的。
把書面的引用第幾條要做出來。
我們比較關心未來使用牽涉到當地居民、漁民的問題,國家公園管理處也關心,雖然交通部草案目前有設定對象,也就是專款專用的使用內容,有可能人家現場會提出這樣的建議,變成未來帶回來給海管處或者是交通部在收取南方國家公園費的額度之參考。
能不能運用在這一個方面,這個是後續要討論的,只是現在可能有一堆人在建議要增加什麼。
因為上次沒有發現有觀光條例這一條路可以走,保育費要保育基金,那不是基金的名稱,而是專戶專款專用,應該不是基金的性質;成立一個基金又要走行政院這一條路,而且還要預算來源,因此我建議是不用。
有關於規費法的部分,如果在許可國家公園區域裡面有許可的動作,是否要有規費的設定?保育是保育費,如果未來沒有許可的工作,只有收取保育費那就收取保育費,那就有兩條路可以走。
因為預算法收取之後,也就是統收統支的處理。
他講的是陳委員提到救濟的部分。也就是在生態保育探討,也就是生態保育的應用來探討,如果要的話,怎麼救濟?
未來國家公園的走向跟探討,營建署會邀集各單位來開會,沒有問題啊!邀集各單位一定會出席的,這個是第一個要強調的。
第二,剛剛海管處提出的補償漁民,我們很樂見。我們要提醒的是,我們都是政府部門一般受損害的損害者要補償,他們也要編預算,我不曉得澎湖縣政府有沒有經費可以去配合,也就是澎湖縣政府要做說明。
如果在裡面談到要補償漁民多少,我不知道提出這一個議題好不好,在這一個平台有很多人在關注,很多人說「好像說我們漁民都死要錢」,這個是可以考慮的,都可以跟漁民溝通。
我們沒有預定的立場,看營建署的立場怎麼樣,謝謝。
營建署要補助?
沒錯。
那個是漁民補助,不是您同意的嗎?
我們希望朝這個方向做,但未來怎麼做……
「持續溝通與推廣」這段,應該不用再寫了吧?
不用寫了。
「鱘蟹類……」這個部分我們覺得沒有關係。很多措施,我們不能在這邊講了一大堆漁政管理的措施,不應該這樣子處理。
所以「永續漁業的概念」可以留著,但是「漁業署持續溝通與推廣」就不用再講這個東西了啦!本來要搭配管理來宣導,也就是逐步規定出來。
上次開會的時候,因為漁業只看漁業署持續溝通與推廣,這個部分是很空洞的,所以我們會需要提供更好的案例,如果這個案例不適合,我們還是會需要提供一個,不然會讓上面的論述很空洞。
如果要有案例,那就掛著。
對不起,「漁民轉型後評估給予補助」,不一定有漁船會轉型,只是離開這一個區域作業而已啊!
剛剛有提到「評估給予定額補助」,這個留著就好了,轉型是另外的轉型作為,可能是在保育基金裡面利用。
因為轉型以後是轉型補助的作為,怎麼去轉?你要不要補助轉型的費用?像今天抓刺網,明天用一支釣去釣,設備把它拆掉,然後再配置釣的設備?
輔助轉型也是一個方向。但是如果不轉型,還是刺網作業的話,到其他沒有禁止刺網的水域區去作業,這樣要不要補助?
對。
如果要寫「支持論點」的話,是寫「以漁業資源永續利用為目標」。
澎湖縣政府應該跟農委會漁業署的角色一樣,也就是賦稅的部分都沒有了,澎湖縣政府那一塊都跟漁業署是一樣的,漁業法的地方主管機關,就是改成「漁業法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會場進去,不能出來。
要再加一個「水試所」,在農委會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