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回歸到檢討以後,要不要劃設為生態保護區,在特別景觀區當中要如何利用,在計畫跟檢討當中,也依照過去報院核定要求進入的區域當中,因為進入國家公園區域的許可,要進入許可,更不要講說進去裡面捕撈或者是採捕,又或者是國家公園有保護的目的。
因此我們建議這一個流程,對不起,政委在這邊,我們第一次看到,我們應該要整體來劃整個國家公園成立的目的性,也就是這樣來探討、處理。
因為澎湖縣政府也在這邊,而澎湖是一個海島縣市,島上的居民都是以海為生的,生態系也很多元化,所以他們從過去到現在也推動了很多保育的作為,我們要推的並不是要推國家公園的保育作為,而是要進行其他的管理處理,這個是我的建議,我們可以提出具體的建議來處理,用這樣的邏輯才符合整個管理的目的,謝謝。
對。
我們再補充一下,就澎湖來講,澎湖地檢署的檢察官都很認真,一般漁業法的違法都是行政單位在查的,包括海巡署都有協助。
澎湖地檢署很特別,他們自己成立一個查緝小組,找海巡、警察等積極在查這一些東西。上次提到的海膽,那個是個案,所以地檢署也是行政部門的單位,我們也很欽佩澎湖地檢署的檢察官真的很積極在查,因此只要提出有刑事責任的,我上次只是提醒,只要有提出刑事責任而進入司法體系的話,這一些犯罪者應該會有所警惕,我建議這樣子。
不應該在國家公園法引用其他的法律來介入管理,謝謝。
我們建議弄一個邏輯出來,禮拜一之前給。
我跟政委報告一下,除了國家公園以外,就像商港區,依照商港法在劃定範圍內禁止捕魚。
最近有幾個月的案例,漁船進入商港區不捕魚,有處分。
國家公園規定以後,漁政單位可以協助的是,也就是不能進去那邊,區域裡面有什麼協助,我們可以配合宣導,我們可以來做。
是。
沒有問題,而且可以專款專用。
我初步的建議,跟我沒有關係,未來可能會牽涉到當地漁民的運用,所以我建議保育基金這一塊,清運費用及當地漁民轉型的部分,可以依照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第2項,國家公園也納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裡面,去適用收費管理辦法。
劃設這一個人文區域來收費用。要訂定收費標準,以及訂定專款專用支出的內容,這樣就結案了。
適用交通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以訂定收取的額度,由國家公園訂定收取,看要收多少錢,同時訂定專款專用的對象跟內容,這個部分就可以討論。可以討論收取的費用是多少、支付的額度是什麼。
可以徵詢意見。
用這個邏輯來探討的話,我們再往前推輔導轉型,因為這邊涉及到的第二點是「劃設禁漁區,影響當地居民及漁民的問題」,變成這一個議題的轉型,應該是應用,所以先討論保育基金,再討論運用對象的使用,用虛擬如何輔導的議題來討論,也就是有基金來輔導,然後看哪一些輔導的內容,因為當地有居民來參與,看看大家心目中朝那個部分。
我的意思是,我以前沒有參與過「協作會議」,所以議題的邏輯,是先現況說明,然後再探討議題。
保育基金有可能當地居民免費,因為國家公園是要敦親睦鄰。
所以就是收費額度,像居民免費等。
我再建議一下,有關於「海域利用」的部分,在國家公園區域當中如何作有效利用跟分配,所以娛樂船隻遊客眾多影響生態,訴求只是這樣子。
方法的限制是這樣子,但是議題討論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建議分幾個的部分,也就是「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如何管制」、「特別景觀區如何進行管制」、「生態保護區如何進行管制」?我是這樣的建議。
我建議下面要有議題討論,因為要訂優先順序,如何徵求大家的意見,是有三種區域範圍,怎麼去進行管制,又或者是提供意見來作後續的參考,又或者是後續五年計劃檢討來納入思考。
這樣如何討論特別景觀區跟遊憩區如何管制?
「船舶在海域內,無害通過」就不用再討論,這個是一般航行的前例。
有沒有無害通過權?一艘船要經過航行保護區。
不過,如果公園已經劃了生態保護區了,有一艘船無害通過在那邊,你會允許通過嗎?
所以這個不用討論?
我來回應一下,開過兩次會已經說明清楚。
過去幾年應該算是10噸以上的漁船,有架子台的,船上面有房屋的、裝航行紀錄器的漁船,進入該水域作業也有九十五艘,但是沒有裝的小船,我們沒有資料。
如果有進入到裡面活動,但捕撈多少的漁量,我們真的沒有辦法統計,也跟政委抱歉,因為漁船進港到哪裡抓,一個海域這麼大,沒有辦法變成這麼小來處理。
那一些休閒性的小船去都是沒有駕駛台的,都是潛水玩,所以幾乎都是這樣子的。
有定位小船的,也有定位舢舨。
我們對於漁業管理,我們漁船是2萬多艘,扣除1,000多艘在公海作業,還有2萬多艘在臺灣海域作業。
我們有針對漁業捕撈量來推動,但我們是從大船一直往下降,因為船越下,記錄比較不方便,也就是一個人或兩個人出海,因此我們有我們的目的,在整個漁業管理系統在處理。
像海管處建議國家公園的水域要漁業署管制跟管理,我們也要瞭解,他們過去沒有瞭解,也沒有關係,未來也配合航行紀錄器,也搭配我們的管理措施,看能不能分析出來,因為一條船出去作業兩天,有可能是一個海域作業,可能是在國家區域範圍內、外,然後再繼續收集,哪裡有魚就去哪裡作業,因此要框定範圍,實在有困難,漁業管理有漁業管理的目的及作為推動。
我再補充一下,有關於國家公園計畫,第7-24頁,現在是禁止傳統性的經濟捕撈漁業活動,因為有掌握,所以要許可,我不知道進度怎麼樣?
永續推動漁業的工作,這個本來就是我們會做的。
漁業署持續溝通,也就是一般性的漁業管理,我們回歸到漁業法裡面,保育跟利用兼顧漁業資源永續利用來做。
今天探討的是國家公園管理區域的海域當中,一般海域可以來做,像澎湖縣對於其他海域也有限制啊!
在國家公園限制之前,澎湖縣政府也有跳進去,做這樣的處理。
一般通俗的講法,像漁業署會研訂禁漁區,但不會用生態保護區跟特別景觀區。
那是因為大家都不瞭解國家公園法,因此用「完全禁漁區」這樣的概念,來提說國家公園當中一個水域,不要有人去捕撈裡面的漁類。
雖然引用到漁業法裡面的禁漁區概念,但是漁業法(第44條)也並沒有「完全禁漁區」的說法,而是好比是禁止刺網或者是禁止拖網,又或者是特定物種的禁漁區,是有類似這樣的處理。
因此提議者提出引用禁漁區,並不表示就要回歸到漁業法。回歸到國家公園管理法,應該是要108年以後要如何界定在計畫當中推動,現在也依照計畫在推動。
我們這樣補充,您或許會比較清楚一點。
剛剛我一直強調漁業法是針對海上漁船的所有規範,今天澎湖縣政府公告禁漁區,這個是所有的漁船不能來作業,剛剛提到的第一點,並不是綠島,而是蘭嶼。台東縣政府有規定,10噸以下禁止在某一個海域,像10海浬裡面禁止10噸以上的漁船進來作業,包括本縣市的作業都要限制,外縣市也要限制,原則上是這樣子。
小琉球是3海浬,因為小琉球的漁會有申請「專屬漁業權」,這個海域是國家公園管理的,就好好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