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怕他們覺得「大小漢(台譯)」。
院裡面的開會通知單是10月5日前要請我們通知那一些人,我建議10月12日整個名單確定以後再一次通知比較好,可以這樣嗎?
當初主責機關是寫農委會,這一個議題實際上是國家公園海域裡面,因此找了內政部營建署跟海管處一起討論。
如果可以的話,國家公園基本上是專屬管理海域,提案人提出這一個構想是否可能做到,海管處認為依照國家公園法是可以達到這樣的效果,如果事先申請制允許多少人進去,是可以達到這樣的效果。
海洋國家公園經過一套評估以後,為何一定要劃設這一個區域當作國家公園,一定有其目標及目的。澎湖縣政府有提出說有經過十次溝通,內政部營建署應該比我們農政單位還清楚,應該回歸到當初設定海洋國家公園的目的,國家公園5%的水域不捕撈所有魚類的問題。
其實要達到保育的目的有很多手段,看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有沒有提出構想,當然我們農委會漁業署也可以協助提出構想,謝謝。
對不起,剛剛顧問有提到科學調查的資料,上次我們有開一次會,因為營建署、海洋管理處為配合通盤檢討,有再委託海洋大學學者調查。
由於委託單位是海管處,如果日後漁業署要資料,拜託海管處要支持,因為原始委託者是海管處,以上補充,謝謝。
不好意思,我上次有主持開會。有關提到要收生態保育稅來專款專用,輔導當地居民或漁民的轉業,我的瞭解是「地方稅法通則」應不可行,因為這個必須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如果按照「規費法」,是許可進入到國家公園的行政成本,但收到的費用是繳庫,而沒有辦法再做專款專用。因此今天要討論的是,要建立成立一個保育稅,也就是國家公園法裡面是不是有法源依據來收保育稅。除了許可外,還有徵收的費用。
之前中研院鄭明修老師有提出,進入綠島公管處也要收集這種稅來作生態保育的導覽,因此今天要研究的是,這一種區域裡面增加收集的費用,在稅法裡面可不可以收取,然後是否可以成立專款專用,由國家公園管理處來應用,才能解決問題。以上說明我大概瞭解的狀況。
我們儘量蒐集,對小漁船過去並沒有要求提報在哪裡抓多少魚,另在海域作業的漁船(筏)艘數沒有很確切的統計數字。
漁船有裝VDR,但是一定規模以上的船才會裝,小船並沒有辦法裝,就像車的行車紀錄器一樣,有裝的漁船在海上的活動都可取得,但是那一些沒有裝的就沒有辦法取得,我們可以再分析看看。
我們會儘量提供,也就是請澎湖縣政府協助,能夠提供的就儘量提供。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