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這三個方案要跟當地漁民溝通,也就是要取得共識才來推動。
縣政府要不要公告這一個部分,因為這個牽涉到後續的議題,也就是用國家公園法或者是漁業法來處理,這個還有爭議,因此回歸到那邊來討論。
現在不能說縣政府決定網目大小,也就是要如何執行,這個縣政府要好好考慮一下。
其實整個國家公園裡面,我們尊重國家公園單位的意見,不過我提醒一下,像剛剛的三個作為,也就是漁業使用的限制與禁止。針對一般休閒性的有沒有其他的想法,不要只針對漁民,有沒有其他的想法?謝謝。
後續土魠魚的調查我們會再辦理。
我們回去跟水試所說明一下,我們就再作這一方面,也就是有初步的東西出來,因為整個資源,並不是一、兩個單位的處理,所以我們後續來說。
這個部分我們再回應過來。
謝謝政委。其實很明顯整理出來了,這個適用是國家公園的水域裡面,剛剛同仁也講了法務部於94年的諮詢小組也特別規定構成要件不一定涵蓋普通規定的構成要件。看看我們整部漁業法裡面,並沒有禁止捕漁的規定,只有明訂禁止捕魚的方法,也就是電魚跟炸魚,所有的漁具、漁法是授權規定的。
國家公園法第13條已在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捕捉魚類了,因此我們認為在南方四島海域內,國家公園相較於漁業法是一個特別法,我們講管制規定裡面,如果後續要管制規定,因為回歸到國家公園法相關的法系去作管制規定,來作後續的管理作為,以上建議,謝謝。
我再提醒一下國家公園法裡面第2條是以本法規規定,才適用其他的法規,我們爭執的是這樣子,我們不否認國家成立的目的,這個是漁業資源的保育跟管理。
剛剛提到國家公園法第13條跟漁業法第44條整個區域保護結構、產業調整,經營漁業的限制跟調整的區域範圍,但是一個在本法裡面明定,一個是在授權裡面管理的訂定規定,整個在法制作業、認知上應該有差異性。
今天爭執的是,當初為了劃國家公園,經過協調以後,在102年公告禁漁區以後,國家公園在103年才成立,因此在第一次會議才來講如果以國家公園法來看,漁業署那時適用的爭議性,應該要來釐清。
如果今天澎湖縣政府還沒有處分,如果處分以後提出訴願或訴訟,後續的效果會怎麼樣,我們不清楚,剛剛也有提到未來的管理作為,就漁具、漁法的限制,是不是應該要投入這樣的限制,要真正釐清特別法跟普通法的性質,因此我們今天才會提出這一個效果出來,謝謝。
我再講一下,國家公園法第2條,國家公園依照第8條用詞,依照國家公園是依照程序劃定,所以應該是區域的管理,特別提醒一下。
我再提供一些意見給院法規會參考。
剛剛法務部提到漁業法第4條,因為牽涉到後續特定漁業,包括漁船製造、從業人員等等的規定,區域的部分沒有問題,接著是國家公園管理區域的部分,剛剛已經討論到,也就是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要收費,而這個部分不分漁船、船員的收費許可。
如果內政部可以訂定一般休閒定調釣魚的人可以管理,為何漁船作業不能管理?
目前所提的構想裡面的方法是針對漁業的部分來作處理,因為我們提出的意見是針對未來要增加,是不是由漁業法來限制,我剛剛提到的休閒性的資源利用,那部分也回歸到國家公園法去處理。
為何國家公園法可以處理那一塊,而為什麼不能處理一般漁船進入作業這一塊?謝謝。
沒問題。
大家好,我是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王正芳,謝謝。
整個國家公園區域中,什麼漁業活動是允許的?剛剛已經報告很清楚了,南方四島國家公園計畫中已經有規定了。
國家公園成立之前,澎湖縣政府依「漁業法」公告底刺網禁漁區,國家公園成立之後,依其計畫書中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允許傳統性的洄游捕撈。
有關中央政府針對於澎湖海域資源保育政策部分,基本上我們針對沿、近海的漁業資源管理,係在保育與利用兼顧的前提下推動沿近海相關政策及規範。
國家公園海域範圍以外的部分,像中央或澎湖縣政府,已針對漁具、漁法訂定相關管制規定,另外澎湖縣政府亦針對於特定物種的利用,訂定禁漁區、禁漁期等管理規範。
一般來講,在逐步推動管理規範時,因漁民會受到很大的影響,所以在推動相關管理規範之前,都會跟當地的漁民溝通以獲得相當程度之共識。
另據很多專家的意見說法,海洋資源的變動,原則上有三個原因,第一個是氣候變遷的問題,第二個是海洋污染的問題,第三個是捕撈的問題,捕撈的部分漁業署及地方政府積極推動相關管制措施,甚至從70年開始,已針對我國總船數進行管理限制,也實施漁船(筏)收購,以減少漁船(筏)數量。
今年開始推動刺網退出3浬海域作業政策,原則上是採自願性的,地方政府針對沿岸有礁岩的海域逐步來劃定刺網禁漁區,並透過我們的輔導作為,讓漁船轉型為一支釣或曳繩釣漁業。
在澎湖海域,從下半年開始至109年有一個漁業資源的復育計畫,將投入很多經費,來辦理國家公園海域以外的海域經濟魚種的種苗開發,並辦理海上放流與追蹤,以及清除在澎湖海域沿岸礁岩的覆網,並選一、兩個地方來推動栽培漁業區,透過漁民自主性來管理。
我們要輔導漁民成立巡守隊,設置自主管理的組織,另外在漁產品的安全方面,我們也有措施來作提升漁獲品質服務等等的作為,我們未來會跟澎湖縣政府推動澎湖地區沿岸近海漁業資源管理及復育。
再來,為何娛樂漁船的漁港受限制?我們鼓勵漁船轉成休閒性的行為。目前有67個娛樂漁業漁船停泊港口,主要是受限漁港設施跟水深,原則上小船沒有受到限制,如果其他港口要繼續開放,我們隨時配合澎湖縣政府需要調整以配合漁船轉型。
以上補充,並讓大家瞭解,謝謝。
我跟各位報告一下,針對生態保育的部分,解決的方案有提出了五大面向:
第一,落實執法;第二,強化當地海域的生態環境與魚類資源調查;第三,如何用限制的方法來限制捕撈;第四,提出未來管理時要結合當地社區的人員加入;第五,加強全民環境生態保育的教育問題。
整個方式因為執法有機制了,看國家公園警察或者是海巡署,針對區域範圍依其執掌來作分工及處理。
第二個部分,一個資源的利用要如何合理運用,要管制或是永續,大家討論的結果是,要透過整個科學調查結果,針對海域環境及生態狀況來作整體的調查。
大家有共識要利用,所以要如何利用,必須透過科學調查以後,瞭解有多少資源可以利用,用什麼方法及誰可以來捕,把這一些限制方式提供給科學家一併來探討,取得一個研究方向,但要如何在限制跟漁民利用取得平衡,透過國家公園五年的通盤檢討納入未來的檢討方向。
在科研調查方面,目前海管處有委託專家進行調查,因為科學調查是要搭配利用的數據作為評估參考,漁業署、澎湖縣政府以及漁會可以配合來蒐集漁民在該海域的漁獲資料。
以上是對於本案的共識說明,謝謝。
看起來國家公園在內政部營建署這邊,認為用漁業法來處理。
國家公園成立的目的性來講,我們來看過去的計畫,要保護生物多樣性,為什麼會成立南方四島的國家公園?因為這個是行政院核定的內容,所以成立國家公園。
為何這麼大的海域當中,要成立國家公園?成立的目的就是要保育這一個海域當中的一個特性。
我們回過頭來看,國家公園103年3月10日成立之前,澎湖縣政府為了保育海域當中依漁業法的規定來作這樣的限制跟禁止作業,漁業法第1條的目的就是要保育跟利用,今天保育這一個漁種就是為了後續的利用,所以才依漁業法的相關規定來規範漁船作業。這個是在103年成立之前,依漁業法的規定。
國家公園已經成立了,看起來好像都要用漁業法來管理。我們回過頭來看國家公園法第2條規定,國家公園管理依本條的規定來管理,未規定的才適用其他的法律來規範。
我們來看國家公園法第1條有禁止行為,整個國家國家公園法有這樣的禁止行為,為了管理區域,依照第12條,海域有分一般管制區、生態保護區等,依照不同的特性劃設不同特性的強度。
今天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在103年成立的時候,依照國家公園法來執行,在報院的計畫當中有強調礙於漁民傳統的使用,所以就沒有再做了。因此我在第一次的會議有提出來,國家公園法在這一個區域裡面有特殊目的管理的存在,也就是國家公園依法來管理,漁業法要不要退出,其實還存疑的。
在國家公園的水域當中,國家公園法是特別法,因為漁業法還有很多的管理規定,不是其他特定目的管理的水域,來作業及管理。
因此這一個流程我建議,有兩個法可以併行,漁業法為國家公園法的特別法,因此不應該兩個法來介入。
後面階段性的任務,基於漁民的需要,我們都可以來支持,只是做法具體一點,應該進一步再檢討。
延續下來,國家公園在101年劃定而成立專責管理單位以後五年要檢討,要隨時檢討與改進,今天有人建議這一個區域要劃為完全禁漁區,換句話說,這個是屬於生態保護區,也就是任何人進去都不可以,甚至不要講捕撈或者是做什麼,要經過特別的許可才可以進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