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漁業法的規定,「經營漁業要經過許可」。
漁業法第幾條?第8條。
銷售行為很難查。
依漁業法的規定,休閒釣魚不得銷售。
這個是硬凹的啦!我解釋給各位聽,漁業法所謂的漁業是採捕水產動物來銷售、營利,要經過漁業法的許可。
可是你去採捕水產動植物去營利,要經過我的許可,或者是未經過我許可。
有領漁業執照。
基本上原住民依照規定,他們自用,當然是限於自用。
第7條或者是第6條,「經營漁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看大家的解讀怎麼樣,所謂經營漁業就是採捕水產動植物,經營漁業有營利行為,如果要經過依本法來申請許可。
不要寫第6條,就寫漁業法,所謂休閒釣魚採捕。
你辦完一場就瞭解這個領域,太厲害了。
商業性捕撈跟休閒性捕撈。
這個我知道。我們曾經有委託過。商港區的要有團體來申請,但是收費自己進去,他們說一個人收200元,但是只拿一個便當,所以他們不要。
漁港法第18條第3款的管理措施可以包括委託管理的機制,對不對?
前後一致的說法。
最後面相關公約?
昨天下午我到副院長那邊,有一個科長,剛好在經濟能源處碰到他,我說怎麼兩條線在走,他說我們這一條線是走漁港開放,所以就切割。
這兩個議題不錯:
1.如何在漁民、釣客團體都同意的狀況下,規劃部分漁港劃設垂釣區供釣客釣魚?
2.如何落實漁港內垂釣區的經營管理規則,讓漁民作業不受干擾、釣客自律且安全地釣魚、行政機關亦便於管理?
改成「部分適當漁港區域」。很好。
一部夠嗎?
我們會適時提供。
你們不用吃飯?
所以交通工具,你們自己處理?
昨天的狀況,有人在罵,我建議你們出來外面講,讓外界知道,說去講了之後就做記錄,他們就說會來,可能哪裡第一會場有哪一些人會來、哪一些人不會來,他們只是表達自己的聲音,應該也好,漁會的人也還好,只是怕當天衝突起來。
我一定要去嗎?我那一天下午還有會。
這個沒有問題。
當初是列為利害關係人。
原則上記者就在第一會場,在那邊看。
政委有必要接受訪問就在那邊。還有什麼要院裡面協助或者是幫忙確認的?地點現在趕快通知出去了。
我們署裡面有沒有要請院裡面確認的?
第一會場的參與人員要通知到。
議程主責部會簡報,是由我們簡報,提案人那邊沒有簡報。主責部會沒有了,還有其他簡報嗎?
頂多剛剛的時間10分鐘左右。
我那一天有拜託各地方政府都來。
我們去確認一下,拜託總幹事自己來講,他不來,不要改天在那邊叫。
當場每個人要做名牌嗎?
禮拜五專線有沒有牽好?要不要確認一下網路?
那就他幫忙測一下,請電台科長上來一下。
我們署裡面還有一個漁業廣播電臺。
我們可以連。
過去辦這一種會議有沒有直播?或者只是兩個會議室的直播?
上次在澎湖有沒有公開直播?
我們原則上也不反對啦!
這樣公平。
漁業署的臉書會公開直播。
看起來國家公園管理處對推動生態旅遊已有整體規劃,至於島上相關水、電及住處等等設施,是否全然由政府處理,應再考量。剛剛政委也有提到促參BOT是個方向,整個旅遊行程由促參廠商來負責,政府只要做規範;土地問題現在是海巡署在管理國有土地,倘要作促參開發,建議撥給國產署和管理處合作開發,這也是一個方向。
農委會部分,現在國家公園都是海管處依國家公園法進行管理,雖然高雄市政府有依照漁業法公告,但是只是物種保護。
現在討論國家公園裡面資源利用的問題,內政部提出的構想我們可以尊重,因為整個區域是他們管理的,所以我們可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