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當天業務盤點上,跟勞動有關的只有勞動教育,其他的部分跟勞動都沒有提到,但是在這一個研究案裡面,還有這些的多元性看是用什麼樣的方式來接院裡面的政策來做篩選或者是盤點,去進行這個工作並不是短、中、長期的部分,看起來裡面很多是教育部主管的居多,這個東西的困難到底在哪裡,我有一點不是很清楚跟理解。
不好意思,我想要提有關於勞動部回應的第三點,也就是一對一專人媒合的部分,先簡單說明,然後下一次看到這一份資料的時候,可以有比較詳細一對一專人媒合的部分,看看有哪一些內容等等。
我的問題應該是就業服務的內容是什麼,除了從頭到尾都是那個人以外,教育部青少年署是什麼,就服處如何提供專業有什麼類似的問題,像這樣的方案如果持續方案應該會有一些實際的case,我覺得可以有比較明確的確認。
沒有。
我想提醒一下,教育部可以在要點修正之後,可透過新聞稿的方式,讓全國高級中等學校知道這個訊息,像類似之前高教的助理、納保的事情,因為當學生知道才有可能一起監督學校是不是有落實的部分,這個部分提醒教育部,謝謝。
剛剛在會議前國教署有期待是不是可以解除列管,我這邊認知的解除列管應該是開始運作,而且有一定的成效之後才會考慮解除列管的這一件事。
可是我想要詢問的是,有關於平台的部分,也就是國發署表示成立,但是收了很久,都沒有看到的任何的訊息,包括要點、成員、學生如何申訴等等,我不太懂成立的是什麼,也許可以請教育部說明,至少如果已經成立了、要點應該附在會議資料上,而成立這一個平台不一定代表任何的事情,因為自從建教生專法通過之後的這段時間並沒有接到申訴,但並不代表建教生沒有狀況,而是可能申訴的門檻,才會有第5頁放寬的申訴管道。
在國教署的部分,在「署長信箱」的相關文字已經修正,雖然你們有這麼做,但是沒有寫出來,也就是寫出來的東西跟學校有關會原封不動讓學校知道,這一些事情沒有寫上去,會基於不同業務的考量,來保障同學相關的資訊。
以上的提問請國教署說明,謝謝。
根據剛剛的回應所說的,5月21日詢問相關提到委員所得到的結果,是教育部學生事務輔導團研商會議有提到申訴平台後續運作的事情,我不是很確定這一個方面是哪裡的認知不太一樣?又或者是學生事務輔導團也是同時間兼具學生申訴平台的機制,再請國教署說明。
「草創」是客氣了一點。有一些建議是,平台最重要的是除了平台之外,更重要的是讓學生知道,這個申訴平台在哪理、他的申訴流程,以及讓學生相信這個平台是安全的,而且應該要對學生廣泛宣傳,這個是這個提案很大部分的重點,重要性甚至會高過於委員是誰的這一件事。廣泛知道且廣泛使用,如果有很多調整空間的話,才有辦法持續開始調整。
以目前來說,我們現在找不到任何的資訊、沒有學生知道的話,很難叫做申訴平台成立或草創,現在是有這樣的想法會開始做,然後未來會有這樣的方向,以上建議,謝謝。
感謝政委。
上次提案時應該也都寫得滿清楚,當時因為院長的行程,所以我最後的三個提案非常快速的情況下結束。
青發署目前有看到舉辦那樣的會議,感謝青發署提供了上次聯繫會議的意見彙整,但這個意見彙整當中,其實有比較多的是期待,當天有一些人提到問題或困境部分,其實是沒有被呈現的。像目前包括的委員的角色是什麼,也就是我們是沒有主動的,又或可以監督或給予建議,當天也有委員說:「你又不是議員,憑什麼監督。」等等的討論。
甚至有些人提到在各縣市可能青年業務的不明確,因此成為燙手山芋等等之類的事情,又或者是當天提到多元的角色並不只是一群人不斷在說:「我很優秀、我是菁英,我要來做青年政策的想法。」,因此才會有這樣的提案建議。
相關意見彙整的部分,可能建議在下次的會議之後,也許可以在會議中,至少就程序可以把大家提的意見列下來,並在當場確認,大家說這個東西是在之前的會後有提供,這個是會內管考的部分,參與的人跟我們其實沒有拿到這個資訊。
不好意思,我再補充一點東西,大家也可以想另外一個方式,地方政府那邊沒有直接的指出,但是我們可以的範圍是在行政院裡面除了青諮會之外,其他的部會也都會邀請青年或者是學生一起參與,這樣的參與機制是不錯的參與機制,應該要有一個比較明確的原則、權限等等的要點被呈現。至少讓這樣的機制可以從這裡畫出去到行政院的其他部會去,他也可以作為示範或者是讓地方參考往這個方向去,因為這個是完全沒有可以依循的,不太知道之前跟哪一個部會有關,但是現在至少政委跟青發署與我們一起把這個東西具體用透過文字來呈現,謝謝。
可能我的表達過於含蓄,導致青發署有一些方向上不太一致,其實我們覺得並沒有多好,寫這一個提案的更大目的與建議是,我們要重新檢視這樣的機制與參與方式,到底在這一年多下來,現在可能會比以前更有辦法來討論與各部會互動等等,因為也有很多委員談到與各部會合作時的一些原則機制或權限方面的問題。
有一些並不是中央、地方能不能管控的問題,我想廷卉都可以瞭解,在各國的情況之下青年被放在什麼樣的機制參與,那樣的原則就是存在著,就像兒權公約期待從什麼樣的角度來參與,並不會因為你的各種立場而有原則上的偏差或不一樣或強度上的不一樣,但不會是不同的,因此這部分的解釋,也是希望可以討論這一個部分,這其實是在先前的其他會議也有不同層次討論過。
最近政委在青發署的業務會議當中有瞭解到相關的東西,我們覺得是時候需要我們這邊來進行討論,然後產出這樣的東西來跟各縣市一起去做後續的建議跟討論,並不是我們做得很好,然後做一個東西讓他來效法,我覺得並不是那樣意思,謝謝。
首先接受黃偉翔委員所提的那一個案子,我記得上次在會議的時候,有討論到有關於專業人力的部分,也就是參加這一些專案的學生,其實需要個別化差異教育輔導的相關服務,並不只是青年輔導團巡迴的概念來作這一些輔導,而是每一個青年或者是每一個在這一段學生應該要社動及勞工專業的就業輔導員去協助。
在上次討論會議過後,我們院長也做了很多的討論,就像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服務一樣,除了輔具之外,相關就業服務專業的部分,但在後續的部分就沒有看到。
延續這一個部分,在第48頁至第50頁的總統政見,有關勞權教育及協助青年就業的部分,在會前會的時候,其實我們也有提議過,因為勞僱權這裡針對的是十五至二十九歲的失業及待業的青年,但是十五歲至二十九歲有三大類非常不同的青年:第一,像未滿十八歲在相關的權利上必須特別重視,而且也可能是高中、職的學生;第二個,十九至二十四歲可能是上大學、研究所畢業的青年;第三類是二十五至二十九歲。
這三類的青年很明顯所需要的是不一樣的個別化差異就業服務,兒少權法裡面也有詳細的規定,建議勞動部要針對這三類不同的青年去就相關的就業輔導、協助措施要分列出來,就這一個部分也應該要持續追蹤,而不是解除追蹤。
目前看到勞動部有提了很多的計畫,都是剛剛規劃完成,但還沒有實際開始運作,這樣的話,如果要提追蹤,覺得不太合理。
因此回應國發會,在國發會的部分可以解除追蹤,但個別專案有委員提到希望個別專注的話,可以參照其他歷次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單獨列出來來作歷次決議事項的辦理,可以讓委員及相關的青年可以持續關注這一個議題。
這個部分也建議要在青諮網站成立之後,於第二階段總統政見管考的部分呈現,讓更多的青年可以瞭解到目前行政院到底有哪一些跟青年相關的措施、制度如何,與總統當時所提出青年政見的落實程度及何時會達到那個目標,以上回應,謝謝。
不好意思,有一個部分想要請教教育部青發署說明,有關於青年發展法的部分(第34頁),過去都是研究計畫還在進行當中,終於在去年的時候,計畫已經完成,在辦理情形上沒有非常清楚,因此想要請青發署補充,也就是在研究案這一方面的建議,後續提出哪一些建議,是否有的一些議程是建議需要在這裡面由院長裁示。
當時具體建議有幾項:
第一,因為目前青年發展法或者是政治相關的部分,單獨在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很常是跨部會的相關政策,並沒有辦法去做後續的follow,因此這一方面希望能夠建請行政院層級可以有更高跨部會層級的長官來主持後續的運作,這個關於第一個部分。
第二,研究計畫裡面建議行政院研議青年專責有預算人力的單位,類似像性平處的單位,這一個部分建議行政院也要放在未來的計畫當中。
接下來是,應該要組成跨部會的工作小組,這個部分不只是教育部,包含勞動部、文化部,青年政策有相關的部分,可以提供相關議題的討論,有關於青年政策包含哪一些範圍,有一些會提到這一次關於後續提案的部分來做討論,也請院長來裁示。
最後一個部分是要進行青年影響政策評估的研議,這個部分是在部會單獨follow。這邊有一個建議是,我們有一個委員的提案,也就是最後有委託專家學者來做專題研究的部分,但是在專題研究的過程中,其實很多委員會更希望積極參與,但是就會被研究學者所婉拒。
因此從這一次的報告裡面可以發現到,其實在提案的時候提到非常多聯合國現在對於企業政策相關的建議,但是在整份研究計畫裡面,完全沒有參採聯合國目前最新的建議,也就是聯合國最近這五年已經特別設立了一個「青年特使」之直接隸屬於秘書長的高位階之人力及辦公室,來作青年政策的相關協調機制,這部分並沒有被放在建議裡面參考,所以建議未來如果有相關專責研究的部分,至少要讓提案委員可以有更積極的參與。
後續的部分:第一,行政院層級主持,未來應做的部分。另外,行政院應該要去針對青年專責人力單位的後續運作,以及工作小組的部分,跨部會的工作小組,這三個部分要恭請院長裁示,謝謝。
針對短、中、長期有一個計畫出來再送到行政院。
各位大家好,我這邊直接就提案及部會說明的部分來作回應。
首先這個是兩個部分,一個是在學校的這一些工讀生應該要給予一樣的勞動條件及勞健保,在教育部的回應當中是為了補助或協助家計清寒的學生,在助學的過程中可以紓困。
如果按照國家其他,更接近以工代賑的形式,但各縣市政府的以工代賑,它依然要去給勞健保相關的保障,所以我認為如果用這樣的理由,而不給予相關的勞工條件或者是勞健保,基本上是不可以的。
另外一個部分是,其實在教育部相關的法令裡面,教育部說預計把國教署補助到一部分的學校,學生工讀金的實施要點改成另外一個名字,但原本的要點裡面,其實非常地詳細說明包含學生工讀的待遇、一個月工讀金不能少於一般待遇,工讀時數也有一定的規定,包含規定及範圍。
但如果國教署如果只是想要改名字,或者是在學校依然是一樣的做法,但是改名字並不是勞工,而是在幫助他,或者那是學習,在學生裡面的工讀,我查了一下,有很多是合作社的工讀生、在學校各處室的工讀生,包含整理教科書、掃地等等的這些事情,不是很理解這部分與所謂的「學習」到底關聯何在。
另外一塊,教育部的另外一個期中相關計畫中,如果要領取所謂助學金的話,會進入到另外一個系統當中,就是領取多少助學金,要換算服務學習的時數,服務完這樣的時數之後,才可以領取助學金,這個包括原住民族委員會,大部分配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的補助,也需要進行服務學習。
我認為如果是國家給予弱勢族群,不管是依法或是依什麼樣的原則給予補助或支持,但又要學生去提供以一定的服務學習時數,基本上是不合理的。
目前正在推動勞動教育,在學校裡面,課本上講一套、但實際上做另外一套的話,我不知道勞動部如何面對在教育現場裡面的勞工被合理化解釋的狀況。
這個部分請勞動部、教育部回應,謝謝。
院長、教育部,不覺得剛剛的討論其實滿荒謬的嗎?第一次說明的時候就說是時薪,但是全部的工作內容跟學校老師對於學生那樣指派的關係完全沒有改變,但我們改變了一個名字叫做「助學計畫」,然後其他都一樣,而這樣的話,你怎麼去面對學生在校外工作的時候,然後你要去告訴他說應該給予學生的基本勞動條件,外面也可以說我們是提供一個實習、服務學習的單位,我覺得這個內容很荒謬吧!
三種情況,前面的叫合作,會有相關的保障,但如果到外面,雇主不是學校,而是其他的公司,應該給予相關的勞動保障與勞健保,為何在學校裡面的時候,可以不用,而且可以改一個名稱?
你現在雖然是做一樣的事,但是你不是勞工,而是一個學習型的助學計畫實習生,我不知道名稱要怎麼樣(講),但是那個怎麼想,都是非常荒謬。
(點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