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部分是關於青年諮詢委員的部分,甚至是聯合國十五歲至二十四歲青年倡議國家的機制中,應該有基準,這個部分應該要由行政院或者是相關部會有一個相關參考的原則,在不違反地方自治的原則上去協助地方政府及相關青年或者是青少年代表,在參與相關機制時,可以有更原則參考的地方。
我們這邊想要建議的是,應該要建議加入承辦單位,是衛福部及社家署,因為在兒童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當中,是臺灣第一個在法令裡面,把少年代表列入兒少委員會的機制當中,院長之前在擔任還是市長的時候,也有親自主持兒少委員會,但會議裡面也有兒少代表,院長非常清楚。
但在目前這一個法令上是邀請列席違反目前人權利公約的原則,因此建議這一個提案要再加入衛福部,並進行相關法令的研擬跟修正,具體去解決在之前會議的時候,有相關青年諮詢委員提出具體的建議與困境,應該在後續會議透過辦法及原則來列出,細節的部分我們在這一個會上討論,但應該要在後續的會議上重視這個部分。
我剛剛的說明是第八案。對不起。
剛剛是第八案的部分。
感謝院長,建議院長在剛剛決議的部分,可以再加入一項,可以由教育部或者是行政院相關的部會去研擬一些原則,然後供地方政府參考或依循。
第七案的部分,就申訴制度的部分,感謝教育部做了非常詳細地說明,在現行的制度上。
但目前地方政府的部分,以台北市來說,台北市的國中、小,基本上有申訴及再申訴案件的處理辦法,但在高級中等學校並沒有再申訴的辦法,因為目前所有申訴的機制都只是設在學校內,並沒有學校外的,不管是教育部主管的學校或是地方政府所主管的學校,並沒有在地方政府設立校外的機制。
在學校內的機制,很多人會反映在學校內,一樣是學校裡面的老師,只是換了一群老師來做評議而已,這樣的申訴並沒有辦法取得學生更多的信心,因此建議要參考建教合作申訴審議機制,並且要設立包含是中央或者是地方的外部組織,這樣才能符合人權公約意見時的具體建議,而這個具體建議在一些案由都有做清楚陳列,因此感謝教育部的說明,應該增列這個部分。
首先關於總統政見提案的部分,當時的提案應該是期望總統政見可以持續透過國發會管考的方式,讓各部會可以持續報告相關的進度,也可以監督這一些相關的提案。
至少目前看起來3、4案因為是完全還沒有開始進行,即使打算往這個方向的準備工作,但這一件事都還沒有開始有任何的進展,這個部分我覺得自行追蹤……
在6、7、8、9點的部分,尤其是實習產學合作的部分,不管是大專院校或者是技職,像之前發生了那麼多的實習事件之後也都沒有明確的進度,這個部分等一下偉翔也可以進一步補充,如果這個部分沒有更進一步的部分,也沒有辦法自行追蹤。
12至14點協助青年就業的部分,我想要問一個問題,所謂的「青年」是指幾歲到幾歲?在協助青年的部分,也就是青年工作卡還沒有正式上路,第13點是原來整套制度也都還沒有完全開始運作的話,這部分解除追蹤,我覺得有一點太過分。
另外一個建議是,之後行政院青諮網站上有做總統政見的管考,因此建議應該還要再加列相關的進度,都應該要在行政院青諮網站上定期做這樣的進度呈現,即使是所謂的自行追蹤或解除追蹤的部分。
我們剛剛提出來的那幾個點是應該要在會議上定期報告,也要讓委員可以有定期對話,其他沒有被點到的部分,也就是在網站上作定期資料呈現,這樣就可以了,這個是我初步的想法,謝謝。
是。
針對勞動部有關於對象回應提供一點建議在下次的回報上,我們建議應該還有下一次的回報,15至29歲在對象上不是同一群人,因此建議勞動部就業上,共有三種類別分別回報個別需要的部分,希望是在這些面向上。
第二,請參照黃偉翔委員上次提案,有關於青年就業所提到的青少年就業輔導人力的部分,13、14案也希望在回報事項裡面參酌未來運作上的參考建議,謝謝。
這個是我新提出來的。
教育部的部分是大專院校的部分,高級中等學校的部分沒有回應到。
第3跟第4。請國教署。
這個是上次的內容。
提醒國教署,請再回去看第3、4點,上面是各期法規的檢討,像學校校規等等的權利,也不會只是學生參與及學生組織,這個部分在中午的陳述上應該是滿清楚的,也請國教署思考讓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的想法及參與,在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帶上來,因為目前在委員會裡面是不會有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生的想法,或者我們要另外再提一個案子,針對這個部分來做更細節的管考,這部分也可以會後討論,謝謝。
如果一個學生是弱勢,或者是必須領取所謂的補助,到底是否需要透過服務學習的時數才能換取補助?可以請高教司回應嗎?看起來是誤解這個部分的話。
剛剛這樣子聽起來有兩個部分,把時數調降不會是基本工資的時數,因此所謂的不對價,因為不是對價關係,但是就會變成是如果要領補助就要透過一定的勞動,然後去換算成不是對價的,也就是比原本調降還要低的情況下,我覺得這樣聽起來是滿怪的。
另外,所有領取補助的,到底有哪一些是需要透過不管對不對價,要透過一定程度的服務才能領取服務,而哪一些不用。
像身心障礙原本的補助、原住民補助、低收入戶補助都要需要嗎?要如何評斷哪一些需要、哪一些不需要?謝謝。
我建議一個部分 ,因為還是會持續列管,因此建議勞動部在勞動教育的部分,其實最好的勞動教育是在勞工的現場,藉由享受真實的情境是符合勞動法規是更好的勞工教育,因此未來在落實相關的會議上,不要只有勞動關係司參與會議,也請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一起參與會議。
其實我不是很懂為何大家想要解除列管,如果勞動部在會議上表示提供教育部解釋給教育部,但是卻不太理會,在會議紀錄上卻說要解除列管,這個部分有一點不太理解,因此教育部、勞動部在合作上,如果各自在領域上做好,可能是比較好的,勞動部不斷想說我們這邊要有學校,教育部說沒有辦法針對學生再作勞動時去進行勞檢,而雙方彼此想對方的部分沒有辦法做好,也許我們回過頭來把這樣的範圍能夠做好,也許就這一個部分會是更前進的,在未來的運作上可以給部會參考,謝謝。
(點頭)
關於這個部分,想要請永續會及各部會在相關的……如果會議的決議要通知相關的委員,不然就全體都發,不會是一個有收到、另外一個沒有收到,以避免沒有收到相關的訊息,如果都在會議上提案了,就不要只放在公開的網站上就過了,像剛剛其他的議程要有相關的問題。
我們回到議案本身,像上次行政院會議的時候就已經提過,我們認為目前行政院永續會針對發展的目標及認知、理解上是過於狹隘的,我們看到永續發展指標,舉一個例子,像我們參照結論性意見第53點有寫到為了減少暴力的部分,也有提到2030年的永續發展指標,也就是對孩子結束一切暴力侵害的目標。
但是我們在過去永續會相關的開會當中,也有討論到有關於暴力相關的議題,也有民間的委員有提到,但我們在這一指標裡面用暴力去搜尋、霸凌去搜尋,其實是搜尋不到任何的東西,因此在目前行政院永續會的指標裡面,都偏重於環保,但不只是那一些部分。
我們在上次的會議有提到,國家在進行永續發展整個討論時,有兩個角色很重要,一個是青年的角色、一個是原住民的角色,但青年角色沒有被邀請、原住民角色沒有被邀請,原住民的角色是原住民的幹事受邀請,但他們已經不是青年了,因此建議行政院永續會可以參考這兩年,也就是這兩年在聯合國理事會舉辦的青年論壇,今年青年論壇才剛結束,都是針對青年如何參與永續發展指標,在國家的落實上、推動上如何跟青年一起合作等等的會議內容,請永續會參考。
重要的是,如何跟青年一起討論的發展方向是更重要的,在永續會有提供這個部分,但永續會並沒有代表,而環保署說沒有辦法回應這個部分,因此要把這個訊息帶到這邊來,因此請永續會再研議相關指標的部分其實是過於狹隘,這個在上次就已經提過了。包括內容全面的部分,及青年全民參與的部分審慎考量,這並不是臺灣要參與聯合國的說嘴而已。
這個部分針對剛剛部裡面的回應,有幾個問題想要詢問,有關於公布職缺資訊的部分,因為目前看起來是你必須學員登入才看得到,這個跟我所理解的「公開」似乎不一樣,或者是有公開在哪裡,我們不知道,再請部裡面指導。
第二個部分是,我不確定關於儲蓄帳戶方案的修正或建議是否可以在這個地方提出,因為在這個方案目前的執行率相對比較低的情況下,是否去討論過要針對方案的執行方向來做一些檢討,例如適用對象的部分,因為想像在高中非常順利,都可以順利三年畢業,這一群人你跟他說不一定限定大學,而有其他的選項。
但是目前有另外一群人在教育部政策裡面也有一個要點,也就是有一群人因為無法適應學校而離開學校,可能需要就業輔導的這一群人,目前沒有辦法使用教育儲蓄帳戶的資源。
這一群人是不是而會更需要這一些就業相關資源的部分,我不確定院裡面的計畫是否有可能去作檢討或者是修正,也許只是一年、兩年、三年都這麼低的話,建議要針對這個部分來作修正。
高級中等學校並沒有持續去上學,也就是國中中輟在高級中等學校是另外一部分。
第三個部分是,我們在上次也花了非常多的時間討論青少年就業輔導人力的部分,在會後勞動部的就服司也有作後續討論,我覺得也可以請勞動部在回應上也可以把這部分作澄清,在就業服務法及對象裡面加入青少年或者是弱勢青少年等等的修法進度及可行性,謝謝。
兩個部分提問:
第一,如果教育部沒有打算媒合的部分公開,教育部或者是勞動部我忘記是誰說有關於類別的部分會統計公開,建議是不是除了類別之外,也公布相關的勞動條件,主要是工時跟薪資,但不用是個別的,而可以是統計數據,也就是包含最低、最高的中位數,這樣的數據就可以,或者是工作時間起迄大概是什麼時候,就是相對籠統一點,我覺得那個就可以,其實可以要有適時的公開。
第二,我不是很確定政府所媒合的這一些企業跟民間媒合的企業有多大的不一樣,因為民間做青少年就業輔導的媒合企業,通常都非常想要被公開為愛心雇主,因為他們就是一個好的企業,不只是在做企業,也在協助青少年就業,是認證、鼓勵等等的優良廠商。
我不知道明明就是做好、對的事情,教育部所找的這一些雇主很怕被人家知道,秉持著為善不欲人知的精神發揚光大,我不知道落差在哪裡,一個好的事情應該要被鼓勵、支持,也可以正向影響更多的企業來加入這樣的行列,這個是這部分的建議。
第二,勞動部剛剛回應針對特定對象不需要作分別、全體的對象,但是在就業服務法裡面或者是就業對象第24類別裡面,包含身心障礙、原住民、中高齡、特殊就業婦女等等都會列出來,唯獨青年跟青少年沒有被列入,我覺得這個跟整體的部分是有一些落差的。
沒有關係,不用在這次回應,也就是是否要把青年跟青少年列入專門服務的對象,因為這個是在上次跟院長的討論裡面,其實是有很多的對話,可以再看當時的紀錄然後再研議,因為你們是有專門的法令支持,等於是資源支持。
我想確認一下,是不是在這一次的會議上相關的決議就會作為未來在後續持續時的決議?如果委員對於最後的決議事項上有覺得要新增或者是提案跟部會間想要繼續「上訴」,希望在院長的會議上討論,看看是不是要有這樣的建議?
今天會有紀錄嗎?只會有逐字稿?
根據目前的社會給勞動部最另外一個可以做的事是在施行法上再進一步訂定一些比較嚴格的部分,也就是減少雇主那邊不當去剝奪勞權的部分,建議勞動部在目前這一、兩個月在研擬施行法的時候,可以邀請委員一起參與,這個是在提案上有一些具體的建議跟幫助,除了宣示意義外,也就是有實質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