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只有這件事而已。
還是不要好了,太危險了。
對,Emily,也就是WCIT有聯絡我好幾個月了。
我的意思是,一件事不要兩邊都聯絡,這樣對對方可能也很困擾,因為Emily會想說……
就是WCIT的窗口。
我的意思是,如果軟協……
如果主席這邊想要處理這件事,還是就讓您……因為這樣我也可以省一件事。
對,我要講的是,因為Emily的信也有CC軟協的同事,不管是上面……是李欣怡,你們那邊有一個高小姐也很積極,就收到信之後就來聯繫,他們都很認真,我的意思是如果理事長這邊有一些議程上的想法、更改,要不要你決定就好了。
我先確認一下,過去五年,有沒有被撤銷的,看起來沒有一個是公務員的,而且精確地說,是公務員因為涉及刑案被懲處來訴願被駁回……
不會癢的地方就不要搔,如果沒有問題,人總就不在這次討論狀況內。這跟提案人提案方向是一致的,雖然寫公務員,但其實是處理警員。
警政署同仁解釋,後來發現這現象,現在已經規定不得在懲處理由裡面以「疑似涉入」這種字眼為懲處依據,現在是以事實為根據,例如我跟廠商吃飯或招待,至於這算不算違法,就等法官去判。
警政署說他們本來就這樣宣導,只是懲處的承辦人員有時疏漏,才把理由寫成那樣。這說法有沒有破綻?
所以這有被申訴成功。本案重點不是追究過去的事情,警政署有承諾會通函通令,全國各警察機關不要亂寫,還有以後如果有這種救濟被駁回,要列入機關主管的考績的評比,在你督導下發生這種事,長官打考績時要列入。這樣周不周全?
制度面的想法我跟人總一樣,五年三案,全國警察八萬,這叫不叫通案也不是當事人說了算。我們不會聽信一面之詞,當事人都會反應最強烈,但數據會講話。你們這份整理可以公開嗎?不管我們最後怎麼進行,最簡單就是警政署上去公開回應,可能兩邊各自上去,因為標題有提到公務人員,萬一網友覺得明明有講公務員為什麼沒有回,所以也上去回應一下。
就是要說明為什麼標題有公務員,但處理這案只有警政署而沒有人總,要有這個資料讓人有這種認知。那就到這裡。
我們先處理其他機關開放給你的,至於其他有沒有改進空間再來說。
上次你們同仁來講了一些理由,後來也覺得有點怪怪的,來來回回不要公開片面,那我說等全部辦理完再一次公開,他也覺得合理。那你有跟台電討論過嗎?
那等一下來協調,如果他同意,你沒有拒絕的理由吧?
要講也不是說整份報告一字不留,假設有涉及營運秘密或個人隱私,那你去掉就好,就像等一下處理勞動部也是這樣,你表格原本有十個欄位,整理後五個欄位可以公開,如果原能會也覺得可以回答到大部分的需求,那沒有整份不能公開這種方式,這不是解決問題的方式,而是應該告訴主席說,有幾個精簡後可以公開,應該態度要是這樣啦。
核一廠都沒違反,按慣例其他就不公開。
如果會影響一致性的話,這比較不好處理。那勞動部。
這是全部了嗎?
如果放上去之後有民眾需要說能不能多說明,再酌情辦理。那上次有提到內政部。
你是說你在這裡面沒有角色?
你剛是講新建,要申請,那拆除呢?
報內政部跟主管單位要有審核?
拆除時經濟部先報計畫書,行政院同意,後續執行是經濟部。那副處長你需要是什麼?
那就可能請嘉豪回去跟國營會了解一下,理論上你們主要著重於拆吧?
那些計畫書裡面的資訊你其實清楚?
一旦從院取得資格,後面就尊重主管機關規劃。
聽副處長意思是台電不管送院或送部,只是書面審查准駁,那後續執行跟自我管理都是台電,這是一種情境,你就比較不需要,第二個情境是院是書面審,那部有沒有派人去看你不知道?
那回去了解一下,如果部內什麼單位確實有對工程進度或施工方法有審核或檢查,對他可能有需要,嘉豪先了解我們再看看。
這跟WANO沒有麼關係吧?所以這也可以提供。
那這就算解決了。新北市勞動局。
那公開這個你有沒有困難?
如果需要勞動部解釋我們就請他來發,你需要什麼?
特定潛在危害作業提報資料是很多單位申請?
核一廠跟其他都是同個種類?核一廠不是單獨一個類別。
新北勞動局那我聽懂,對他造成麻煩是這個。
台電是好意啦,他說他的部分你要公開就公開,他願意,那你還有沒有麻煩?
你可能有兩個問題,一個是你項目很難判斷,一個是其他廠區也這樣說。那副處長你有沒有什麼想法?
國發會這邊有沒有什麼好的建議?
我還沒問到那裡,你們有沒有什麼案例?
假設繼續處理,這一份會由經濟部處理嗎?還是環保署?
署內會決定要或不要。
如果署內討論過後還是決定不公開,原因要對外說明,那署內多久開一次?
如果這討論案要進到署內小組,是誰去提?
現在不需要那理由,如果署內決議不公開,不會有人堅持,但國發會說的,你們署內開放資料諮詢小組經過討論後,不公開會有列原因,那原因是可受社會公評的,如果決議不公開,那內容提供給原能會,我民眾在原能會看到環保署說基於這幾點不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