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itime survey ind.。
沒有,還沒有拿到東京證號,到輔導完之後才可以取得東京證,現在是輔導期間,還沒有辦法取得證號,因為公開發行日有一個輔導期間,那個期間還沒有辦法取得公開的證號。
網站還沒有,我們做農業,基本上只給一個銷售證號,我們做的是銷售連結的那一種,沒有在公開發行做。
還有臺灣做循環農業的話,是要廢清法,要跟土地行政及地證要連結在一起,但是農業用地目前為止遇到的問題是,你沒有辦法在農業用地做一個資源回收再運用,核心問題在哪裡?我現在說該分兩個,一個是資源回收站,但是後面搭配甲級清運跟乙級清運,還有一個是資源回收再運用場,等於是工廠再營業,變成是在農業用地,基本上你設置不了。
可是問題是你就不能當地資源使用,循環資源無法在當地運轉,運轉不了,必須運轉到都市區去、工業區去,才能再運用,也就是發電也好,或者是要做其他運用,消化分解的話,都必須要分到其他的地方去。
自始你的循環資源在臺灣永遠run不了,你要完全綁死,你就run不了。
以及分解。
種植中草藥取代化肥跟農藥,我剛剛是說了,我們是循環經濟,有機認證不可以用化肥跟農藥,你在用的,有機就沒了,任憑你做有機、化肥的話,有一些檢測也過不了,可是用中草藥取代化肥跟農藥的話,才是真正的循環農業。
這個不需要工廠。需要發酵草,在農業用地直接用發酵草,所以基本上也做不了,就變成政策推循環農業,推了超過兩年多,生物農業也推了兩年多,但是每一次被地政卡住,你無法當地使用、應用。
再者,你回歸制度的時候,這麼說吧!我們做土壤、水質、空氣、毒物四項裡面都是監測,包含災前預告、救災協助、災後重建,在國際有救難身分,但是在臺灣永遠不做救難,因為臺灣所有都是官方的,沒有一個是民間的,但是在日本,救難是允許建置在公司之內的,在公司裡面可以有一支救難隊。
我喜歡日本跟大陸是因為我都可以在公司內部建置一個災難隊伍,因為我們都在偏鄉,偏鄉的土石流關鍵要監測兩個,土壤含水量、水中含沙量,我們都可以監測得到,可是NCC要求我們必須加密,不能分享,等於我們的預告系統永遠run不了給當地的人民,我們永遠都知道災害,但是要預警完全做不了。
你要過去的話,所有的資源,要自己apply一次,不能真正做官方幫你做通關認證的部分,那不是快速通關,那個效益比一般的當地跟其他降很多,你可以瞭解一下,你海外協助救援的時候,跟一般的流程是一樣的,無法快速通關。
對,慈濟也有,內政部有。
但是問題是,我先舉例好了,高雄那瑪夏跟桃園,這兩個都是在偏鄉,而且幅員都很遼闊,可是問題是那邊主要河流,像荖濃溪、楠梓仙溪都在那裡,可是那邊附近如果是我的話,我在當地就有30個配合的農友,我直接訓練完之後就成立了,我不需要再從高雄市那邊運過去,那邊是山路運輸很困難。
不能在公司裡面,而且你也知道救難人員每一年有固定的訓練,像垂降,那個是拋繩槍,油壓氣壓我們都要做,我們每一年都要訓練,但是這些在日本可以認列為公司的固定成本,在中國大陸也可以內部成本,但是在臺灣不行。因為不能建置在公司內部,所有的費用必須是業務外、營業費用,不能認列營業內。
但是那樣不是社企,因為現在要說社企的話,社企看的不是錢,看的是影響力。
這麼說好了,主要是所有的成本,你可以把盈餘捐給公協會。
但是變成全部的人員建置都在那邊?
瞭解。但是有一個超級大問題在這裡,沒有錯,一堆人取得這樣子、拿到影響力但是主體呢?
公司員工如果大量聘僱的話,以高雄或者是那瑪夏那邊好了,那邊如果你要大量聘僱,以現在的勞基法而言,你只能用仲介的制度……等於是派遣公司,我跟派遣公司合作,由那邊把人過來,因為已經被剝削一次了,我要先從前端的勞力剝削解決掉,要切割前面,變成我直接從越南聘僱過來,大量的,這樣子把拘束證弄好的話,我希望的是用公司整合建置起來,因為公司本身可以建置員工宿舍,那個是公司的資產,可以這樣做。
問題是再成立合作社,公司handle合作社,因為年度董事會一定要有,可是財報反映出來的話,除非董事會能夠同意,這個合作社長期被支援,否則4/5出席、3/4同意改公司章程,這個協會立刻死,我怕的是,如果是這樣的話,公司章程……
可是這樣子沒有辦法公開發行。
股份有限公司裡面是獨立型態,給你的獨立法人格,你如果用協會來控公司的話,問題是到時證交會審的是這個協會,目前為止沒有取得一家協會能夠用協會名義到興櫃,興櫃都過不了,只有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型態,公司法人制上去可以,沒有用協會組織上去的。
是可以。
對,法人股東制。大陸雖然是法務,但是是臺灣的法律核心,我常常把法務抓來用,但是這個稅制上還是有差別,還是要回到營所稅,因為你的協會是併入個人的綜合所得稅,那個稅的代表法人稅是非常高,而且難以節稅。
可是問題也在這裡,是營所稅,也就是法人併所得稅部分的話,你要把盈餘回到那個協會,因為依法必須這麼做。
對,可是問題是那個股份的話,臺灣是累進稅率,回到個人、自然人的話,法人回到自然人是累進稅率,也就是誰擔任這個協會的股東,那變成是他最倒楣,而且一定是被查得最嚴重那一個,因為目前為止國稅局稅捐稽徵法明訂會查這個東西。
所以你要用人頭制的話,法律不准,但是用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去的話,你也難以過得了,執行董事是大股東,你至少要handle 31,但是在臺灣這邊基本上已經累進稅率,到興櫃的話,如果以大陸1,000萬人民幣為4,500萬台幣的話,你基本上累進稅率到40,到頂。
這個是叫做重要事務決策權。
現在是有,只是這樣的話……如果新創要找錢的話非常困難。
其實是有。這麼說好了,前期找錢的時候,農、漁、畜可以找的投資人是有限的,尤其是策略性的投資人,非常少,所以找人、找錢的時候,基本上都已經先敲門了一下。
而且臺灣目前為止合作社、協會的話,都是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而且治理的話,一股多權,重要決策權的表決權是可以切開來,但是核心在於你到pre-A的時候,問題就會有,因為前端只是要驗證整體是否可運行與否而已,後端是整個叫KPI、整體績效,也就是整體拿出來。
現在達到的是,我到種子輪的時候,那個時候可以把一部分切割出去,因為基本缺工,所以要解決缺工這個超級大問題的時候,你可以分步驟,你做不來一步到位,所以那個時候協會成立,因為人員建置也可以到位,所以不急著前端這邊成立協會,因為協會太好成立,但是股份有限公司要整體運下去的話,臺灣是三年稅捐再加上一年的追蹤,是四年,所以可以用臺灣特有的形式,但是問題是後端架構的問題。
我剛剛創立,可以用特別股,特別股的優勢還存在,可是到種子的時候,一般股東會要求你把特別股份拿轉換成普通股,目的難確保公益性質持續。
可是問題是盡職調查後之負面評價與耳語。
這也是在臺灣變成公開發行最大的問題,公司本身對股東、顧客、同仁負責的基本遊戲規則,可是社會企業要的影響力,這兩個有一部分是相互矛盾。
那牽扯到投資人的型態。如果是一般公司的策略部或者是投資部的話,這樣比較單純,可是問題也是有一堆愛玩對賭條款的,基本上是基金管理員而已,也就是愛玩跟對賭,但是對賭的話,很容易挑戰核心。
但是像泛官股,比如台杉也是最近成立的,或者是中企處也有放,經濟部下面其實也有,但是那一些部分目前為止,我知道能做的部分,合作社想都不用想,因為財務不透明,如果要有founder進來的話,第一個是財務透明,如果沒有財務透明就不用談。
再者,你要制度的時候,DD一般而言,不好意思,小弟創業太久,基本上這一些都很熟,DD完之後是TS,TS之後才會有close meeting,官方的close meeting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制度化,我們怕的是這個,因為臺灣很多政府的錢,但是在close meeting這一端的時候,並沒有規則化。
我知道。
可是合作社還是一樣,規定三年改選,改選一定都要當選,你必須要扛這個壓力,可是問題是臺灣上百個人的合作社,改選之後永遠內部競爭,基本上有一些已經惡鬥了。
也是想這一件事,再回到行業特性來。行業特性是投資人也會看行業特性,農業目前為止還是低毛利的問題,如果真的玩循環、生物農業的話,第一個會挑戰的是地的問題,也就是回到土地用地的問題,你的營運成本、凈毛利,就是四表,現在所有合作社,小弟也去瞭解一下,如果真的變成財務透明的話,損益表可以很好看,但是現金流量表跟股東權益變動表及這兩表基本上會非常難看,一旦改選,你的股東權益就會變動了,一定會動這個。
所有投資人一旦看到股東權益變動表異常以及現金流量表不確定的話,不看,講白了一定不看,第一個是錢拿了之後無法信任、彼此互信不存在,他們要找錢很快,所以永遠不考慮合作社,是因為臺灣把合作社放得太寬。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話,沒有錯,訂得非常嚴,而且是要公發,但是這樣子的話,至少可以在董事會也好或者是董監事改選,因為是要董事會同意,那邊至少都可以控制,也就是穩定性、確定性,我經營東西一定要有這個東西,所有的想法、概念永遠會長得不一樣。
這個是到時候錢進來,政府基本上不看這個,但是如果一般投資人一定要求你公發前,先把特別股弄消失,全部轉成普通股。
至少四年。
對。
有三個東西,第一個是影響力,一般企業,像股份有限公司跟社企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獲利導向,社企是影響力加獲利導向,兩個要綜合計算。
如果你真的只做一般有限公司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不公發,你在推廣的時候,你如果要國際連結的話,國際連結一般來講大家是換股,換股的話受投審會裁決。
問題是換股的變異性,像TDR、GDR,在國際就可以直接run得了,可是你如果是非公發,TDR、GDR發不了,對不起,創業太久了,公司治理跟流程相對很熟悉,TDR、GDR只要對方願意接受就run得了,但是基本上是非公發公司就永遠不要想這個東西,影響力就鎖定在那個地方,你的社企評比就永遠上不了,所以這一條路的考量是,先前自己在日本跟中國的那種型態,我不要,我只要把後面行銷的資源可以讓臺灣在這邊使用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