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董幣借你。
想先釐清一些基本問題,第三題跟第四題,像共享經濟服務提供者,如是職業跟偶一為之做區分之後,是要求在責任上也作區分嗎?
基本上我們看是必須要負消保責任、個資責任、安全責任及繳稅責任等,看起來專業跟業餘基本上都有相似的責任,到時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切分這兩類的責任嗎?
免費的「呼叫小黃」跟開一個收錢的平台,基本上也不同,可能要課不同程度的責任,也就是法律上的注意義務不一樣。
如果以現行個資法所規範的責任,主管機關依第27條要針對主管業別來訂個資管理規範,因此在訂定盤整的時候,就必須要在個資責任上,區分共享經濟類跟專業類的。
參與的部會除了剛剛參事提到的外,還有沒有其他要來?
會提聯繫會報的分兩部分,包括空總的社企座談以及三場分區座談,謝謝台經院幫我們整理出來。至於後續處理,建議由兩個方向處理,對外首先是釐清提出意見的社企朋友是誰,將來做得怎麼樣,要給社企回應。對內的行政部門部分,在這三場告一段落後,我們在下一次聯繫會報之前有兩個工作要做,第一個是將所有的意見盤點,第二個是將這些意見的主政機關確認後,先送該機關研擬回應,看他們是不是針對這個東西有新的回應或者是有我們沒有注意到的回應後,我們再提下一次的聯繫會報討論,在過程中下一次的聯繫會報的窗口就會出現了。
在那一次討論完之後,備查的備查、解除列管的解除列管,不然就繼續列管,將此回應再回給社企,這是我對這三場座談初步建議的方法。
秀玲講的也是問題,比方來的部會就當窗口,因為這一次跟堆肥有關,下次跟寵物有關,不見得是在同一個單位的時候怎麼辦?如果那個部會的人不願意當窗口的話,沒有關係,我們就公文行給他,就會知道是誰,因為聯繫會報本身就可以發文,那個是不得已的狀況,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就直接找窗口比較快。
有專法(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不過如果以法來講的話,三級機關的數量上限70個,是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3條的規定。如果是打算要採獨立機關的話,依第3條及第6條,必須要以委員會設置,委員會設置就必須要合議,但跟我們規劃的屬性是否符合?
他們依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務規程,是由各業務處來辦理。
會。
像說某連鎖餐廳遭檢舉壟斷,他們都會先派員去實地勘查。
是不是在總統府底下?
要看權力屬性,如果比較像執行面的(Executive),在歸屬上我認為是歸屬到行政權下……必須看界定及任務性質。
按個資法規定,理論上每個行業都可歸屬特定部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當初行政院在做爬梳的時候有的行業別很困難,像無店面零售業就是。如果按照現在這樣來講,在沒有營利專責機關之前就變成大家必須要找你的主管機關,所以像剛剛我們講的電信業者,就找到了NCC。
但是現在的行業是不斷發展,不一定是主計總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所能涵蓋,現在有很多跨領域的新創產業,甚至同一個事業也會發展出其他變形的樣貌,就有不見得找得到主管機關,我們現在是勉強在既有的個資法裡面找到誰來管這個行業,將來不盡然全部適用。
……對,已經有過很多案例。
這一位先進講的事情就是在行政院發生過,也就是Google Map跟Google Drive,其實Google的事業別太多了,可是這兩個顯然在國內不是同一個主管機關,光Map是不是由管圖資的內政部當主管機關,那時就有過一番爭論,更不要講Google有其他的事業領域,誰是Google的主管機關在當時的討論的確是個問題。
今天有另外一個利害關係人,即內政部,沒有在場說明。
我們今天是會前會,就這一個程序是要解除列管或繼續列管提建議,因為這個只是建議。筱玫說「照會議紀錄繼續辦理」;請問您有收到會議紀錄嗎?
會議紀錄如果按照後續辦理,有無符合你原來對於這一個案子的期待?
大家如果認為這個案子還沒有辦到一定的程度,就繼續追蹤。
這個可以跟網站結合。
沙化真的非常嚴重(笑)。
都可以。
這一個場景本來會在正式會議裡面發生,當內政部在院長面前時說上次提報的狀況怎麼樣,只是把在會場說邀請委員去參加會議、後續很多事做得很好,但還可以怎麼樣,如果院長覺得這一個案子還沒有辦法解除列管,就會說按照委員的意思怎麼樣,再繼續做,也就是把在正式會議討論的過程提前到今天做,之後在院長那邊會更聚焦,說不定筱玫關切的問題,內政部已經做到了,在正式會議當天議題討論的成熟度就可以更進一步。
這個是界定的事情,如果你覺得這件事可以做得更好,繼續列管不是一件壞事。
謝謝。
我之前處理治安會報、毒品防制會報或其他任務編組的經驗,因為正式會議資料送院的時間比較難掌控,會建議部會先把議程提出來,但會議的資料會等到會前,例如三天前送院,必須要預留時間給長官看,比較接近的時候再另外處理就好了,現在簽上院裡的議程就是讓院長知道要開會了,請指定開會時間,預備開哪些議題,先讓院長官知道,而會議資料就晚一點再補。
這邊提一個建議,剛剛廷卉提的意見,可以分兩部分討論。永續會設置要點當中,委員的任期是兩年,底下的分組跟政府部門、民間部門的委員其實是確定的,這是正式的組成;但是要點裡面有提到如果因為議題的需要,可以視需要彈性邀請相關機關的首長及人士列席。因此廷卉的訴求看是要建議原民會變成正式委員或者視議題需要來參加,設置要點分別有不同規定來讓你作依據,要點等等傳給你參考。
蒙藏也是很認真的(笑)。
我是簡德源,我是政委辦公室的參議。
我報告一下,基本上行政院任務編組的運作機制:青發署是教育部負責青諮會的幕僚機關,各部會有窗口,像筱玫在第二次會議當中關心消防的案子,院長裁示請消防署的同仁邀請委員來實地了解,也要求消防署向委員說明,消防署就會依照院長的裁示做。
之後消防署會將辦理情形彙總到內政部的窗口,窗口會定期把進度跟教育部回報。剛剛馬科長所說的,我們會要求消防署做了那一些事之後,要提供哪一位委員來、開什麼會、講什麼話跟提供照片。
委員要幫忙的是,將來青發署上稿前,委員要確認他的發言是不是真的是這個意思、有無要補充其他的意見,或者可以提供其他照片補充,如有,就跟教育部講說有調整的必要,調整後就會確認上稿,因此是可以扣合的。
比方院長有一個裁示或者是委員有提議,他們就會管考,就會列入各部會的窗口,執行上會扣合,不曉得對於剛剛這樣的機制運作,有沒有要再補強的必要?
又如一個情形,比方院長有一個裁示下來,像政哲上次提的青年發展法案,青發署自己開始做幕僚作業了,我們剛剛知道青發署已經開始組成專案小組,已經請了教授了,只是還沒有正式跟委員說進行正式的討論,但是幕僚作業已經依院長的裁示開始作業,會落在業務單位,業務單位收到院長的裁示之後就開始做了,這個承辦人就像筱玫剛講消防署的承辦人一樣。
業務(承辦)單位的人辦完,就像您講的,可能是消防署某某組的承辦人跟您聯絡並開會之後,基本上會把相關的東西,依剛剛科長講的要求,透過內政部的窗口彙整給教育部,也就是內政部消防署辦完這一個業務的人,會把相關業務資料傳送給內政部的窗口,透過內政部的窗口,然後再送給教育部。
基本上行之成年,每一個任務編組據我所知都是這樣運作。
初步來看,就尾端教育部所收到的資料,基本上都是實際上透過那一個部會的窗口,回溯到那一個部會的業務單位,瞭解他的執行狀況,這樣一脈過來的。
好比委員關心的事,常常委員是被動等部會來找,今天是委員主動說這一個事要關心,因此可能落在例如教育部裡面高教司又或者是技職司,每一個部會的風氣不一樣,承辦人未必有經授權向委員回報,政哲所講的是不是科長級以上?
有一個折衷的方法,藉由吳政哲所講的,如果把觸角伸下去,這一個被授權的人會有他的疑慮或擔心,但如果是透過開放政府聯絡人(PO)下去,也就是帶著問題下去,幫你找到窗口跟觸角,在部會內盤整過一次,這一個單位要派誰為對口來跟委員接觸,政委如果覺得這一種透過PO方式下去的話,也可以討論試試看。
剛剛講的是兩種聯絡網絡,一個是靜態的;簡單來講,剛剛清寶跟署長所講的是靜態網絡。
一個是動態網絡,也就是針對各案的需求下到三級機關,如果剛剛所提的靜態,也就是既有的網絡可以達到委員的需求,就依照這樣的做法。
剛剛政哲有提到希望動態下到每一個個案狀況的話,我不曉得既有的網絡是不是能解決政哲的問題?亦即以現在既有的靜態網絡,再去搜尋每一個個案的狀態是誰,這樣能不能達到你的要求?
基本上靜態回覆的期程,例如部會回給教育部的時間,可能是教育部說準備要開會了,現在辦理情形如何了,表面上看起來是動態,但其實是定期靜態的,基本上可能是兩個月一次或者是三個月開會前的一次,我的想像是這樣,並不會像每一週或者是……
對,你知道窗口,當然就可以常常去關心他了(笑),例如這一案在這次沒有解決,第二次開始就可以常常關心了。
有一個小小的細節請教一下,因為上面的行事曆,現在青諮委員們也有一個,這兩個是串聯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