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院長解釋一下,因為我們最後達成協議是如同剛剛所講的內容,我們在現有的一道加密,我們決定要再加第二道加密,技術上並不是很困難的事情,但要給我們一點作業的時間,我們可能會找廠商,然後做好加密手續。
我們當初的評估比較保守,所以評估要到10月才可以,剛剛葉院長的意見,我在會前已經有收到訊息了,好像院長對於會拖到10月的這一件事有所抱怨,我也特地請處裡面的同仁重新評估,而且跟廠商研議一下,我們應該可以提前到8月。
我知道院長依然是(覺得時間太久)……,但是還要跟院長解釋一下,今天先開發一個程式,程式能不能果真達到加密的作用,還有如同我們所描述的功能那樣,我們都要測試,因此真的需要給我們一點時間。
但是至少院長的難處可能可以縮減到5月至8月,這四個月等於是我們為了第二道加密確實需要必要的時間,這個部分我先作解釋。
因應剛剛主席所提出來的,我們內部估一下,如果包含測試也交給新北地檢署測試,大概可以提前到7月,所以我們的問題點只剩下5月1日至7月1日之間,也就是兩個月。
跟政委報告。
是不是還有一位等他一起來?
對,Facebook、LINE可能是一組的,是一個制式的問題。
VPN是我們的資安想要請資安給我們一些建議,卷證電子化的議題,其實是舊的議題延伸。
首先要先感謝政委願意花時間來接待我們並幫助我們解惑,我們可能今天準備有四大議題:第一,卷證電子化議題;第二,VPN議題;第三,Facebook、LINE議題。其實前兩個議題會比較快一點,卷證電子化這個部分我先報告一下,我想這個是舊的議題,何處長就有跟政委報告過。
我們現在大概目前有一點瞭解的情況是,還是有一些溝通上的問題。現在最大的問題是法務部的部分,法務部依然目前還是不願意把數位化的電子卷證提供給我們,這個部分我相信何處長原先大概有跟政委報告過。
我們取得電子卷證的方法在有裝訂卷跟沒有裝訂卷的這兩條管道的情況下,我們取得的成本差異非常大,只要檢方還沒有把卷宗釘好之前,我們整好放在高速掃描器,其實都是機械化取得電子卷證資料,成本非常低,而且現在據我所知高速掃描機,其實其單價因市場競爭的關係,可能已經跌到11萬左右。
價格其實非常低廉,而且縱使需要很大的數量,但其實也有可能透過租賃的方式,我們法院現在也是透過租賃的方式,我們本身不需要負責其維修。
對。這個部分是不是政委可以幫我們再跟法務部進一步溝通,目前他們堅持的做法是釘好卷,然後提起公訴,再把卷送到我們這邊來。
只要釘好卷,我們又無權拆卷,勢必像大學的影印店,要一頁頁做。
除此之外,檢方之前包含警政署警卷,因警方都沒有做,所以導致我們的警卷都是用釘卷的方式。
我上週有去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得知我有機會能夠跟政委會面,也希望我帶來行政法院這邊的問題,在行政訴訟這一塊,初判機關很多都是稅捐機關,這可能是財政部下轄的、也有可能是經濟部下轄的一些機關,其實他們都會有卷證已裝訂、尚未電子化的問題。
如果朝向未來的案件審理能夠全面進行電子卷證,以方便法庭公開及提示卷證資料,保障當事人訴訟權,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麻煩政委幫我們,不管是財政部、法務部、警政署、經濟部等相關部會,不管是行政訴訟機關,他們本身有做初判,本身就有卷證資料;或者警政署所有警察機關之警卷、偵查卷,是否也能夠協助我們,至少提供電子檔。
我作這樣的開頭陳述,不知道其他法官面臨在個案上及經驗上想要補充或想要更進一步跟政委報告?
最重要的是,有權機關一旦把它裝釘完成,做了封卷的動作,我們其他人是不能拆卷。
最大的問題是在這個地方。
因此才會思考,是不是沒有做封卷動作之前,他們透過自己機關的人力、機械設備,能夠很快速取得電子檔?
對。
沒有,因為封卷的人表示這一個卷宗到這裡為止是有權製作的人做到這個程度,任何人再拆,任何人可以任意增刪卷宗內容的話,有可能卷證內容所顯示的事實,會受到他人的質疑,所以我們也不敢去拆別人封的卷。
包含各個法院也相類似的,我跟政委報告一下,像現在很多二審的法院有共同的做法,二審審理的案件是一審上來的,我們現在會要求一審的法院,當你要做檢卷送上訴動作的時候,還沒有封卷之前,每一個一審法院都要去高速掃描並取得電子檔,取得電子檔之後再封卷、蓋上書記官的職章。
檢卷送到二審法院時,除了紙本卷之外,同時也檢送電子檔傳送到公文的系統裡,因此在檢卷送上訴的時候,同時可以收受紙本卷及電子檔卷。
我們只有要求PDF。
它沒有。因為我們現在電子檔還停留在這一個電子卷是輔助紙本卷,一切真正唯一的法律效力還是以紙本卷,現在沒有進步到單軌,現在原則上是紙本卷,電子檔只是輔助紙本卷的功能,我們現在希望透過機關間的合作,我們朝向在審理的過程,我們要提示卷證資料的時候,能夠直接用電子檔在螢幕上,讓當事人看。
因為PDF取得卷證的頁碼一定會跟紙本卷相符合,我們的紙本卷要釘卷之前一定會做編頁碼的動作,編頁碼不管是機械或者是人工,也就是逐頁去編頁,編完頁碼之後,才會去作封卷的動作。
我們希望編完頁碼之後多做取得掃描的動作,如果這個可行的話,相信機關跟機關之間,我們都可以節省非常多的人力成本。
事實上我再講一下自己的經驗,難免有時A法官在甲法院辦案時,需要借調B法官在乙法院的卷,我們過去的做法,常常B法官也需要使用紙本的卷,以至於最常見的方法是,等我這邊審理完以後,我才願意把卷借給你。
可是我們現在有一種方式,如果同時有電子檔可以提供的話,是不是這邊先把我的電子檔給你,而並沒有提供紙本的卷給你,但是提供電子檔某程度來講,或許A法官在審理的甲案中,要的只是其中的某一個部分,或許是某一個證人陳述,或許是某一份鑑定報告,或許是很重要相片,我們不要因為紙本卷,導致大家要搶著要看,因此要排定先後順序,因此同時出現紙本卷的副本。
是。
用傳真機的話,我們縱使是用傳真給乙法院,但這還是花了很多成本去作一頁頁傳真的動作,假如我們事先都已經取得電子檔的話,其實提供電子卷是非常方便的一種型態。
不只是法院跟法院的調卷,整個的訴訟程序包含律師來閱卷,我們其實也可以提供電子檔給律師閱卷,當然我知道目前好像法務部曾經有一個理由跟我們爭辯不方便提供電子檔,有說會妨礙偵查秘密的問題。
但是跟政委報告,其實這一個說法是有問題的,我們並不是要求偵查程序中提供這一份電子檔,而是偵查終結,並且決定要起訴,我們只希望在封卷前作取得電子檔的動作,然後提供給我們一份,事實上當決定要起訴,已經要把偵查卷檢送到院方,這時已經沒有偵查不公開的問題了。
對,我們法官遇到偵查中的案件,檢察官說「本件尚未偵查終結」,我們就不會要求一定要調到偵查卷的內容。
所以我一再跟政委講的是,我們希望檢方幫助我們的絕對不會違反到他們偵查不公開原則,我們的時點是在偵查終結,當檢察官已經要檢卷送給法院並提起公訴時,希望能夠同時在沒有封卷以前,用機械化設施,以較低廉取得成本而取得電子檔,然後順便檢送。
那也不是我要的,我們也不是要跟他們要這一個東西(笑)。
對,一般來講他也不會給,法官也不可能在偵查中的案件就會去跟檢察官要這一些……
也不是我今天要跟政委談的,我們要跟政委談的很簡單,我們限縮在檢方偵查終結,他已經決定要提起公訴了,這個結果都已經確定了,我們希望在封卷以前多做一個動作,因為要起訴是向法院起訴,希望能夠把紙本卷送給法院的同時,多檢送給我們一份電子檔。
應該是檢察官配屬各該檢察官的書記官,希望書記官在封卷之前能夠多做這一個動作。
如果檢方對於行政流程希望能夠瞭解我們是怎麼做的話,建議是不是可以參考各級地方法院,因為現在地方法院對於他們要檢卷送上訴的案件,很多法院現在同時也需要在封卷前作電子檔。
對,不知道可不可以。
我要特別再強調一點,其實那一個動作我們自己已經有一段處理的經驗,並沒有增加很多工作量。
唯一會讓行政機關要增加一點負荷的,或者是購買一台掃描機或者是承租高速掃描機,其實卷的量是縱使這麼厚的卷,拿到高速掃描機器,按一個鍵就好,是非常快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