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思考到選舉的問題。2018年和2019年都有選舉,我們考量2018年選舉過後辦理。
108年通盤檢討。
這兩個跟通盤檢討沒有衝突。
好。
海域巡護員的部分,我們在107年要先聘請3至4位,107年初就會開始作業。
海上解說員的部分還須經過專業訓練,我們也會在107年度來辦,但是現在的時間表還沒有出來,只能確定在107年度啟動執行這個工作。
志工是我們平時就在經營,我們現在至少有100位以上的志工,而這一個部分我們會再加緊處理,也就是1月份跟明年7月份都會這方面的訓練。
但是不管志工或海上解說員似乎都很難符合「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管理辦法」在所在鄉鎮市區設籍滿6個月之規定,有待突破。
還沒有。
我們超過100位的志工,將來是不是需要更多的志工,我們再衡量看看。志工可否轉作專業導覽人員是個問題。
暫時沒有這一個計畫。
我們都把它擺在剛剛講的計畫案裡面。
時間表還沒有排出來。
我們那個案子,第一年先作策略規劃,還有兩本其他的報告書,獎助漁民出去的錢,我剛剛說107年度還沒有編,108年度才會有。
是。
交通船的部分,我們跟縣政府協商中,我們希望縣政府可以出面處理這一件事;但如果將來定位是在觀光旅遊船舶的話,我們當然也願意站出來協助。
第二,有關於電力的部分,目前島上雖仍以柴油發電為主,但原能所已協助建置有微電網,以目前供電的能力,大致上是可以符合需求。
將來遊客跟需求更多的話,微電網是可以擴充的,這個部分也要看108年年中之後的遊客量而定。
兩個島的興建都已經完工了,大概12月就可以開始啟用,因此海水淡化部分的量沒有問題,明年度還會再繼續辦理管線改善,因為現在很多管線都非常老舊,衛生條件也不夠,這個部分我們還會協助來作進一步的處理。
微電網的部分只是輔助,主要還是用柴油發電,所以還是會有一些切換的問題,不過問題不大。
沒有結論。
我印象中沒有結論。
我們來協助,我們的預算規模很困難。
我們趕快跟鄉公所來協商看看用前瞻計畫的可行性。
國家公園法從施行到現在,幾年我忘了,但是成立墾丁國家公園到現在三十五年了,這中間並不會是今天才發生這樣的問題。
我要提醒的是,目前在所有的國家公園裡面,我們都是遵照早期委託政大林山田教授做過的研究,他認為國家公園法跟其他法令在這個區域內的適用,除非條文有特別的排除適用規定,不然都沒有競合的問題,都是所謂的互補作用。
也因為這樣的關係,所以到目前為止,所有的國家公園裡面,像水利法、水土保持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礦業法、森林法等一大堆所有的法,在國家公園都是併行的,都是同時存在的,並沒有所謂特別法跟普通法的關係,也沒有互相排除的問題,只有互相補充的問題。
假如行政院法規會跟法務部對於這一個問題將有更深入一層的解釋,我們建議是不是可以參考一下目前這一個現實的狀況。
第二、島嶼居民從幾百年前,甚至上千年,他們在島嶼生活,靠的是就是在島的周邊捕魚,這個是一貫下來,有歷史背景的生活方式。國家公園法反而是民國61年才發布實施的,我們從人情義理上來看,島嶼居民出海捕魚,這個是其生存所必須,換句話說,牽涉到生存權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法律都會尊重幾個原則,一個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另外一個是如果沒有溯及既往的問題,最底限會承認現況,也就是「維持從來之使用」。例如我們營建署其他的計畫,我們在做任何都市計畫跟國土規劃時都會承認現況,我們會賦予新的規定,當原有土地使用(現況)變更時,就必須要符合新的規定,但如果沒有變動的話,還是承認現況,這也是保障人民的權利。
從這幾個觀念來看,國家公園法,我們先不談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2款的規定是否合理,從這兩點來看的話,我認為我們必須承認人民「維持從來之使用」,人民生存權益的問題本來就是憲法保障的問題,我有一點講遠了,但是從這樣來看,我一樣提供給行政院長官及法務部長官參考,如果進一步要研究的話,我剛剛提了兩個觀點(多法併行互補與承認人民維持從來之使用),希望可以納入參考,謝謝。
我這不是自己人打自己人,而是那一天協作會議時,很多位漁民跟代表都認為目前澎湖海域的執法能量不足,並不是只有一個人提到, 但是剛才海洋總局跟保七總隊的說明卻是可以應付目前的狀況,顯然人民的期待與政府的作為有相當的落差,這中間的落差到底發生什麼問題?我不知道這中間到底怎麼回事。
我還是建議邀請望安鄉公所。
很有問題。
主席、大家好,我是內政部營建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洪啟源。
主持人、各位與會代表,大家早安,接下來由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跟各位報告,針對這一個案子來作回應及說明。
在還沒有正式說明之前,我先講兩句話,其實我剛剛才完整地看到提案人的提案內容,我認為提案內容的方向,跟本處規劃這一個地區未來發展的方向,其實大致上是一致的。
有差別主要的是,觀光保育稅的部分,以及執行時機的問題。沒有關係,我接下來先進入主題。
第一個部分就現況的說明,我想就不用多說,看起來在這一個地區的海域,國家公園的特別景觀區及一般管制區,相差不大,各佔一半,這個部分農委會也說明過,我們就不要再重複。
第二個部分跟各位報告是,目前在這一個區域有三種不同的禁漁區,各位看到完全禁漁區是左上角的紅色;另外還有底刺網季節性禁漁區,這個是圖上看到比較深綠的部分;另外粉紅色的部分,也就是底刺網全年禁漁區——提案人所提的範圍就是全年底刺網禁漁區的範圍內。
農委會的說明大致有說明過這一頁,請參考。
接下來重點是放在海管處對於這一個案子的基本立場與處理原則,我們的原則有三項,剛剛也有提過完全禁漁區的劃設,大方向跟國家公園的保育目標要作為這一個地區的總目標其實是相符的。
第二個部分,我們的處理原則是,要推動海洋保護區,需要相關的社區與在地居民支持,才能有效推行,這個部分在目前全世界幾乎是統一的做法。
第三個部分,我們是希望漸進式推動,我等一下會說明,目的就是兼顧在地居民傳統漁業活動及維持生計,並希望用海洋資源保育的效果來達到漁業永續的目的。
右邊的圖各位可以看到,資源保育、地方發展、在地參與的三者是必須要結合在一起的。
第四個部分,我們就要進入到底這一個案子要如何來執行的詳細做法。我要說明的是,這一些部分目前都是處於構想的階段,還沒有到可以實施的時候,每一個項目都需要再列出來相關機關,而相關機關可能就是包含了漁業署、縣政府、鄉公所及各地行政區轄區村長、社區協會及澎湖當地的非政府組織。
我一項項簡要說明一下,這一個建議我們分為三大部分,第一個部分是「如何來強化保育作為」,第二個部分是「如何保護在地居民生存權益」,第三個部分是「使用者付費」。
我們先說明第一個部分,從學理上來看,比較大面積的海洋保護區,對於海洋及漁業資源的保育才可以發揮較大的效果,這個是國外才有比較大的利基。
但是臺灣的海域總面積相對比較小,我們沒有辦法像國外一劃就是100公頃的範圍,但整體來說,大面積的海洋保護區能夠發揮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