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有可能是望安或者是東吉嶼上的居民可以免費接受訓練,而來自台南或高雄地區的,就可能收取2/3或1/2的費用,兩者有一些差距,我們期待用更實際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
公開講不知道好不好,也許我們理解錯誤。
他們並不是明文公告某一些縣市不能進來,而是限制船舶的噸位或動力。像小琉球規定3海浬以內限沒有動力的小船可以進來,而蘭嶼是限制6海浬以內10噸以上的船不能進來。
但是無論是小琉球或者是蘭嶼的禁漁,都是出自於漁民本身主動的意願,他們主動站出來要護魚。澎湖地區(南方四島)當地的漁民雖然支持護魚與海洋資源保育,但目前尚未主動站出來,而是當地部分保育人士提出來希望這樣子來做,這兩者之間是有落差的。
暫時沒有考慮,因為將來會收取觀光保育費,主要是對業者和對去消費的人收取,他們是有這樣的能力。
但是漁民在經濟條件相對是屬於比較弱勢一點,是辛苦的人,所以收取費用的部分,我們暫時沒有考慮,但是我們要尊重縣政府的意見。
不曉得縣政府有沒有想法?除了依發展觀光條例收費之外,規費的部分你們有沒有討論過或者有沒有什麼想法?
想要再提兩個問題。剛才討論的定額補助的部分,是不是可以放到心智圖裡面?
這個心智圖是公開的,可以讓沒有參與會前會的的環保團體及利害關係人等,看到心智圖就知道有思考到這一個部分。
這個可能要協商。
因為海管處的預算規模非常小,目前還不曉得每一年的費用究竟是多少,因此我們不敢承諾一定放在哪一個單位,也許是中央、地方各自分擔。
將來海管處來承擔,這個沒有問題,但是我們會提一個專案計畫先報給部、行政院,這一筆經費將來應該是要以專案計畫的方式取得。
第二問題,各單位以後要協商的事非常多,今天是由政委來主持,以後是不是都要由政委來主持?
所以今天的各單位是不是要組成一個工作小組,有固定的人,除非離職,否則就由瞭解本案的、固定的這些人來辦理?這樣會比較效率。
是不是可以在心智圖擺一塊,也就是將來是這樣的處理模式。
報告主席,我們強調的是「定額補助」,並不是「補償」。
原始的提案人是陳委員,也不是我。
不是啦!這裡面貼的心智圖,以後都是要經過協調的,並沒有說這樣子,以後就一定能做的。
全部都要經過機關之間再協商。
心智圖的用意,是要讓沒有參與會前會,而將來要參與協作會議的人瞭解整體的架構跟脈絡嗎?
「評估」兩個字很清楚。
至少望安的議員會去。
「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最底下的支持論點,是不是可以加四個字為「棲地保護與維護生物多樣性」?
不一樣的,一個是偏重於棲地的保育,一個是偏重於物種的保育。
剛剛有提到一項沒有具體結論事項,也就是當天的簡報,現在的結論是?
先不用送到院裡面?
是。
將來漁民、居民跟保育團體,我們是面對的主角之一,所以我們自己提一個完整的報告。
我們自己提一個,因為以後是我們去面對。
我們明天還會作業,看是不是給唐政委的秘書跟幕僚看一下。
也是未來要達到保育的目的,目的是徵詢意見而已,有人提出這樣的議題,社會大眾跟利害相關人的做法是這樣子,最後才可以裁定。
內政部回應文字的部分,是綜整上次會議的意見,我簡要說明一下:
第一,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我們強調並不是一個專屬的海域,在這一塊區域內,相關的各項法令,包括漁業法、將來可能的觀光發展條例,在這一個地區都可以適用。
第二,完全禁漁區指的是完全不能以任何方式來捕捉水產動、植物,在一塊海域上,我們理解提案人的意思也是希望朝這一個方向努力。
第三,國家公園法裡面,並沒有所謂的禁漁區,也沒有所謂的東、西吉廊道的名詞,提案人既然是依照漁業法規定提案要劃設完全禁漁區,以目前的法令機制來看,這似乎由漁業法的角度先來審查辦理。
另外,我們認為任何一個策略的實施,機關間的規定必須要一致,這樣人民才有所辦法遵循,所以最終如果說這一個案子依照漁業法規定東、西吉廊道完全禁漁區之後,我們會把所有的內容納入到國家公園計畫當中一起來處理。
先就這一個議題嗎?還是連下一個議題一起說。
上次的會前會,漁業署有提到相關科學資料的問題,我們已經把這一些資料送請農委會漁業署參考;其他的部分,我看沒有太特殊,跟上次的資料是大致一致的,是不是可先口頭補充兩點?
今天早上其實立法院的陳其邁委員針對這一個議題召開會議,會議當中他希望國家公園這邊能夠做到兩件事:
第一,要收費,將來這一個地區如果劃設為禁漁區的話,要收費。這個問題當時討論了很久,但也沒有一定的共識,而主要的癥結問題在於:如果這一個地方將來要收費,目前唯一比較有可能性的是依照觀光條例第38條的規定,在這一個法條通過之後來收取觀光保育費,但必須在國家公園區裡面又增加所謂的「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
增加這一個分區也沒有關係,變成在這一個海域同時會是國家公園的「海域特別景觀區」,同時按照觀光發展條例所劃設的「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也是漁業法劃設的「禁漁區」。
我們分析這一個議題,這三個分區性質並不完全相同,也會有一個結果,就是將來這一個地方還是劃了禁漁區的話,就會是澎湖當地居民目前最擔心的是禁了捕魚,結果是潛水業者得利,這是地方上的擔憂。
另外,要補償當地的漁民,假設這一個地方劃設了完全禁漁區,也就是漁民可以捕魚的地方,政府應該給他補償,但這一個部分在討論的過程中,都提到法源的依據是比較有困難的。第二個,漁業的處理在還沒有捕到之前,這個是屬於預期利益,就跟礦產一樣,即使取得了採礦權,這個是屬於預期利益。
另外,漁是不是在東、西吉廊道捕得的,這個不知道,漁民的部分是沒有申報所得稅,因此也沒有辦法確定此所得多少,因此在整個計算的過程中,會產生很大的困難,因此早上這一個部分也沒有共識。
不過,我們認為將來因為漁民所得及漁業捕撈的地點,這其實應該是漁業主管機關才有辦法處理。
如果漁業主管機關能夠有很合理地處理,將來所需要的經費或者是配合執行的動作,國家公園這一邊都會全力配合,以上兩點先補充說明。
交通部觀光局。
不是。
對不起,我補充一下,按照目前正在公開徵求「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的收取辦法」的意見,觀光局正在訂這個東西,現在正在上網預告。
第2條立法說明第3點很明白寫:「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國軍退除役官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休閒農場、休閒農業區經營管理範圍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劃設之地區不適用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