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今天有逐字稿,我們是不是就不用開放(直播),否則就像您剛剛提到的,大家發言的時候……讓在座的各位將想講的都可以講出來。
大家好,我是警政署行政組科長黃椿雄,這個議題裡面有牽扯到職務協助跟警察勤務制度這個問題,所以代表我們行政組過來,謝謝。
事實上署的立場並不是完全不理這個事情,我們在104年5月已經訂有發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原則,希望各警察機關的業務同仁,只要縣市政府所提出來的,所謂的職務協助有讓我們警察機關窒礙難行的部分,他可以去說服當地轄區的縣市首長。
但是這個職務協助執行原則,在上次已經貼在上面了,這部分可以請同仁參考,以上補充,謝謝。
我們警察機關內部的官網都可以找得到,全國法規資料庫也有,如果有需要的話,或請洽詢我們當地警察局的行政科,又或者是到警政知識聯網,都可以找得到這個公文。
除了行政執行法第19條以外,這個部分可以參具,當地的行政機關提出一些需求,我們由當地的警察局評估治安狀況、警力來作適當的調配,外面都有巡邏的同仁;如有需要協助,當地警察機關就會派遣轄區巡邏員警在3至5分鐘內到場協助處理。
電玩的部分,我們上次有提過,我們內部有做一個績效檢討的會議,現在績效控管的部分會作調整,但是這個還沒有完成,只是有一個預告。
前面有提到勤務必要性的部分,上次黃國昌委員所召開的公聽會上,目前正在調查各警察機關的意見,作一個妥適的回應之後,我們會回覆給黃國昌委員,目前的狀況就如上次所提到的,是各地的狀況不同,所以沒有辦法做很正式的律定,會由當地的首長去考量。
北、中、南、東,有山區及海邊,警政署是作一個大概的律定,是由當地的警察首長去作律定。
所謂剛剛提到專案的部分,我們上個月26日,署裡面有召開警察專案、評比及相關項目減化業務的部分,也做了一個具體的建議。
各業務單位有做一個考量,包含剛剛提到的掃黃的部分,將來會交由各地方警察局去做處理,但是這個東西是原來內政部所規定的,也是行政院下來的重要工作,目前署長考量,希望一切回歸常態,由各地方警察局來做處理,我們事實上也要說服長官,我們也希望把業務工作情形直接託付給我們當地的政府警察局做考量。
其實我們很多時候是基於風氣、風紀的考量,而不是基於績效的考量,恐怕兩個出發點不太一樣。
剛剛提到所謂「專案評比」的部分,我想外勤同仁慢慢可以感受到警政署減少的東西,目前做的業務是有就專案性質來考量,包含我們行政組在內,很多業務單位目前都在處理了。
基於業務考量,專案評比就我們來講,希望不要排專案,但有一些業務單位會有短期的作為,但是這個專案的長短,有些地方警察會做處理,警政署事實上完全授權給他們。
另外,風氣跟風紀都有,因為大家也知道最近陸陸續續發生一些員警跟業者勾結,產生一些對警察很負面的評價。
至於,剛剛有提到評比的項目回歸常態的部分,我們討論出來有二十三項,我舉幾個比較簡單的(例子),地下運動簽賭的行動專案,我們希望回歸到常態性(案子)去處理。
取締賭博電子遊戲場及取締涉嫌妨害風化場所,等到我們找正式各地方警察局來研究以後,我們會把整個會議的情形、減少的東西,直接發文給各地方警察局去,也希望當地的警察機關可以善盡宣導,我們也可以公布在內部的官網上,可以隨時上網瀏覽。
是。
我報告一下,電玩業務回歸經濟部,早就是由經濟部主管,並不是教育部的業務,經濟部也訂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警察取締電玩的部分是涉及到賭博的行為,事實上並不是電玩的行為,是因為裡面有涉及到賭博,我們警察才去取締。
他講錯了。
是在105年訂的,其實我們可以把文跟內容提供出來,減少二十項的部分,也同時在105年4月份就已經處理,當年的媒體都有報導了,也就是二十項業務的部分。
很多是各部會在法規當中直接要求警察機關「應協助」或「得協助」的部分,這個部分我們也儘量透過協調,希望各部會主管機關修正自己主管的法令,一切回到行政程序法來辦理,因為這個法規並不是警政署可以控制,而是所有部會都要自己調整。
遇到他們修訂相關條例時,我們大概都會請他把裡面有涉及到警察要協助或得協助的部分取消,回歸到行政程序法第19條的規定。
應該不是「辦法」,而是「相關法令」。
各位大家好,我是警政署行政組的科長黃椿雄。
事實上警察不是萬能,動保法這個法律也沒有授權給我們,並不是每一個地方都可以進去,假設一般民宅,警察也沒有權力進去,我們要進到民宅,還必須要聲請搜索票才可以,這個部分警察沒有辦法做。
除非是修改動保法,也就是有一個強制檢查去進入的權力,否則警察也是沒有辦法進去。
事實上蒐證是可以訓練的,警察也是訓練來的,並不是天生就可以的。
剛剛提到威嚇效果不足,我不知道各位有沒有這個經驗,從小到大,家長都會警告我們說:「不要做壞事,否則警察會抓你去。」這個刻板印象的結果,所以對警察的印象不好,事實上警察機關早就將動保法案件列入行政獎懲了,就是因為這樣子,我上次在開會的時候,我們有提到獎勵特別多,因為各個團體都希望每一類案件要列計工作績效,都需要獎懲,但因為每天的上班時間都差不多,差不多十個小時,警察的過勞率太嚴重,因此想知道是不是可以減輕工作量?
並不是每一個東西都需要警察,如果行政機關都失掉應有的功能,全部只剩下警察的時候,走到哪裡都是警察,對整個政府形象恐怕不是好的?
我先回應一下吳老師的提問,動保檢查員如果需要警械的話,可以向當地的警察局行政科提出申請,我們有一個警械管理的手續,也就是請當地的動保處或者是動保主管機關,請他們跟我們當地警察局的行政科聯絡就可以了,他會跟你講說要準備哪一些文件。
拿到這一些警械之後,因為這些是管制品,主管機關請特別注意要集中保管,不要讓動檢員在執行稽查取締工作外的時間,自行帶到外面去,造成不必要的紛擾。
大家好,我是行政組科長黃椿雄。
如果所有的部會都要把只要有需求時,就要求警察承擔,恐怕警察的責任太重大,也沒有那個警力。
其實我們原本也希望各部會可以發揮自己的功能,按照職權去處理就可以了,現在法律足夠授權能力給他們執行了。
找警大老師是可以的,按照角色來看,其實他也不夠中立。
目前是沒有,因為我們的立場是,希望各部會可以發揮專責,因此基本上按照現在的行政程序法,是有委託學術處理方式,事實上各警察機關,包含警政署在內,我們希望儘量不要入法,也不要特別規範成立另外一個,像以前成立衛生警察、環保警察之類的,每一個部會都希望來成立這一些,因此我們原則上都會反對。
跟主席報告,案件受理的部分,是不是可以把動保處擺在前面。
我們有規範哪一些情況,警察要受理,包含報案三聯單發給他們。
認定的權責機關在動保處。
我們會到現場調查,並看狀況,有一些涉及到專業問題,所以動保處會處理。重點是回到動保處的動保警察員的身上,他們有本身的專業能力去判斷,警察只是協助處理。
我們會會同處理。
第一時間現場有員警過去,然後看狀況再請動保處過來,兩個再共同處理。
一般到的時候就會初步處理,動保檢查員過來再作釐清。
警察機關並不是任何地方都可以去,本來就有權限,警察只有違反刑事案件才有權力破門而入,不然到現場也沒有辦法處理,法令沒有給這個權力。
是由動保處來處理。
動保法第25條就有刑法,所以其實警察對第25條、第27條之1是有權處理。
警察也沒有辦法去,除非確認是刑事案件。假設法有不足,就設動保法,授權給警察。但是在第行政罰法第34條裡面已經有給行政機關一些強制處分權,有一些處理的方式,如果又不夠的話,就可以修法,把一些需要強制進入的時候,有職權就可以進去。
沒有辦法。因為沒有辦法證明裡面是什麼東西,警察也沒有權力進去,如果要的話,就是在動保法(修法)設計讓動保檢查員有這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