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位到目前為止有沒有要發言或者是提問?不勉強,如果沒有的話,也沒有關係。
這樣有回答到你的問題嗎?
你是說寫懲處令的出發點,也就是站在不同的出發點有不同的寫法,但是你剛剛那樣講,我不太懂,像剛剛督察室有提到機關內有人被懲處,其實對機關來講,也不是好消息,可能會有其他人因此受到連累,在這種情況之下,為何不讓它有好一點的申訴機會?
至少不會刻意惡搞他。
我理解了。
其實我覺得督察室剛剛點出另外一個問題,現在基於社會氛圍,所以長官會展現果斷的意志,坦白講,他未必就很想做這件事,你確定他很想做這件事嗎?或者是他不做這件事,民調就會下來?所以不得不?你覺得是基於壓力或者是痛快?是誰造成的?
懲處對執政有什麼好處?長官跟那個人非親非故,或者是擔心,明天議員只要說:「酒駕的警察還可以繼續當警察,你市長怎麼幹的?」他怎麼辦?所以我覺得這個問題是很開放性的,不一定要歸結到一定是某個人,這個有時是惡性循環。
我會請警政署回答你的問題,但是我要提醒的是,如果有些案件被保訓會駁回,我們都把它歸結為調查過程的疏失,其實跟剛剛討論的問題就會有點落差,因為調查人員之所以做出這個結果,或是被迫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調查,很有可能他也身不由己,這個時候再回來說這個調查做這麼爛,我要懲處你,有時會不會是弱弱相殘?這個問題要想一下,但我不是說你的問題不好。
講白話一點,他講了前面那兩次都是叫你不要做而已,但是這次加了一個叫你不要做、你還這樣做,你就小心一點,有這個警告的意味。
第二點,剛剛說基層承辦人員,就是那些調查人員,現在多了一個可以抗衡長官意志,因為他可以跟長官說:「如果你硬要我這樣做,如果到時被保訓會駁回,連你都有事。」長官就會說:「那你謹慎。」我在猜啦!因為是整個機關的考績,長官連帶下水,就不會只懲處那個基層、調查的承辦人員,我在想要表達的是這個。
我綜整一下,第一個是本來你就會發通函,剛剛洪老師具體的建議,看是不是把行政程序法第37條的條文加在裡面去,就是加強它的宣示效果,這個能不能做到?
你的意思是格式並不是你決定的。
第二個,你剛剛講懲處事由,雖然格式並不是你決定,但是怎麼寫?我不知道你們在人事人員的訓練上,像剛剛警公推的建議是可以納入思考,但是我覺得確實是用上級懲處下級寫的方式,或者是同仁之間告知你現在有這個問題,他的出發點不一樣,可能內容上就不一樣,這個不是是非題,但是確定有個是,「不得再用涉及刑案來當作理由」,第二個是像剛剛老師所講的,如果有涉及要點、規章的部分是哪幾條及內容是什麼,這個要寫清楚。
第三件事,剛剛督察室有提到每年會有行政調查訓練班,而這個訓練班,我相信行之有年有其制度,我並不是說做得不好,而是在調查人員訓練的過程中,是不是可以有什麼改變?哪怕是很小的,像把今天這場會議的討論過程摘要,花個半小時、一個小時讓他們知道曾經發生過這件事,這個應該不太難,這個要做。
明年什麼時候開辦?
通函裡面也會提到如果再有保訓會,因為調查過程不完備被撤銷,會列入你剛剛講的考績這個都是在通案當中,這四件事,是我剛剛一路聽下來的整理,警政署已經答應我了,在這邊有紀錄,你們要做。
其他有些看法性、意見性的交流,並不是每個回應都可以處理,甚至有些是相衝突的。有沒有漏掉的?
一步步來,畢竟我的位子很小,沒有辦法在這邊伸張很大的正義。
今天就到這邊,謝謝大家。
那就直接討論,日期11月24日可以嗎?
所以這個時間還沒問過他?
他會不會一定要周末?
那一號上午可以。11月24日跟30日上下午,跟12月1日上午,有五個時段。這樣要在哪裡?
會議主席跟內容,這個沒問題吧。
這沒問題,議程應該很單純。
這都可以討論,協辦單位是甚麼?
你們大概誰出席?
原則上共同主席好了,有點像無人機那樣。你們出席層級是?我想建議是組長,再上面長官就看時間。
所以未來臉書上這些人如果需要就找他們,可以認識一下。那議程的話,我們就框一個順序,接著就看上下午。
簡單就是會議說明?
主題名稱呢?致翔有什麼想法?
請致翔先說明一下。
有沒有要補充?沒有的話這就是共識了。就討論左三角那三案,就是懲處令上寫的才會落到這個區間。之前訪談有些受訪者認為三案單獨來看都是個案,但個案之間有共通點。
這是三重那一案,申辯權、令不清楚跟首長人事權。
其他兩案呢?
今年十月五號之後,保訓會已經發函?
所以這三個是內部管理措施,以後這都變行政處分。
有放在網路上嗎?這是修過很多次?
到時候要先準備好。所以如果不是103條基於八個要件可以不給你申辯機會,要不是走102條至少要給三天,是嗎?所以這個申辯時間不足有沒有回應?
這個不能再討論了。
他就找103條,於法有據。
高雄那個後來是依什麼辦的?
範本18號要拿出來。
申辯權的期間剛已經講清楚,今年十月五日之後就是這兩種。如果102條,比照在徒期間。103條就看是否符合要件。第二個時間呢?
令的部分範本要拿出來。那第三件。首長裁量權,這怎麼回應?
這有可能分局長自己要說的。
這可能要想一下,他覺得被督察室調查有問題,但不盡然,情節重大就會派上級,例如副院長會議有討論到內政部資安戶政系統有問題,就是院長直接交辦。
這邊請你跟三重分局確認一下,你剛講的是一個應然,警察局督察室調查完會給分局督察組,做成行政處分是他,後續報告還是他要執行,他要不要執行這是事實的問題。
請你了解一下,如果十八號有人要問你,這是是非題。
他被保訓會駁回是因為程序不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