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從上次談完之後,我們也找了一些資源,NPO跟設計最核心的兩個東西,一個是責信制度,一個是募款,公司沒有所謂募款,公司募款要嘛是投資,不然是股權眾投,但是那樣公司會垮,每個人一票,而只要你意見不一樣的時候,就必須送到股東大會去,那樣的話,公司不穩定性太高了,對公司發展絕對不利。
我知道,臺灣一股多權,還要再做公益型的話,flyingV也好或者是其他的,基本上沒有人過,沒有人拿到……基本上是1,000,沒有人拿到1,000過,所以基本上在臺灣很難run那個,只能走傳統的形式,要不然變成公司法的話,每一股相同的話,那公司真的會大亂。
在新住民報戶口的部分,因為現在婚生子女,有了婚姻離異的部分,以及個人所得不足,沒辦法完成報戶口的手續,自己在中、南部有遇到這個問題,但我不能用認領、認養,沒有血緣關係,所以不能認養。
再者,合作社目前為止,內政部也不允許我們插手這一件事,我們想要去協助他,我們不能捐,要贈與的話,我們會被追,追的是個人綜合所得跟財務認列,5月報稅的個人綜合所得部分會被查,變成我們非常想做這一種新住民不能報戶口的問題,這一點在中、南部很多,這是新聞報的其中一家而已,但根本還沒有辦法解決。
想請政委說一下,因為內政部管戶口,以及在財政部這邊,因為公益型股的公司法真的還沒出來,我們也沒有法源去做、支援,包含後面教育訓練至整體的職訓,基本上我們一體到位,對我們都不是問題,只要能夠到我們的體系裡面來。
而且農、林、漁、牧距離住所都不會太遠,都可以就近訓練,我們也可以就近輔導,但是縣政府完全沒有立場,而且法律不允許我們這麼做,所以這一點建請法令上考量。
不是我們想要擴權,也不是我們濫權,而是真的想幫助他們,社福單位基本上對他們不太管,所以這個問題是否可以允許我們真正解決他們,要不然這樣下去的話,只會造成一堆沒有在戶籍資料的,人口不斷增加而已,這是第一個。
第二,SDGs裡面有一些跟環保有關的議題,也有一些跟經濟有關,但涉及到的是財政部對其標準,目前為止要認列為公司資產與否,經濟部有規範,但是財政部有另外一套解釋,包含你的折舊、使用率,還有實際應用率的部分,財政部的標準都有認列,是否建請三個單位可以統一一下。
廢棄物。我具體一點好了,像台塑在中南部,雖然是廢棄物,但認列為公司資產,可是問題是其他類似的農、林、漁、牧,我具體一點好了,稻桿是基本上稻米採收下來,稻桿基本上是可以做萃取、再運用,或是再拿來做有機土壤、有機堆肥都可以,但是財政部基本上要求我們認列為資產,但為何不能用實質產出率變成廢棄物再運用,然後走廢清法的循環?
上次有跟您報告過,農地不可以做資源回收再運用場,目前為止停不下來,也不允許我們做資源回收站,只允許我們做資產,我們還是那個問題,還是要運到第三地去,加工之後再回來,沒有辦法當地資源、當地使用,永遠至少要多一次碳排量,運出去、再運回來,這個問題請經濟、財政、環保的三個單位給我們一個答案就好了,三個單位給我們三個答案。
財政部說:「你要認列資產,實質產出應用率,請給予歷年的數據。」但稻谷一年120天的產收期,臺灣一年三期至二期都有,我至少要認列前面三年總量,因為跟總量綁在一起,所以是追三年的總產量、總收益,財政部要追這個。但是經濟部給的是公司資產部分,包含合作社,每個農夫當作一個營業體,認列在同一個合作社的話,這樣的總收益可以變成公司資產,但實質產出率要算得出來。
對。環保局跟你講廢清法,還是回到最初的問題,就是用地。變成我們到底要以哪一個為準,因為實質產出應用率的話,跟當地的環境絕對綁在一起,而且每一期都會遇到的是氣候不一樣,而導致受損不同,我們不能以常數來推斷,導致後面的差異性非常大。
再者是SROI的部分,社企最簡單的企業、財務加環境的三個issue來寫就好,或者是把健康關懷擴散,因為社企的指標有太多了。
但是問題看了其他人的SROI,他的認列內容,有些真的長得不一樣,格式也差很多,所以我們在寫的時候,變成有一些認知差距,也就是到底以哪一個版本為主,一旦架構不同,影響到的是後面整體的效益,會完全不一樣。
因為1月底的時候去B corp線上去作登錄、也填完了,他們口試也結束了,但是問題是那邊四個指標,三、兩下就拿到優良,我們疑惑那真的是社企嗎?對聯合國的指標,我們到底是不是在做社企?因為兩個完全不可同日而語的高低。
因為聯合國指標的部分,真的有夠高。
想瞭解的是,因為經濟部要等到5月,可是這一段過渡期間,想瞭解的是,要法源的話,沒有,可是問題是第二季結束的時候,草案才會出來,但問題第一季目前為止,農委會給的數據,基本上都有事實的差距在,可以瞭解的是農委會、經濟部及財政部給一次統一性的答案,不敢奢望環保署,因為廢清法擋在前面,母法就在那裡,但是小弟從未提過農委會,因為農發條例及所有的政策與我們實際上所遇到的,真的完全難以套用。
而且所給的目標,及所做的那一些推銷、推廣,我們真的不知道是要依照哪一次的函文為主,因為有的前後矛盾,而且前後不一,包含農藥禁用的部分、整體配銷,種子種苗本身也有配合農會系統,給的標準永遠都與其所說的目標,落差極大,不奢望他英明神武,只拜託他不要裝糊塗。
因為他給的答案真的會讓我無言,農委會不想提供,因為想提供的永遠是政令宣導,包含農發條例那一些,但是每年所公告出來的那一些,本來今天想附上更多的,像各單位的年度計劃,但問題是有一些說版權所有、不方便完全提供,要不然真的很想把年度計劃給他們恢復,完全合起來才完整一點。
最新一次毒管法,我前幾個禮拜才問他毒管法修改、明年執行的部分,會跟衛福部法令有所競合,他們給的答案永遠會再協商。
這是環保署,但後面會跟衛福部、農業完全綁在一起。
裡面包含的是一些硝酸鹽,目前為止是歸衛福部在管,但硝酸鹽本身也是我們用農業的一些營養液會用到的,目前為止只for自己的環保署所管而已,我們不寫農委會是永遠農發條例在寫的,永遠不會連接到衛福部、環保署,他永遠不接,我對他特別不想理,因為永遠寫的是農發條例寫的東西,但是農發條例跟每年所編列出來的預算,永遠合不上。
其他會給政委的是相對有點反應,還會很想連結的,包含告知財政部回覆的是在意見蒐集時會檢討這個,有願意動的,小弟相信知道他要做,但像農委會那種單位真的無法信任。
再者,像修法的部分,小弟都會向他們講,但是像橫向連結的部分,小弟真的無言以對。
我們想問的是,產銷履歷也罷、有機認證也罷,硝酸鹽這一些的營養液,到底標準是不是跟毒管法一模一樣,因為目前為止這是兩套標準,未來包含農業的殘留檢疫部分,包含現在配合實驗室、研究院(新竹香山),跟屏東長治的那個,這兩個都是旗下兩大單位,會不會完全整合在一起?政策、法令是不是一體到位?要不然不要又是農委會說他的,環保署說他的,又是各玩各的,我們真的很怕,因為我們採收下來,蔬菜不能放,蔬菜一個禮拜不處理,就準備爛掉了,我們每一次採收下來都跟時間賽跑,不像長官開會會議決議下來再作檢討,我們沒有那個時間。
這一些不列上是因為他所說的跟到時與農委會所說的,兩個要先彙整,小弟才可以送到這裡來,要不然單一的話,如果行政裁決下來,我們行政法院就上去。
瞭解。想請教一下,社會行動方案,未來會不會社企跟NPO分開來?我們不懂的是,NPO完全是不同的內容。
看到外面的螢幕牆在宣傳Buying Power的政策,但遇到一個讓小弟滿疑惑的,也就是新光公益基金,他們也有幫助農友,而且他們也滿長期幫助,這一點我們都知道,但因為本身也會有funding跟投資,對於他們的話,小弟對於他們定位很疑惑的是,到底要當合作單位或者是……定位上真的讓小弟很難拿捏,後面完全是不同的做法。
投資者或者是合作,又或者是競爭,或是其他連結,真的是完全不懂,不知道如何應用在認知架構上,剛剛會問這個問題是因為合作社、工作協會及組織,基本上都有專法在管,NPO也有,但問題是法跟法的認列是明確的,問題他們所執行的是讓小弟很疑惑的是,讓小弟如何認列他們。
同樣是幫助農友,如果沒有辦法幫助原民的部分,我們就想轉介給他,但問題是又不確定到底這麼做、有沒有那個意願。
新住民一定會想盡辦法來做,現在唯一沒有辦法的是,新住民沒報戶口的兒童那一塊,我們真的手伸不進去。
自己在創業之初,在臺灣就已經決定就是要幫助新住民,因為自己最脆弱的時候,是新住民在幫助,講白了,後面公司下來就是建設班底,重要的職務就是那幾個,能力上因為大家都在務農,所以專業的能力都差不多,就變成是要用誰,就回到親屬遠近,之所以不想讓原民進來,就是因為還是清一色都是新住民,他們進來之後,他們的文化是相近的、習慣是相近的,他們至少可以內部溝通,沒有任何的歧見,原民一進來,變成習慣有所差異的話,而且又做重要的位置,管理上會有一些小問題。
新住民,包含二代及移工,就是這三類為主。但是現在他們的婚生子女,尤其婚姻離異之後,不能報戶口的問題,我們很想幫,但沒有辦法幫。
現在移民署也好,或是專業人才的部分,但是嬰幼兒一路到中小學、中學,一路培訓下來的資訊界,日本可以15歲上線,完全沒有問題,但是臺灣目前為止要18歲上線,那個差別在哪裡?三年可以變成一個區主任,三年的資歷,足夠到區主任,你人生的資歷,那三年一路上去,包含15歲就可以給股票,讓他入股,員工福利可以一路到底,三年可以給他非常多,依照臺灣的法令,你想都不用想,你給不了,15歲是不能獨立買賣股票的,你要18歲。
問題是你所有應得、該得的、該布局的人才庫,15歲至18歲這一段永遠都要被法令綁得死死,動都動不了,而其他地方在不斷地方延攬人才,15歲,公司所有的福利,全部都可以給,要給他的,包含培訓制度、材料及費用全部認列,包含學費、學雜費都可以用公司來支應,但是現在臺灣都不行。
童工是用學徒制度,那個要簽約,但目前為止還是半工半讀的型態,還不算正式員工入股,半工半讀,那算是兼職人員,兼職人員很難用公司認股。
回到監護人管理,而不是回到個人管理。
臺灣有太多父母代為操作,但放到自己口袋多的是,未善盡管理人責任太多了,但是這樣的話,由他自己決定。
還有一個最核心的是,重要事務決策權的話,這是公司裡面最核心的,我們可以讓他15歲就慢慢熟悉股東會的整體運作,但變成培養你的接班人,是很核心的一塊,但是讓他18歲,這三年中間重要的事務決策,連見習都不行,更不要說話。
你的董監事基本上依照你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問題是他沒有持股,你要讓他進來的話,你要大家同意,但是問題是獨立董事,他就不會同意了,因為他涉及到公司核心機密,不會讓沒有持股的人,非利害關係人進到會議當地來,這樣子他們見習都不可能。
我知道法令上沒有說不行,但是獨董在實際運作上,一定卡死,因為那個是公司機密,因為包含所有未做成決議的重大決策是不可以對外宣傳的,而這一點的話,獨董維護公司權利,不會讓那一些小朋友進來,但是如果15歲就知道那一種空氣跟壓力的話。
一般公司也可以成立獨董,三董一監,三董是執行董事、一般董事、獨立董事,再加一個監察人,三個董事可以是獨董,而獨董一般而言,公司架構下獨董、審計、會計、出納,會計、出納是一階的,但是再上去是財務長,財務長、審計,上面才是獨董,那一套是獨立系統,而這套的話,你公司如果要穩定,其他投資人進來,基本上也要看獨董,一定要拿位置,一般獨董這個位置,基本上他們也要拿,因為他們要看你的財務。
所以獨董設置基本上不困難,但是問題很容易把小朋友卡死,人才培訓這一塊的話,小弟可以這樣子,三、兩個月來一次,因為公司內部基本上不靠我,都是靠制度,公司制度怎麼做,職務代理人第一順位、第二順位怎麼排序,都已經制度化了,我基本上輕鬆的很。
你要講重要事務決策,在大陸或者是日本,基本上15歲的都可以到股東會來,而且股東會跟股東會外,基本上講話不一樣,那個壓力的感覺不一樣,那一些孩子提早熟悉感覺,如果真的要做這個位置,就必須要抗壓,如果不能抗壓,就不要想坐這個位置,因為這個沒有辦法,這個位置基本上就是要抗這個壓力,要負擔2,000多人的生計,就必須這樣子做。
也想讓那些孩子知道是不是適合做這一行,15歲就知道了,因為臺灣基本上是等到18歲,而且是一步步來,基本上三年可以讓一個人差距非常大。
這麼說吧!公司發展的時候要對外募資、找對外資源,別人進來也會希望在一定特定的位置想要進來幫忙,進來幫忙的話,就董事而言,執行董事不一定拿得走,但是獨立董事那邊的話,基本上很容易拿。
獨董下面還有審計,接下來是雙審計,接下來所要的東西,有獨董的話,升上去就好了,制度上可以這樣安排。
一般公司經營者最常要做的是未來三年計畫,一般五年,甚至是九年,小弟基本上所做的是五年計畫,而五年的話,現在公發是三年財簽、稅簽,再加上一年追蹤,所以是四年,而那個基本上五年一定在裡面,那個架構上基本上,各個合作社都有安排小我一輪的人,都已經物色好了,只是再更小那一些的話,還是在物色階段。
要如何訓練他們,都已經在架構上了,可以這樣講,基本上到審計都不困難,一般而言,沒有審計的話,再拿財務長,那邊是要看財務透明,每個人都這樣,所以這一條系統一定都會在外面的人。
是用家人的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