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補充說明一下,針對漁港的部分,主要是針對漁港,但是漁港多元利用之後,包含遊艇、帆船、交通船、貨船、客船、娛樂漁業很多船現在都停在漁港當中,除了有動力的漁船以外,基本上大家可以看到很多在夏天的時候,有一些獨木舟要還島的時候,他們進出基本上經由我們的漁港,因此在漁港法的規定,進港除了海巡署的檢查之外,也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不是隨便就可以直接進出,因此基本上非動力的帆船要進出漁港的話,如果主管機關在安全核准之下,其實是可以方案進出。
另外,因為漁港一般來講規模比較小,所以港嘴、航道都非常狹窄,我們也知道動力與非動力船支的浮具,夾雜在一起,比較容易發生碰撞的事故,而且海洋的部分,還有波浪、潮汐及海流的影響,所以安全是一樣的,更要考慮。
另外,像林書豪委員針對漁港多元利用的部分,之前也給我們很多指教,後續的部分也希望他們繼續協助我們,針對盡量擴大公開相關多元利用的資訊,這部分我們目前正在進行中,後續的部分也會利用相關的網路資訊來作擴大公開,讓適度的人知道漁業多元利用的現況。
另外,針對漁業署利用率比較低的漁港,因為漁港身為第一類漁港、第二類的漁港,比較小的漁港現在目前都是第二類的漁港,我們現在也跟縣市政府有在合作,我們希望他們使用率比較低、有廢棄的、可以轉型,也就是作為海洋遊憩的,另外一個是可以轉型作遊艇船舶使用,這部分我們也在使用,這部分也跟剛剛先進所講的,我們希望利益率低的漁港,也就是漁船沒有在使用,當然基於長官與全民共用的概念,是可以轉型作為海洋遊憩。
我是漁業署企劃組漁港規劃管理科科長陳吉芳。
現在為各位就「修正漁港法釣魚並全面興建釣魚平台」議題作報告,這一次的報告主要是依照這幾點來說明,請參閱。
首先針對提案人的訴求部分,提案人在網路上的訴求,主要是有12點,我們把這12點按照幾個面向來分類。
剛剛提案人的簡報,大部分都有提到,我們主要是針對法規面的部分來說明,就是他認為釣魚活動是最值得推廣的休閒活動,港區也是相對安全的釣魚場所,因此提案人期望國內所有漁港都要全面開放民眾來釣魚,另外一個是大小漁港都要建設釣魚平台。
另外還有提到一些有關於漁港裡面釣魚行為的管理,這部分我就不再重複說明,請各位參閱。
另外,有關於垂釣區的管理與清潔的經費部分,他們認為漁港不能以任何的名義來向民眾收取費用。
這一個部分是在這次開會之前,我們有蒐集了有關於漁港開放垂釣部分的相關利害關係人,包含正、反方的意見,反對方的部分,我們也蒐集到部分的漁民團體及地方政府的主管機關,認為目前在漁港裡面,釣魚跟我們目前的漁作在空間上有部分的衝突,因此反對漁港全面釣魚。
另外,目前臺灣在漁港裡面釣魚,欠缺一些自治管理,常常製造髒亂,也會破壞漁港的碼頭設施,也有一些行為是影響航行的安全。
漁港的部分,數量非常多,漁港在管理維護上的人力跟經費非常不夠,因此這一個部分也是會影響到後續開放的程度。
另外,支持方的部分,剛剛提案人也有提到,還有部分的釣魚團體,他們認為要求漁港主管機關應該要落實漁港法,要擴大開放漁港垂釣,目前開放的漁港太少,他們也認為漁港跟漁業資源應該要全民共享,不應該獨厚我們的漁民。另外,也針對漁港垂釣應加強管理。
報告一下有關於目前漁港開放釣魚的現況,就法規面來講,我們漁港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要說明的是,我們漁港主要是供漁船使用的港,這部分是要規範我們漁港當初設立的主要使用目的。
漁港法第18條第3項,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的情況之下,應該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這說明的是漁港內的空間利用是可以多元,但必須次要使用目的,不能跟主要的使用目的相衝突,才在容許之列,且剛剛提案人也有提到,每個漁港的狀況都不一樣,沒有辦法全部一視同仁要求開放,必須由各個漁港主管機關來評估,也就是依照第18條第3項來作評估,適合的部分才應該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
我們剛剛也有提到全國漁港數總共有222處,依照主管機關的不同,大概分為兩類,第一類有9處,第二類有213處,第一類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農委會來主管,第二類是由各地方政府來主管,依照漁港所在地的不同,我們可以分成臺灣本島、離島,離島總共有86處,臺灣本島有136處,離島的部分主要是包含澎湖、金門、連江、台東、綠島、蘭嶼及小琉球,離島的部分是86個港,本島有136個港。136處基本上漁港在商港裡面有12處,在河道當中又有19處,因此真正臨海岸的只有105處的漁港。
跟各位報告,有關漁港的一些管理現況,因為我們漁港跟商港比較不一樣,我們漁港是24小時開放,高度開放的空間。再加上漁港的管理、人力及經費不足之情況之下,因此很多第二類漁港,基本上沒有辦法做到每個港都有管理人員,因此管理強度非常低。也因此影響各地方縣市政府漁港主管機關評估開放漁港垂釣的原因之一。
目前漁港開放的狀況,主要集中在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高雄市,有18個漁港,這是從民國95年修正漁港法之後,各地的漁港主管機關評估後開放的結果,就第一類漁港部分來跟各位作補充說明。
一類港目前是有9處,當然從95年到目前,有些一類港變成二類港,有些二類港變成一類港,目前數量是9個,這9個裡面,有五個基本上都是在商港裡面,漁船進出都要經過商港範圍。
另外,港內的漁船噸位比較大,而且港內的船隻數量非常多,漁事作業非常頻繁,因此扣掉這5個比較不適合開放的港之外,其餘4個部分,我們評估釣客多、有較多魚的地點,因此我們開放了烏石港、八斗子漁港,我們也做了一些相關的安全措施。
接者說明由各地漁港主管機關提供,或者我們自己拍攝,目前在漁港裡面釣魚一些脫序的行為的照片,包含雖然是來休閒釣魚,但是一個人卻持很多竿,比較嚴重的是,因為要立竿,因此會把碼頭設施鑽洞破壞,另外漁港有設護欄,但釣客常會爬到上面去。
另外一個,因為釣魚時間很長,可能會引火焚煮食物。
另外,沒有經過允許就任意登上漁船垂釣。
再來,比較多問題的是垃圾的部分,釣客自己製造垃圾,沒有帶回去,然後就隨意棄置在港邊造成髒亂。
另外一個是會甩竿,這也常常造成設施的一些破壞。因為有一些漁港比較小,因此港嘴比較窄,在港嘴的部分,如果是甩竿的方式,可能也會造成航行安全上的疑慮,包含漁船螺旋槳跟魚線會鉤到。
這一次針對提案人議題的部分有簡單分析與對策,一個是漁港要全面開放民眾釣魚,剛剛已經說明過,目前在航道上釣魚跟我們漁事作業會有衝突。
另外,我們漁港法第18條已經做了規範,就是在不影響作業、安全及環境污染的情況之下來作開放。
另外,釣魚朋友認為我們漁港開放的比例目前還是非常低,因此我們的對策是建議依照漁港法第18條的部分,在這三個原則下來作開放。
依照原有的機制來開放,目前沒有劃設垂釣區的漁港,我們請各個漁港的主管機關再會同釣魚團體、海巡單位大家一起去現場會勘,我們再來協商看看,是不是還有可以開放的區域,因為這一個檢討,基本上是要滾動式的檢討,並不是一次檢討完就到後面了。
另外,相關的協商包含管理機制跟收費,因為漁港跟商港不一樣,管理能量不足,而且又是高度開放的區域。
第二點,相關的協商,我們認為包含管理機制跟收費,因為剛才有提到,漁港跟商港不一樣,管理人力及經費不足,而且又是高度開放的區域。
第二大點,提案人有提到一部分有關於垂釣管理跟安全維護,基本上這一個部分,剛剛簡報上也有說明了,我們提出來的對策,基本上我們是建議垂釣區能夠委託釣魚團體來管理,因為現行漁港法已經規定了,針對垂釣區域訂定相關的管理措施,這個管理措施不一定全部是要由漁港主管機關來自行管理,這一個部分漁港法其實也有規定,有關於部分的設施,其實也可以委由相關的團體來管理,因此我們也建議釣魚團體是不是可以自治來管理,也要比照使用者付費的原則。
剛才有提到很多漁港,尤其是小漁港,基本上政府機關沒有辦法有專門的人力在現場,因此地方政府都是委請當地的漁會來做維護,因為以前漁港大部分都是只有漁民在使用,現在因為漁港多元化,我們希望各種不同用途都能進來使用,進來使用的相關團體是不是也可以負擔相關管理責任?
以上是主管機關的簡報,謝謝。
跟各位報告有關於修正漁港法,全面開放漁港港區且興建釣魚平台來報告,我們這次報告主要是分以下三點來做說明,請大家參閱:
第一,有關於提案人訴求,以三個訴求面向來說明,第一個是法規面的部分,提案人的問題點,他認為釣魚活動是最值得推廣的休閒活動,港區也是相對安全的釣魚場所,他期待國內的所有漁港都能夠全面開放民眾釣魚,而且不論大小都要建釣魚平台。
另外管理面方面,認為釣魚行為必須要進行管理,提出了九點左右來作說明,包含漁港要提供廁所及垃圾桶來方便民眾使用,漁港必須要有救生器材來做緊急救難之用。
另外,風浪過大要嚴禁民眾釣魚,港區也要限於釣竿來釣魚,不能用其他的網具來做活動,港區嚴禁鑽鑿打洞,違者要以公共危險罪來論處,像有嚴禁丟垃圾、廢漁線等等。
另外,第七點有提到港區停泊的漁船,民眾沒有經過同意不能登船,漁船停泊的纜繩,民眾不可以碰觸它。
另外在航道釣魚,民眾必須要禮讓漁船來通行,沒有任何的理由來阻擋漁船的出入。
有關於垂釣區的管理跟清潔,也有提出一個建議,漁港不能以任何民意來向民眾收取費用。另外,我們也蒐集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包含正、反兩方,反對方的部分是漁民團體,我們漁港主要使用者,另外一個是現在所有全國漁港的主管機關,包含中央跟地方的,他們的意見彙整起來有這幾項:
第一,釣魚跟漁作有衝突,因此基本上漁民團體反對全面開放釣魚。
另外他們認為目前的釣魚欠缺自治管理,常常會製造垃圾、破壞碼頭設施並影響航行安全。
在主管機關方面,因為目前漁港的管理,基本上都是開放的空間,因此目前在管理上,維護的人力、經費都不太夠,所以應該沒有辦法全面開放。
支持方的部分,包含部分的釣魚團體、提案人,基本上認為漁港法第18條已經有規定,要開放漁港有垂釣區、設置垂釣區,但目前漁港開放數量還是太少,沒有落實漁港法,要擴大開放。
第二,他們認為漁港跟漁業資源,基本上這應該是全民共享,不應該只給漁民來使用,提案人也認為應該要強化這個漁港垂釣的管理,漁港的垂釣非常亂,必須要管理。
有關於漁港法規的部分,基本上依照漁港法的規定,漁港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已經明訂,指的漁港只供漁船使用的港,基本上按照這一條的內容,內涵主要規範漁港的使用目的,也就是給漁船來使用。
漁港法第18條第3項有規定,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污染的狀況之下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來開放民眾垂釣,這部分法規的說明部分,他們認為漁港空間利用是可以多元,但是必須要次要使用目的,不應該在不與主要使用目的衝突的情況之下,才在容許之列。
說明有關於全國漁港分布的狀況,目前全國的漁港總共有兩百二十二處,基本上依照主管機關的不同分成第一類漁港跟第二類漁港,第一類是九處,第二類是兩百一十三處,第一個是在中央,第二個是在各轄中央政府,第二類佔了96年,第二類漁港佔了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