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主席你好,財政部的PO,第一次表示一下我的意見,第一個在那個B to C的地方。第一個。買方一定是透過空運進來嘛?
第二點,是剛剛我們提到說現在社群網路那邊,就是最後一個地方,就現在沒有辦法解決這一塊有沒有,這個我倒是覺得說因為我們前面那個也有,那個方法裡面有三個嘛,一個就是宣導那一塊,這邊可以說在這個網路上,加一些警語,說你在這個地方買賣都有風險,你風險要自負要注意。類似用宣導的方式,來解決這一塊,就是在社群媒體那一塊。
像這種,就像買香菸一樣,也許這也是一種比較讓民眾可以知道說耶買這個東西它沒有什麼公信力的,它還是會有一定的風險,這現階段它可以…….。
類似這樣。那或許在這個地方它可能是目前我們可以比較簡單去處理它的,也可以對民眾有一些交代這樣。
主席、各位PO大家好,財政部第一次發言,有關本案建議課徵碳稅,把本部列為協辦機關,本部主要的考量是碳稅是一個特別的公課的概念,跟賦稅的本質是有別的,所以請本部的賦稅署游科長就本案來說明,請主席在本部代表說明完以後,裁示是否本部免列為協辦機關。
主席、各位夥伴大家好,本次是由所屬的財政資訊中心來提出,今天的中心有派業務同仁來出席這個會議,接下來請這位同仁就這個提案簡單說明。
各位同學大家好,我們是第三組,簡單報告一下我們討論的心得。
第一個原則的部分,PDIS是寫提升自主性,我們建議是不是可以改成「提升榮譽感」或者是「提升認同感」,在解法方面大概是專案敘獎,因為現行的機制,院裡面會發函,我們會透過處理的程度再函轉所屬機關敘獎,因此現行的機制沒有太大的問題。唯一是院以發函的形式有一個統一的依據,至於其他的獎金或者是各方面就沒有作深入的討論。
有關於提高拘束力方面,我們建議理由是不是可以提高執行力,在加強課責的部分,我們討論的結果也沒有說要做處罰,所以這一個部分是不是可以改成加強回饋檢討,當然雙向的評估部分,我們討論這樣的情況是很ok的。
有關於密切聯繫方面,也就是重大案件的限時專職,我們這邊提出一個想法,假設真正重大案件是由PDIS小組,也就是由行政院來認定,認定完以後就以發函的方式,當然要透過行政院跟部會首長間的聯繫,然後以臨時借調的方式借來院裡面,這個同仁在院裡面上班或者是部裡面上班,這樣子形式上的作用,可以讓擔任的PO比較有辦法專心在重大事件的處理。
接下來是有關於深化參與度的部分,在促進對話方面,我們在桌長輪職的部分,組裡面是剛剛接的PO,所以希望能夠提供課程的資源,這一方面要請PDIS小組來協助,我剛剛臨時想到其實如果大家對於擔任桌長比較擔心的話,是不是可以引進實習桌長的制度,這個場次有正桌長,但是其他場次可能下一場要來擔任桌長的時候,這個同仁可以先在旁邊擔任實習桌長的角色,這樣子可能會在銜接上比較順暢。
最後一個,我們討論比較多的是在自提票選案的部分,當然我們都是遵照行政院的指示,假設將來是一個自提案件的票選,我們當然是配合辦理,但是在配合辦理的情況之下,我們有提出幾個,也就是希望行政院考量的:
第一,在協作會議的定位上,也就是開放政府要進入下一個階段,有提出國家行動計畫,協作會議是要走向優質化或者是走向普遍化,如果你要走向普遍化的話,當然每一個部會大家都持續不斷來做協助,但是如果要走向優質化的話,是不是可以用另外一個方向來思考,也就是現行六十幾個協作案件,是不是可以找出幾個比較成功的案件,這一些案件在討論的過程中,是不是融入了一些數位的元素、創新的元素,就像剛剛政委幫院解決口罩實名制一樣,當你融入這一些創新、數位元素的時候,你就會引來很多民間的高手,也會突破行政機關的約束,這樣子協作的優質化會影響長遠的效果。
各部會運用傳統的方法,像公聽會、委外研究都沒有辦法解決的時候,部長或者是其他的主管就會想說來試協作會議看看,走向優質化之後,各部會解決疑難雜症的首選方法,不然走向普遍化就會變成各部會都是蒐集意見的一種工具。
另外一個是,在走向普遍化的過程中,我們也擔心政委四年下來這麼努力,外面的風評這麼好,最主要的原因是開放政府的文化初衷,但是現在改成一定要來自提的票選方式,就會變成是由上而下的強制做法,恐怕會流於形式,這個是當初開放文化的原則衝突,這個是組裡面提出來比較關心的一點。
另外,票選很ok,我們會配合辦理,也就是票選的機制怎麼辦,每一季是二十個部會提出來了,像財政部的要投農委會,農委會要投衛福部,私底下幾個好朋友,像大家來陷害農委會,這個我就不知道到時票選的配套機制怎麼做。
另外,票選以後還會產生一個弊端,也就是因為大家一定要提,沒有不辦的理由,是不是可以提比較簡單、不要太複雜的案子,交差了事就好,這樣就會違背很多協作會議的題目,也就是跨部會的、比較複雜的,這樣的精神就喪失了,這個是我們小組的心得。
各位大家好,我是財政部開放政府聯絡人,我今天是擔任第二桌的小桌長,謝謝。
財政部與內政部於108年7月19召開協作會議,有民眾、民意機關及政府代表共58人來參與討論,該次會議主要有找出兩項結論:
第一,都會區及非都會區的人口結構,經濟發展及產業環境的差異,對於房屋租賃、購物需求來呈現不同的面貌,因此房屋控制是否要加重課稅,應該由地方政府視需要及法令授權範圍內審慎評估。
第二,考量空屋認定困難,徵空屋稅將增大爭議,現階段尚不宜採行,針對上開協作會議的產出情形,財政部、內政部在108年7月29日於公共政策參與平台正式回應,就會中討論到參與者建議對採差別稅率之縣市,透過財政收支劃分法向財政縣市額外分配財源,建議中央立法進行房屋全國總歸戶,由中央統一規定差別稅率部分,一併說明、回應。
財政部瞭解近期空屋稅的議題為立委及外界關切的事項,為了將敦促針對非自助的住家採單一稅率,課徵房屋稅之地方政府,應地制宜按持有房屋戶數採差別睡力,提高非自住房屋持有成本來實現居住正義,以上報告。
主席、各位代表大家好,本案首先感謝政委,在7月19日當日請財政部來主持協作會議,以及整個PDIS小組成員,在協作會議的籌備過程中給財政部的寫作及指導,本案在7月29日已經於參與平台上正式回應,接下來請業務機關的江科長,針對本案的參採情形及後續的推動規劃進行報告。
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財政部的PO,我叫郭俊呈,很歡迎各位到財政部來參加協作會議,在PDIS的完整指導或者是業務單位很周詳的規劃及朋友這麼熱心的參與之下,協作會議一定有很大的收獲,謝謝大家。
主席,想跟您確認一下第5頁的地方,部會有提到107年12月的月會討論,未成案議題,部會可決定是否納入投票,並且得票比率超過半數仍具有否決權,這樣的決議在新的辦法中,於哪一點可以看出這樣的原則?
這邊講的是如果是連署案,但是國發會挑的時候還沒有到5,000個票數,在這邊是大家需要討論的有兩個,一個是部會是不是可以主張因為沒有到5,000人,所以即使所有的人都認為要協作,但是我們覺得一定要等到5,000票再說,是不是?
這個辦法裡面看不到,是不是?
比較關心的是,看到這個辦法,如果沒有過5,000票,得的票數過半了,這個部會就沒有否決權,還是要做?
更有效的方法是在哪裡討論?是月會討論嗎?
內政部這邊先從幾個層次來看,第一個是我們在討論這一個統計的時候,其實是讓民眾可以知道住宅的市場狀況,當然這個是基於住宅法的授權跟資訊的提供,所以在行政院主計總處每10年有做人口住宅普查,在99年所做的這個普查狀況,他有一個空閒住宅數據,比較趨近於空屋狀態,實際上的數量是155萬9,000多宅,那時開始,我們對這個空閒住宅的數量會有存疑的概念,所以後來內政部在98年有進行相關的研究,也就是透過一個研究案來嘗試。
但是最後其實對於空屋的定義,誠如剛剛財政部的先進所說,空屋的定義很簡單來講,你可以很簡單說是一個住宅,但是調查的時間是當天或一週或半年或一年,所以討論到,最後是我們這邊參考德國跟新加坡的經驗。
用電的部分,因為是用電,所以對空屋的部分,沒有辦法很實際連結來作其定義,所以我們在研究的報告上,我們對外都用低度使用(用電)來發布,但是坊間會解讀成空屋,用電基本上是以臺灣的一般家庭用的電器狀況來講會有電視、冰箱,從台電的統計結果調查,平均用電是55度到62度左右,所以就訂到60度。
在調查期間,因為基本上主計總處是於11月至12月來作調查,我們也以每一年年底的11月、12月,以我們從財政部那邊所拿到的房屋稅籍資料,是以住宅類的數量作母體,然後再交叉比對台電的用電資料,來做這樣的條件確定,所以目前的低度使用(用電)住宅的調查狀況是這樣子。
155萬。
對。
9,604。
86萬4,835。
回到剛剛三個議題,第一個範圍或者定義,像剛剛組長所說的,也許大家可以再討論,其實我們看這一些議題都在解決問題,就像您剛剛所說的,空屋會造成使用狀況不符,會是財政部的政策,不是住家,因此會趕到非住用,像剛剛內政部所講的是剛剛的問題,要引導到供給面、創造供給,但是這個提案人講的是什麼?他講的是空屋會造成房價高,因此會處罰這個人,因此課徵空屋稅是處罰比較重的概念,財政部是以使用狀況來課稅就可以了,但是內政部是說空屋造成供給量少,就用引導、補貼的方式來創造供給。
提案人說空屋會造成房價高漲,因此要用懲罰的空屋稅的狀況,第一、第二點是使用不足、空置的狀況,提案人提的那個部分沒有討論到,又要回到你們所說的,空屋跟高房價有沒有關聯。
但是這樣的範圍可能太困難,這兩個點順應政府已經在做了,不管空屋是做什麼,只要他符合使用狀況,我有一個稅率讓他課,但是有這個空屋不是住家用的,就到非主家用,也就是到營業用,我只在乎你繳的稅跟實際使用狀況是否相符,也就是財政部現在的政策。
內政部是現在有一些包租代管的東西,其實就是創造供給,他可以說查調之後,清查出來,比如全國有80萬間空屋,可能內政部的政策是要輔導這80萬,可不可以把空屋拿出來當作出租的住宅,然後政府補貼,這個是政策第3點要討論,也就是內政部要放進來的。
我只是要表達我的意見,我們講這一些解決的方法,我們就是要解決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實際上是在解決空屋造成我們使用的狀況不符。
第二個,內政部剛剛提到引導做包租代管供給面的方法,其實在解決的是空屋會造成供給少。
但是現在如果要來解決提案人的問題,其實是要認為這個問題已經產生了,也就是空屋會造成高房價,這樣的問題就像剛剛主席所講的,還要有很多的數據。
我想要表達的是,針對我們討論的,也就是完整的邏輯架構是這樣,假設我們只討論這兩個,在這三個小時裡面應該就已經很急迫了。
我們很同意,現在開解方就是要治療症狀,財政部的症狀是使用狀況不符,內政部提的狀況是不足,我們認為診斷出不是,就不適合開這個藥方。
縣市政府,沒有到區。
是「低度使用(用電)住宅與房價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