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師長、各位夥伴及國立學校,大家早安,我們今天再開有關於「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草案)」第8次會議,麻煩組裡面先作業務報告,再來就把我們第六次、第七次在整個結構上做一些調整於第八會議中一併跟師長們報告。
組長有沒有要補充的?
科長還有要再補充,是不是?
因為這個案子預告期間於現場的師長們有指教的意見,剛剛有提到進到唐鳳政委的平台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其實也成案所以才進去裡面來進行討論。
我們其實過程中經歷了幾次會議,也聚焦現場師長們的共識,以今天來看,其實是就法制的結構再做整理,目前提供給各位手上的這一份資料當中,我們其實是在結構上先把特教學校先講,然後再講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最後再講國立國民中、小學,然後再講三個科技高中的準用,所以結構上大概如此。
同時,如果有一些法條,其實也有一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當然不是為特教學校,也沒有談到裡面的特教班,但有一些共通性的這些原則,我們就會儘量再參考剛剛所說的標準,避免國教署可能在某一些階段別的落差太大,我想就一併跟師長們做這樣的補充。
我們是不是就進到討論案?
我們是不是逐一宣讀,先從名稱開始。
這個名稱跟預告的時候有一點差異,主要是因為在預告的過程中,現場的老師們誤以為這樣的標準是涵括縣市立的學校,所以我們特別在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之後加「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很明確這個標準其實是在教育部所管轄的學校,自己所屬學校適用的規定,這個名稱不曉得各位師長們有沒有指教的意見?
第1條就不要宣讀,主要是依照特殊教育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來訂定,。個部分,不知道師長們有沒有直角的意見?
那我們看一下第2條。
謝謝宣讀,這一條第1項,我們參照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裡頭,對於適用學校範圍有一些定義,但是這邊又特別加入了國立特殊學校。
第2項的部分,在第7次的會議可能沒有看到這一項,主要是在特殊教育學校設立停班及人員編制標準第7條,其實對於特殊教育學校應該可以有哪一些部別有陳述,我們在跟法制人員討論的時候,認為第2項先寫出來,等一下其他的條文去鋪陳各部別基本授課節數的時候,看起來應該是結構上比較清晰,這一條不曉得師長們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
「高職部」的部分主要是因為特殊教育法體系的這個部分並沒有比照高級中等教育法來做修正,因為我們的體系是特殊教育法,未來如果特殊教育法再有修正的時候,可能再回過頭來把它修成跟高級中等教育法一樣。
謝謝老師提出詢問。接下來進到第3條。
第3條各位在看第1項的時候,其實切兩個,把它分成第一個是前條第1款的學校,那個學校就是指我們的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以及任教於前條第2款、第3款,第2款、第3款就是一般的學校,一般的學校裡面,其實我們就有「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事實上還有巡迴班,但在前幾次的會議當中,也有跟在場的師長們討論,此時此刻並沒有巡迴班,在討論節數的時候,其實還有一些沒有辦法聚焦的共識,我們認為先走,後續如果巡迴班有要持續進行的時候,我們再來針對那個部分進一步再做更深入的討論,以免影響到整個標準公布的時間。
因為整個標準其實各學校應該是在109年學年8月1日要啟動,相關的課程、安排等等,都必須要提早作業,所以大致上只能第1款、第2款。
第2項的部分在做這樣的說明,是要鋪陳往後第4條至第8條,因為一直講專任、兼任等等,看起來有一點複雜,所以在第2項的部分就做了一些簡稱,以上跟師長們報告,不曉得師長對於第3條有沒有相關的意見?
好啊!「老師指教」的部分,是不是?我們今天會後把老師提出來的記錄下來,因為我們會進到再有法制人員的諮詢,我們再請法制人員協助我們,以老師(意見)看怎麼調整會比較適當,麻煩同仁在會議紀錄的時候可以稍微記完整一點。
看怎麼寫比較好讀,不然看起來整個概念比較複雜,不容易清晰,會後就文字的部分如何調整,比較有利於現場的瞭解,再來努力。
第3條不曉得師長們還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
如果沒有的話,麻煩往下第4條。
謝謝,第4條的部分,大概就是中間欄位職稱的部分,因為在幼兒部、國小部大概都是專任的教師,可是他們都具有導師的身分,所以這裡大概就把它合併起來。
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的話,就有分開,不曉得師長們對於第4條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
麻煩說明。我來說好了,在特教的部分,學前特教其實可以比照普通幼兒園的部分,早年對於幼稚園老師,其實也是包班制,沒有分節數的,但對於請假的時候,鐘點如何計算,其實是有過函釋的。
但是就是就這個欄位來看,因為我們把幼兒部、國小、國中、高中、高職都放在一起,所以很容易就看出基本教學節數應該寫成包班制,感覺怪怪的,因為包班制總不是一個節數的概念。
所以全教總的建議是:是否容許會後對於這個表格欄位的名稱,到底是不是要把幼兒部跟其他幾個部來做不同的敘寫,讓我們會後再來整理。至於您所說請假的部分,因為現行已經有函釋,所以執行上是不會有問題的。
原特組要不要再針對這部分來作回應或者是補充?
這部分可能有聽過幾次會議的討論,在國中、國小部有關於導師及專任老師間授課節數的差異,顯然看法還沒有辦法一致,不過剛剛同仁也有提到,難免在訂出來之後,也會去影響到縣市等等的作為,所以目前國教署在訂定出來,也跟縣市的做法一致,這個部分建議入案下來,可能在做政策評析的時候,再做長官們的決定,可能要把全教總認為的觀點等等,及我們認為的觀點再陳述。
原特組可能可以做處理的是,剛剛講說可能是縣市,我們把22縣市目前的做法稍微再做一個整理,看看調整之後干擾性大不大,我想在政策分析上會比較精準。
幾個教師團體的聲音,有聽到,如我們剛剛所提到的,也就是麻煩原特組在整理22縣市的實質作為,及109年是不是要再做一些調整等等,這是論述上必須清晰,如果你要論述,論據必須要很清晰,縣市也都在調整,看法又是如何,跟幾個團體來作這樣的說明。
對,在政策分析的時候,他們就必須要去提到,才有辦法做比較精準的評估,因為後面其實還有減很多節數,所以確實是總體評估的概念。
第4條彙整剛剛的意見。
好,原特組。
確實在課綱裡面有講到,不同部別、分鐘數,甚至也有一些彈性可以做一些調整,在課綱裡面目前是有的,所以沒有重複在不同的法規命令或者是行政規則重複敘寫,所以如果有一個地方其實已經有規定,也許這裡就不用再寫了,剛剛講的就是在課綱當中。
這一條有沒有意見?
第5條。
第5條的部分,不曉得師長們有沒有指教的意見?這是在講兼任行政,每一週的基本鐘。
「說明二」也有特別提到,目前的基本鐘看起來是比高中職還要來得低,主要的理由寫在第二點,也就是未來可能有職務加給上,如果已經有做了一些處理,可能在整個基本鐘的部分,就跟高中職是一樣的,所以各位也可以看一下說明二的部分。這一條不曉得大家有沒有什麼指教、意見?
在欄位的部分,敘寫跟第7次不太一樣,結構上寫得比較好,上次寫了一堆,法制人員覺得我們寫得太雜了,所以同仁稍微規整,反正跟教學、註冊、訓育、身教、衛生,或者是跟他性質相關的,名稱不相同、但是性質相關的組長都是這樣。
這三個之外都不是的,那就是進到我們前欄各組以外的各處室組長,讀起來會比較清晰。
到底是follow怎麼樣的編制,就是整個學校編制裡面的總班級數來計算,不曉得這一條大家有沒有指教的意見?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是不是就進到第6條,請宣讀。
第6條的部分,不曉得師長們有沒有指教的意見?也就是專輔老師跟處室本來不用教學,如果他們有教學,就依照學生輔導法但書的規定,回扣回去是老師比照第5條第1項教學組長,老師比照組長,如果是處室主任的話,就比照主任。
各位不曉得對於這一條有沒有什麼相關的指教、意見?
對,最多就是這個節數。就是至多可能怎樣。
這個概念是不是可以再釐清一下?你們回過頭來這一條,應該有看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第6條,基本上是不用上課的,也是寫每週基本節數,是不可以會後再確認一下,這一條他們是援引了高中每週教學節數的標準第6條,但是沒關係,我們回過頭來看一下,這樣的寫法如果不是太理想,我們文字上就做調整,謝謝全教總這邊的夥伴。
第6條,不曉得各夥伴還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
不是專團,而是專任輔導老師,是依照學輔法而來的。
但是有一個人指定,就是專任指導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