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他要有老師的資格,專輔老師的資格,上次有一個公文有解釋過。
在那一個數額裡頭,有一個可以去做到專業輔導教師的。
但是還是符合學輔法的規定,只是匡列在那個員額內,沒有外加,就是有跟縣市討論過,好像6到9裡面之間的一個。
就是說我們其實也有統計過當時,學校6到9也沒有聘滿,我們希望他能夠去適用、適法,學生輔導法,所以也就是在那個數額當中,因為本來就是屬於學校的員額範疇,既然沒有聘滿,可以當中擇一去晉用專任輔導教師。
按理說專任輔導教師就不應該有課務,但是有時學校在整個排課、各方面,其實還有他的為難點等等,所以就做了一個框架。
老師說的對,因為這不是指專團,老師是擔心說如果他是專團,也這樣處理,不是。
沒有關係,我們第6條說明,麻煩同仁把這一種職稱由何來的部分,比如編制是如何處理的,這一些老師怎麼聘進來,並不是專團,還是專任輔導老師,把這個寫清楚,這一些夥伴才是第6條所說的對象。
第6條不曉得各位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往下第7條。
第7條大家有沒有指教的意見?有一些文字感覺讀起來不是很順,但是對過去又是高中剛剛講的標準的文字,這也是我們會後整理,因為要跟它一致,但讀起來不順,所以會後還要再討論一下文字如何酌整的必要。
這邊提到的是「減授」,「總減授」的狀況,第1項、第2項,兩項合計的話,有一個數字,萬一是有關諮詢教師,上次有問過同仁,他們是說在特教的實施規範裡,好像也談到有關課程諮詢教師,所以也就放進來了。
各位不曉得對於這一條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
所以就把特教學校的相關規定跟高級中等學校是趨近的,師長們有提到現場排課、課務等等,也要找學校稍微模擬一下,看這樣子在運作上是不是可以順利推動,這是很必要的,麻煩原特組找幾個國立學校沙盤推演一下,看看按照109年的方式來進行時,是不是可以順利推動。
第7條如果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我們是不是看一下第8條?
各位師長第8條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這有跟高中一樣嗎?你這邊也沒有定義他是誰,參考高中第10條第3項,針對這個各位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進到第9條,也是大家關心的。
倒數第3行,應該是「得由學校依學生需求擬訂」,「得」字應該是放錯位置。第9條請問師長,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這一條應該是我們討論最多次的,當時預告也是對這一條的意見最多。
所以老師您的意見並不是在條文本身,對不對?
是在實作。所以您的建議是國教署應該要協助現場,像運行方式到底如何處理,所以跟法條沒有關係。
因為這是講高中集中式特教班,因此找國立高中有特教班的學校,幫忙先做幾個例子,哪一些是可以這樣記的,未來在執行端比較不會有學校裡面,老師跟主計看法不一致,而產生無法執行的問題。
條文本身剛剛秀水是沒有意見的。
剛剛老師提到的是分散式資源班要不要置導師的問題,可能就不是在我們這個標準裡面,因為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特殊班級專責單位設置人員晉用辦法當中,其實對於這個分散式資源班置導師的這一件事已經規定不少年了,所以我們很難在這裡(規定),已經設導師,尤其現場有一些權益事項把它拿掉,我想有其困難在。
但剛剛老師提到的是,因為可能不是用週的概念去處理,所以也許原特組可以再思考,我們現在都是訂每週,所以對這一些的間接服務是不是讓它可以變成是學期的排課方式,我覺得這個可能要提出來,跟剛剛的秀水(高中)講得也是一樣的,所以會後在法制人員討論,是不是一定要在法條當中再去補充前項的那個東西是不是可以用學期去處理,又或是在說明看哪一個地方放,未來執行才不會是問題,我覺得這可以跟法制人員再討論。
不好意思,我11點在院裡面有一個會議,所以我必須要離開,是不是麻煩志明組長接下來主持。
原則上第9條的結束,各位師長應該到目前為止可以接受,現在應該是執行面的問題,就是如何去協助,讓它未來可以協助推動,而不會產生跟主計間的爭議,是不是?
我們就是「併同」,就跟剛剛所說的,就跟剛剛蓓莉老師所說的一併處理,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