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把目前兩個做法用很簡單的PPT先跟大家說明,好不好?我們直接進到第34條,這個是依第34條的架構來做的。
投保單位我們說是雇主,雇主是要付兩種保費,第一種是一般保險費,是投保的金額乘以費率乘以負擔比率,現在是60%,再乘以1加平均眷口數,現在的爭點在於補充保險費,投保單位支付的薪資總額要減掉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的總額再乘以補充保險費費率,這中間差在哪裡?
我講一個比較具體的,像電子業,員工薪水一個月是拿5萬、10萬,但是有非常高額的年終獎金,對財政部來說,這個人的年收入是不只月投保金額,有很大的gap是在獎金,所以當時為了這一個部分,我們把這個錢在補充保費來作反映,所以會有補充保費的規範,我把過去的故事先跟大家報告。
回到內政部或者是衛福部,衛福部、內政部都是投保單位,內政部除了要發給員工薪資以外,還會付什麼錢?我們會有需要來部裡演講的老師,他拿到的也是「50」,他是我們的員工嗎?他不是,所以這個需要加總在這裡面,這個是沒有被扣到的,我們結算以後這一塊沒有扣到的,我們會有一個補充保險費。
我們再往下看第二張,下面這張是健保署實務運作時這樣算的,補充保險費提到是給付薪資總額,這個怎麼算的?是不拘發放的形式、也不論發放的對象,這是我們之間很大的誤解,明明是第1類第1至3目,發給的對象是不拘的,我衛福部是第1類第1目,但是我會發給那一些可能來演講的老師,有可能第2至6類,都有可能,所以現在的問題會出在這裡,這個是我們可能要溝通的點,我是不是先說明到這裡?
我們科長先補充。
第34條。
我先說明,因為這個修法是102年,也就是二代健保之後才入法的,確實像政委所提到的,102年辦的時候,因為每個單位都沒有編這部分的預算,好比衛福部也一樣,尤其社福團體來陳情,我們也有很多勞務委外,他就沒有編,假設今天是某大學或者某社福團體來標衛福部的案子,他是一個投保單位。
他除了幫他可能會聘的研究人員或者是工作人員來加勞健保之外,現在又衍生一個投保單位又要有補充保費,這個錢並沒有算進去。行政院當時有函覆當時的衛生署,也就是得動用預備金,但爾後都要編列一般預算,這一件事當時就有函釋,請大家務必要幫忙,也就是這個錢要算進來。
當時的情況一直到現在,大部分比較有經驗的投保單位,多數都知道這一件事會變成雇主的成本,所以在管理費上反映。因此為何在上次協調會的時候,這個案子的起因就是這個勞動合作社去跟榮總標了案子,榮總的錢是來自於退輔會,退輔會當時也同意你把這個成本反映,他ok的,所以這一件事沒有人不願意出這個錢。
誤會在於可能我們講得還不夠清楚,為了這一件事,我們也要求了健保署,在成立投保單位的時候,要讓投保單位知道他還有這個成本,這一件事也已經要求六個分署都要去作宣導,我們也都有盯健保署,他們也有回饋給我們,都有在做,但是可能做得不夠,這一點我們會努力,多數是清楚的,可能問題出在真的沒有講清楚。
我們內部確實對這個有做過討論,也清楚這個就是不患寡、患不均。
所以這個法是從102年當時到現在,我們也發現這個問題,坦白來講,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所以我們內部也有在討論,當時訂了這個之後,可能會發現有一些還不夠周延,這個我們確實會在下一次修法時,這一件事會把它一次補上,讓人家覺得不夠公平的,以後內部的……
我們內部也跟健保署極力溝通,現行法規下目前唯一能夠考量的是,買受人若非投保單位可以放寬,但是要跟健保署舉證,這個可以。
我們的好奇是,因為轉嫁到這個人,那個人在財政部的個人薪資所得,那一段的扣稅,因為勞務就不是投保單位,是個人,因此他省了這個,但是多了那個。
喔!對。
還ok。
今天健保署沒有來,所以在實務上還是要跟健保署討論,法規是我們這邊訂,但是實務執行有非常多的樣態。
所以在查核上如何認定,我們真的要問健保署,就像剛剛政委所提到的,有可能有什麼樣的變形,在實務查核上有沒有什麼樣的想法,我們可以再問。
但是確實有舉幾個例子,像勞動合作社是盲人按摩,所以買受人是個人,這一件事他沒有意見,但是剛剛提到變形的,實務查核上有沒有意見,我們還要再詢問。
有關於這兩個議題,先報告監視系統,這兩案都在7月19日正式回應了,後續要處理的因為沒有法源的依據,協作的結果,其實也針對監視器無助於避免兒虐,是希望透過部會的合作來建立友善的職場環境。
在9月或10月的時候會召開托育的會議,有關於監視系統,有隱私權、肖像權及安全管理等等的範例來提供地方政府辦理。
再者,有關於降低幼兒園師生比的部分,這個部分確實跟教育部夥伴報告相近,有營運成本的考量,以及是不是有足夠的托育人員,這個在實務上確實有困難,所以現在比較具體的是有兩個:1.會建請地方政府補助公私協力的托嬰中心,優聘人力來降低照護比。2.再者,我們會召開相關的修法會議,朝1比4的方向來努力,以上。
這個部分預計籌辦第二次協作會議,預計在禮拜三會召開由健保署主辦,政委辦也會協助我們。
因為我們業務單位懇求拜託大家權責護理案子,雖然很快速就成案,如同政委所提的,確實有透過一些運作,這一個部分有關於護理界當中,比較能夠代表他們,他們也被認同專業的團隊,也就是護理師或者是全國全聯會跟部有達到一定程度的溝通跟認識,目前也朝著他們需要的方向正在提計畫,而這個案子部長也親自主持,所以他們的司長也不用列入協作,也不是跨部會的議題。
還有這個月也有其他的議題正在協作中,謝謝大家。
衛福部簡單用一張PPT跟大家報告協作的成果。
這樣的結果我們有兩個方案:
第一,全面廢止停保制度:以後再也不會有停保,即便是出國,還是要繼續繳保費,就減少了停保議題的爭議。
這兩個是一樣的票數。
第二個支持的方案:還是有停保,但限縮這一些停保對象的資格,就是因公必須要駐外的人員,或者遠洋漁業的從業人員,才能提出停保,剩下都還是要繼續投保,那次協作結論比較多支持的是這個部分。
衛福部後續的部分是這樣,有立法委員把停保制度,現在是訂在健保法施行細則,接著他們希望提升到健保法的母法,而這一個目前都還在黨團協商中,未來衛福部跟黨團協商的時候,也會把「Join」平台協作的結果一起在黨團協商時提出來。以上報告。
我們這一組的看法,p3跟p9的看法不一樣,我們覺得p3是一種感受的問題,如果拿來作問題的話,它的解是什麼?
再來是p9,p9的部分是犯罪沒有大動作的對策,是嗎?覺得部會應該是有的,因此應該是有補充的部分,這個是不一樣的部分,所以我們覺得這不是問題,不知道怎麼歸類。
大家好,我是衛福部的PO盧胤雯或者叫我Alice,我很高興,我們是一個team在運作,也很感謝我們的團隊,我們也有越來越多新進、優秀的年輕團隊一起加入,也很感謝我們有一個Peggy,讓我們這個業務在制度化,謝謝。
衛福部報告,因為這個案子事涉許多的部會,謝謝國發會的協助,衛福部在醫療協助及補助這一塊,也都在PO上提得很清楚,本部目前提供的會影響到所受醫療的協助,因此這一個部分是沒有參採。
但是其他的部分,本部有參採的比如協助在公托資源的部分,因為這個是屬於地方權責,我們也協助宣導地方能夠協助優先針對多胞胎的部分能夠受托。
另外,有關於資訊上的揭露,還有宣導,衛福部一直以來都有在新的進度。其中包括我們有編撰相關手冊的部分,在PO文上原本還在撰擬中,目前也已經完成,未來會作規劃參考,我們會再把網路資訊更新。
另外,有關於資訊系統要增設欄位,能夠促進托育醫院的部分,這一塊已經完成了,這一塊我們也會在系統更新,以上補充。
衛福部補充有關於本案的辦理情形,第一個是針對醫療協助跟補助的部分,這個部分針對產前遺傳的診斷、唐氏症篩檢的相關配套,有一些是優先提到羊膜穿刺補助額度,針對多胞胎的部分,有一部分還要作研議,這個部分都是在相關的資訊提供。
有關於剛剛提到公幼托資源的部分,衛福部現行有五個縣市是採多胞胎共籤,或者是家長自行選擇的抽籤方式。
另外,在育兒津貼的部分,因為這個跟等一下的提案人有一些關聯,今天院裡整合做這一個部分,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就不特別補充。
另外,有關於社會支持的部分,衛福部也會來協助,也就是有關於家暴、兒虐及防治的這一塊,有關於相關資訊的整合,部裡面也會針對現有相關資訊來作友善整合,以上補充。
我們可以簡要說明。
因為衛福部有一、二案,我先講第二案,因為第二案看起來關注特別多,先特別提一下。
我們部裡面已經跟提案人見面了,見面之後跟提案人也達到共識。所謂的「共識」是:其實部裡面對健保的想法是,爾後對於出國的人沒有停保,出國不停保,繼續繳保費,因為有盡其個人的義務,所以當他有需要用健保的時候沒有爭議。
戶籍法是離開兩年後就除戶籍然後就回到健保法,要等半年才能再重新加保,因此這一塊本來就有進度上的困難,這個大家沒有問題。爭議最大的是在停保,而「沒有停保」的這一件事,提案人也很認同。
現在部裡面對於這樣的修法,其實之前就有送過立法院,之前也一直有不同的攻防,現在問題不在部裡面。
這一個問題是我們還是很願意做這一件事,現在的重點是立法院修法的變數,所以這一案協作的話,我不知道有沒有特別多的空間,因此承辦單位要我們特別在這一個會上提。
這一件事提案人也很認同了,而是協作,立法院能不能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