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的規定已經包含到刺網跟拖網,這麼多年以來都在執行中,所以拖網不管怎麼樣,拖上來可以作篩選,該拋棄就拋棄,好不好?現在決定的是把殼寬加長、時間延長,謝謝。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漁業署副署長王正芳。剛剛主持人也有提到,最近新聞報導說行政院有開過幾次會,要指定50處釣點為目標來努力,我在這邊特別跟各位說明一下,這50處的釣點不是全部在漁港,包含在商港、漁港及其他適合的地點來設定釣魚區。
漁港檢討是在不妨礙漁船的作業、漁船的航行安全,不會造成港區的污染前提下劃設。
在進行漁港檢討的時候,會邀請漁民團體跟釣魚團體,大家來共同討論,以上簡單說明,謝謝。
感謝主持人很辛苦整理上午的一些建議事項。
感謝釣魚團體提供很多具體的建議,雖然是積極開放、有效管理,但有效管理好像缺了一環,除有漁民、政府單位及海巡外,但是釣魚團體的角色在哪裡?好像沒有,我是提醒一下,剛剛新北市政府汪處長有提出來,他也展現誠意了,未來管理部分,請釣魚團體積極參與。
因為好像都在提有違規、取締處分,但處分不是目的,自律才是有效的管理方法,所以我建議等一下討論的時候,請釣魚團體在這個管理的角色上應該要有一定角色扮演。
另外,縱使開放的區域範圍裡面,政府做一個簡易的設施也不一定安全,因為一個防坡堤在那邊、一個瘋狗浪上來的時候,那怎麼辦?你把一些安全責任都丟給政府,釣客的自律、要求在哪裡呢?出來釣魚所面臨的生命財產安全對其家人如何交代呢?請問釣魚團體對釣客的安全,保險要不要自己處理?不只是發生問題,家裡也會找政府,像地方政府也有提出來,看看後續的處理怎麼樣,因此這兩塊就拜託釣魚團體好好想想。
剛剛很多漁民、漁會有意見,因為是長期的衝突產生的,我們今天好好坐下來談,管理要有一塊完整的想法,建議當地的釣魚團體、漁會要怎麼建立協調互動機制,創造漁民跟釣客雙贏。
我跟各位報告,漁港有222個,其實是非常低度的管理,雖然漁港法海巡署可以進行取締,但不可能一直去現場取締,要達到處分的要件,「丟」的動作才會產生法律效果。
建議釣魚團體要提出你們具體的角色扮演,在開放釣魚的同時,要具備什麼條件、角色,我們的釣友要自己付出什麼東西,謝謝。
有啊!
目前開放的漁港,還是由政府機關來管理,而且沒有收費。收費就不講。
好。
收費要不要講?
沒有關係,漁港法第18條可以開放,第12條可以收取費用,第一類漁港有訂作業要點,可是作業要點目前還是由地方政府管理,目前是沒有收費。
後面解答要管理的部分、收費的部分也要一起來討論。
對。目前委由地方政府管理,上午收費。
全世界都知道。
不是。
目前一類漁港開放由……
你的左邊是一個規定,第三個再貼一個是漁港法第13條規定「公共設施得委由漁會跟相關團體來進行管理」。
「第一類漁港垂釣區域劃設及管理作業要點」意思是什麼?
沒有產生作用?
這個不要寫。是劃設好了,以後有人來申請、受委託,裡面有一些。
好吧!那就掛著。現在要放在第12條後面。
這不是第4條了,就是剛剛第13條的規定,因為管理作業要點是只針對一類漁港,所以用第13條,也就是把漁業署的那個部分貼上來。
沒有包含釣魚。
所以解法是修漁港法施行細則。
沒關係,第13條先移除。第3項得依漁港法的規定,第18條訂定相關措施,相關措施理論上應該可以包含收費,我們可以先這樣解讀,如果他們抗議再說。
因此可以依第18條第3項訂定相關措施,包含收費來解決這個問題。就是這樣子。
性質是什麼。
委託團體來管理的話只能管理釣客的行為,不能管漁民跟釣客的糾紛。可以解的方式是,地方政府在訂定管理措施的時候,明訂如果發生與釣客以外糾紛的話,就訂協調機制。
糾紛是有其處理方式。
像一類八斗子沒有辦法處理的話,就罵一罵來協調,除非有損害,如果找不到是誰的線弄到,因此只好不了了之。
所以亂停車上面沒有。所以要點出來,就像我們那一天去八斗子,外面有停車場不停,然後就停在碼頭上,所以未來是要把它完整化,所以裡面要貼地方政府反映亂停車的問題。
現在有兩種漁港,一種開放人很多,養一個人處理或者是委外處理可以支應得過去,你真的不可能派一個人在那邊,因為釣的人不多,一個月搞不好只收到3,000元,你要養一個人,根本沒有辦法處理這一塊,這確實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有一種是高度管理,一種是低度管理,所以管理不管理這個牽涉到海巡署協助的問題,依漁港法,如果在港區釣魚,海巡署很明確,是要勸導,可是海巡署不會幫你收費、做清潔,如果你開放的話,委託還可以收費,我不知道是不是可行?
就像副院長講的,台中北堤,一個月收200元,有一些釣點。漁港開放以後人多的部分可以處理,人少的部分很難處理,因為漁港開放空間沒有專責單位,那個港會有人的只有海巡署跟漁船、一般遊客或者是釣客,管理機關的人不可能派24小時在那邊。
是。剛剛看地方政府,所以解法第18條是包含收費?
解法是收費,一個方法是收費清潔管理,第二個辦法是自主性管理,或者是由釣客管理。
收費不是解決問題的問題,光收費就是一個問題,本身收費就是一個問題。
你貼的是解法,第一個應該是委外管理,第二個是釣客自主管理。
如果委託不出去呢?像那個地方沒有,一個縣都統包才有可能,如果他不統包你這一塊,你們也沒有辦法,垃圾永遠是垃圾,不要公告一年以後,大家反對又收回來。
對。
就是釣客自律。
這樣子好了,我「行政機關人力不足」是「管理人力不足」,前面用「依漁港法」,後面加「由當地海巡署取締,依漁港法第18條第2項」。
前不著店。他也說那個沒有辦法。他說走自主管理、自律管理,後面要接的是海巡署去稽核,就是偶爾去看一下。
勸導、取締。
適當的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