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委好、各位與會的夥伴大家午安,我是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的特殊教育科的科長王勛民,主要的業務是負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特殊教育業務,與會的夥伴如果針對特殊教育的一些相關問題,可以提出一些相關的意見,謝謝。
政委好、各位夥伴好,針對學習輔助犬,主要是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與輔導,因為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差異大,依照個別差異的不同,來調整最適切的課程教學及輔導,做最適性服務。學生是否適用學習輔助犬,要根據評估看有沒有需要做這方面的支持與服務。
在教育部的 特殊數位教育平台 ,是有學習輔助犬的運用課程,這個課程是有學習時數認證的,除了提供給特教老師之外,也提供給普教老師了解學習輔助犬如何幫助與運用在身心障礙學生上。因為這個是比較新的議題,我們現在主要是推廣讓學校瞭解有這個議題。
我們在今年的全國科長會議及輔導主任會議的手冊中,已經把學習輔助犬的議題、網址及課程納入。我們先讓學校端瞭解可以透過學習輔助犬方式給身心障礙學生或者是一般學生來做最適切的服務。
報告事項:
一、特殊教育法於108年4月24日修正第14條第3項規定「特殊教育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行政或其他職務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由各主管機關定之。」本署爰依該規定訂定「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二、本標準於訂定召開多次研商訂定會議,於會議中邀集縣市政府教育局、學校代表、教師團體、家長團體、現場端教師與會。本標準草案於108年9月10日至11月11日間進行預告,預告期間現場端提出諸多建設性建議,為回應現場端教師實際需求,本署於預告期間及預告後,分別於108年10月23日、11月21日、1月14日召開4場研商會議及2月4日召開法規諮詢會,其中1月14日及2月4日會議後修正條文如下所列:
(一)全教總代表提出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專任教師及導師授課節數希望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其授課節數,國中導師由14節降為12節、國小導師由18節降為16節。國民中小學部分參照所在地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節數之相關規定。教育局所轄之特殊教育學校國中部、國小部之節數與本草案相同,為不干擾縣市,維持原草案。
(二)特殊教育學校專任輔導教師依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九條規定係屬專業團隊人員之一,但輔導專任教師亦應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資格。已調整為與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寫法一致。
(三)有關教師擔任分組及協同教學之節數規定已調整為不限班型之特殊教育教師。
(四)第七條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分散式資源班直接教學及間接教學已經由法規諮詢會法規專家建議納入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條文中規定。
(五)有關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協助學校行政業務減授節數部分,調整為與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寫法一致。
三、為確認本標準草案條文,爰再邀集學者專家、資源班特教教師代表及相關組織代表召開本次會議研商。
以上是針對書面報告,今天所提的一個節數標準,也就是附件的部分,總共有兩個版本:
第一個版本是中間原條文應該是第7次我們會議的條文,左邊那一欄是我們開了一個法規諮詢後的修正條文,法規諮詢之後我們針對整個條文的架構,我們有做過調整,其中第1條是依據,第2條、第3條是名詞解釋的部分,第4條、第8條是特殊教育學校教師的教學節數,第9條、第10條是高級中等學校的教學節數,第11條是國立中小學的教師教學節數,第12條是分組現用教學的教學節數,第13條是科技部跟矯正署所屬學校特殊教育教師的教學節數,第14條是發布日期。
從第7次的會議一共15條,經過法規諮詢會議之後,我們酌整到變14條,先講特教學校、高級中等學校,然後國立,整個架構是這樣敘寫,以上。
因為今天有行政院的代表,今天的整個會議會進行逐字稿的紀錄,等一下需要不需要我們配合的部分是不是要先說明?
討論事項:
案由:「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草案)」(如附件)條文確認,提請討論。
法規名稱:「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草案」。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學校範圍如下:
一、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大學附屬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特殊教育學校)。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級中等學校)。
三、國立大學附設國中部與國小部、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與國小部、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與國小部(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
前項第一款特殊教育學校,得包括幼兒部、國小部、國中部及高中部、高職部。」
「第三條,本標準所稱特殊教育教師,指任教於前條第一款學校及任教於前條第二款、第三款學校之下列特殊教育班之一之教師: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前項特殊教育教師,包括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以下簡稱導師)。」
「第四條,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幼兒部、專任教師(均兼任導師)、包班制;國小部、專任教師 (均兼任導師)、十八節;國中部、專任教師、基本教學節數十六節、導師基本教學節數十二節;導師擔任團體活動課程之班級活動教學節數,應併入前項導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以上。
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在報告事項議程第1頁「二、(一)」,針對這一個部分我們也有做說明,因為我們調查各縣市政府,也就是用節數去處理,為了不干擾整個縣市,還是維持原來的草案。
各教育階段教學每節的分鐘數事實上在課綱都有明確規範,可能台北市是不是有考量到整個特教老師在特教學校接觸沒那麼多,所以才會反映這個意見;不然課綱應該也是一體適用,應該是沒有這個問題。
「第五條,特殊教育學校兼任行政實務,專任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秘書處室主任,九班以下六節,十班至十八班四節,十九班至二十四班兩節,二十五班至三十班零節,三十一班以上零節。
教學組、註冊組、訓育組、身教組、衛生組,或其他性質相關之組長,九班以下七節,十班至十八班七節,十九班至二十四班五節,二十五班至三十班四節,三十一班以上兩節。
各組外之編制內各處室之組長,九班以下八節,十班至十八班八節,十九班至二十四班六節,二十五班至三十班六節,三十一班以上四節。
前項班級數以學校編制之總班級數為計算基準。」
「第六條,殊教育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及輔導處(室)主任,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需擔任課程教學。但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比照第五條第一項教學組長之規定。
二、輔導處(室)主任:比照第五條第一項處室主任之規定。」
「第七條,特殊教育學校之特殊教育教師個人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或兼任實驗(習)場所管理人員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減經學校行政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會議決議之減授節數。
特殊教育學校之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各領域、群科、學程或科目教學研究會之召集人,減授二節。
前兩項每週得減授總節數上限,規定如下:總班級數十八班以下,三十二節;十九班以上至三十班,三十六節;三十一班以上,四十節;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規定,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不納入前項每週減授總節數計算。」
「第八條,特殊教育學校所聘兼任教師之每週教學節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九節為原則;遇有特殊狀況,經報請教育部備查後,不在此限。」
「第九條,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身心障礙類、專任教師、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十六節、分散式資源班十六節,導師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十二節、分散式資源班十二節;資賦優異類、專任教師、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分散式資源班十六節、導師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減二節、分散式資源班十二節。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類分散式資源班特殊教育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包括直接教學及間接服務,由學校得依學生需求擬訂,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其間接服務節數,每週至多八節。」
「第十條,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班之特殊教育教師,個人全學期協辦行政業務其減授課節數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八條減授。」
「第十一條 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參照所在地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節數之相關規定;情況特殊者,得專案報教育部調整之。」
「第十二條,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分組及協同教學之節數,其核算方式如下:
一、全學期授課教師,得列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二、全學期協同授課教師,得分別列計各教師之教學節數,每人每週以六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