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全學期協同授課教師,依個別教師實際教學節數,核實支給鐘點費。」
「第十三條,科技部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學校及其分校得準用本標準。特殊情況者,得專案報主管機關調整之。」
「第十四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目前第10條是針對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在條文裡面就有明確規範,像多少班級、多少規模以上的學校,總節數可以減多少節,因為有這個標準之後,如果資源班老師如果有一些行政事務,可以一併納入考量,就不會被排除掉。
如果是國民中小學的話,目前應該是沒有到總節數,因為你們是高師附中,所以可以利用高級中等學校來做總節數,國中小有沒有納入?
印象中第6次會議的時候,你們應該是用到第13條,專案報請主管機關,因為當時有提這個問題,所以我們把後面增加一個但書的規定來增加專案調整,第11條的部分是國立附小或是附中的時候,我們同樣是比照這種方式,也就是看學校的服務能量,如果現在目前的規範,沒有辦法來做規範的時候,我們是用專案的方式來處理,南科實中老師,當時你在提的時候,副署長就把這一點納入進去,以上。
其他的先進有沒有其他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