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與會同伴大家好,我是漁業署遠洋組的戴仲君,你們可以叫我JJ。我跟這一個議題的關係,鯊魚的部分就是我們在承辦,所以今天非常希望大家來聽聽看大家對於鯊魚保育這一塊或者是鯊魚的資源應用,因為站在我們的立場,我們其實是希望利用跟保育可以取到一個平衡點,謝謝各位。
接下來由我來為大家說明漁業署為鯊魚所做的一些管理措施。
我們先介紹一下台灣的鯊魚產業,鯊魚本身在全場來講是一種漁業資源,臺灣是利用鯊魚資源的國家之一,我在這邊要先跟大家說明,漁業署已經推行很久,鯊魚自己全魚利用,非常排斥割鰭棄身這一件事。
接下來介紹一下臺灣主要魚獲的鯊魚物種,最多的是將近八成是屬於水鯊,有三成是馬加鯊,像剛剛有提到紅肉Y髻鮫居多,還有一些狐鮫,像深海狐鮫、淺海狐鮫那一類的,像還有其他的真鯊,大概列在16%左右。
因為主要捕撈水鯊,可不可以針對水鯊的資源物種能不能持續捕撈,或者是這樣的捕撈量能夠超出資源能夠忍受限度,所以我們也委託學術單位來進行研究,目前三大洋的水鯊資源都非常好,所以目前維持現行的管制措施。
跟各位介紹鯊魚資源的利用,我們剛剛有提到鯊魚是全魚的利用,像鯊魚翅、鯊魚肉、魚皮、魚腸、鯊魚丸、鯊魚煙、魚腸、魚皮,我想這個是最爭議的魚翅的部分,鯊魚的軟骨是做成保健食品,鯊魚骨大部分都是作擺飾用居多。
因為我們是遠洋組,比較著墨多的是遠洋國際組織,大西洋是ICCAT、印度洋是IOTC,臺灣身處的位置是中西太平洋這一塊(WCPFC),它很大,畫到東京三百三十度,美洲熱帶委員會是所謂東太平洋的部分,還有一個小小比較特殊的組織,是針對南方黑鮪去作保育,這幾個國際組織每一年都會定期依照各個會員國或者締約方提交國內魚撈資料跟魚獲的組成,也會聘請各個國家的科學家一起來參與資源評估,他們也會做出對於這一類資源,不管是鯊魚、鮪魚或者是近海的魚種,會針對狀況提交一些建議案,來提給每一個委員會來決議。
我們會針對各個區域性的漁業組織做出來的決議來內法化,針對鯊魚的部分,我們也會把RFMO禁捕的魚種化為自己國內法,所以才會變成說每一個組織因為蒐集到的魚獲資料不一樣,每一個國家或者是每一個洋區魚捕的方式不同,所以每一種魚獲的方式會對於捕撈的魚種不同,所以做出來的資源評估量,他們認為有一些魚種在這一個洋區是屬於健康的,有一些比較需要進行危險管理措施。
各個國際組織所建議需要禁止捕撈的鯊魚種如下表,大西洋就誠如鯊魚哥所提,真的是最多的,Y髻鮫的部分就有七、八種。
各位看到基本上有一種鯊魚是全部都禁,就是污斑白眼鮫,各個國際組織幾乎都列為瀕危了。
除了全魚這一件事之外,我們除了全魚利用這一件事之外,還要求所有的魚船捕撈到鯊魚之後,鯊魚身跟鯊魚鰭要同批收,意思就是這一艘船一進港,不能只卸下鯊魚魚鰭,必須把捕撈的身體一起卸下,我們藉由這一個方式去確保不會有割鰭棄身的這一件事,不會鯊魚魚鰭堆得跟山一樣,結果鯊魚肉只有幾條。
這個部分是針對國際組織的規範,因為目前針對鯊魚的部分鰭身是佔5%,國內對於這一塊嚴格一些。
比較特別的是,在東太平洋那一塊,他們今年開始鬼蝠紅屬跟蝠紅屬的物種開始進步了,所以我們今年有把這一尾鯊魚在東海的部分也列為禁捕的對象。
目前已經公告禁止捕鯊魚的國家,主要是太平洋島國最多,法屬玻里尼西亞、帛琉、斐濟、馬紹爾,我覺得比較有趣的是沒有遠洋國家。
有推動「鰭不離身」的國家,臺灣在2011年開始推動,也是以亞洲國家來說,也是第一個推動鯊魚魚鰭不離身的漁業國。
我們對於鯊魚禁止捕撈,第一個是禁捕鯨鯊開始,之前有做一些放流標示,發現這一種物種資源真的非常不好,也希望率先可以負起一個漁業國家的責任,所以在97年的時候就開始全面禁止捕撈,販賣持有進出口。甚至把鯨鯊借進來作展覽也不可以,標本要進來也不可以,就是全面禁止,我們希望透過這樣的方式減少物種消失。另外,其他國家針對鯨鯊沒有這樣的措施,臺灣是完全不准。
違反捕撈鯨鯊的規定,我們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就是可以沒收該隻魚獲物,這一個部分經濟部也依照貿易法的規定,有配合公告,從96年開始禁止進口鯨鯊。
接下來剛剛提到的,我們把各個國際組織禁捕的部分國內法化,才會出現鯊種不一樣,這個大家剛剛看過,我就不多說。
針對魚捕行為,我們會加強在魚獲資料蒐集的部分,因為我們知道有一些漁民在作業的當下可能只顧著抓,不見得會記得要記錄它,所以我們也一直宣導,我們有一些紀錄表,現在已經進步到我們要求他們每日用電子魚獲回報資料,每一天要從船上船衛星,把他們的魚獲量傳回來。
作業情形紀錄表就包含所有的鯊魚物種、禁捕、必須要拋棄及曾經捕獲的。我們也有做鯊魚辨識宣導手冊,會把裡面的一些鯊魚特徵跟禁捕鯊魚都放在手冊裡面,這個手冊還是防水成分,方便讓船長或者是漁民可以帶上海,拉起來的時候可以注意一下這一尾是不是禁捕跟限制的。
我們也由目前的海上觀察員有增聘一百多位了,會派駐到我們的魚船上做科學性的觀察跟教學性的宣導,也就是船長等於幫我們到海外推說鯊魚的政策怎麼樣,比如全魚利用,還有禁捕的部分是不是可以注意。
其實這一個效果滿好的,因為遠洋的船長都非常清楚有關於禁捕鯊種是很清楚的,都知道印度洋不能抓狐鮫,大西洋不能抓狐鮫,接下來是剛剛有提到的學術研究。已經禁捕鯨鯊了,有時有點可惜,禁捕了,就再也沒有這一個資訊了,也許這個是可以思考的。
接著是DNA的檢測技術,主要是在港口檢查的地方,魚翅切下來之後,要判別什麼種類不太容易,如果又有初步處理過的話,都長一樣一片白白的,所以我們做委託計畫,也就是做DNA的檢測技術,因此從魚翅取下,我們會定說取下來的sample是不是禁捕的鯊種之一。
接下來提到魚翅進口的管理,我們在2012年的時候,我們公布了一個新的魚翅進口應遵循事項,裡面最重要的重點是,我們有規範魚翅捕撈的漁船要登錄在剛剛那一些國際組織的漁船,船籍國有加入國際組織的話,應該會遵照這一個國際組織做一些船籍的管理,如果漁船可以依照那一些規範去捕撈合法鯊魚的話,我們才容許進口到臺灣。
再者,捕撈的魚船不可以列在IUU名單,只要是在IUU名單的魚獲通通都禁止。IUU是不受管理、未報告的非法那一些魚獲,基本上就是違規作業漁船的魚獲。
進口的魚翅,比較特別的地方是,如果是進口加工的國家,如果是RFMOs會員或再出口加工部分的話,最重要的是新加坡跟香港,因為這兩個國家是沒有漁船的,而且也沒有以他們的身分加入國際漁業組織,所以理論上我們認為沒有漁船,就沒有鯊魚魚獲這一件事,所以只要他們進口進來或者是他們加工過要再出口到臺灣都不准。所以過去從新加坡跟香港進口魚翅的量滿多的,經過這個之後,就變零了,因為完全沒有辦法進來。
接著是大型鯊魚跟魟類通報,這個是不在我們的禁捕名單,但我們認為需要先蒐集一些資源的狀況,蒐集資料之後,比較能夠具有一個數據去評估這一個資源的物種好不好,所以我們目前針對這幾種大型的鯊魚跟魟類有這樣的通報措施,並把這樣的資訊可以提給學者研究。
接下來是CITES的部分,CITES剛剛鯊魚哥也有講到像狐鮫跟Y髻鮫那一類的,去年多了一個,也就是鬼蝠魟,我們這一次有列在CITES當中。
鯊魚鰭不離身,我們自101年就開始推動進行鯊魚鰭不離身,在以前鯊魚魚鰭可以切下來,我們只要要求5%,後來也覺得這樣其實不夠,因為有可能切下來,中間就不見了,所以那時希望儘量能夠往更能夠割鰭棄身的方向走,所以當時就推說從小船到大船,從近海到遠洋去推鯊魚魚鰭不離身,也就是魚鰭會跟鯊魚身一起。
剛剛開始推動的是冰鮮漁船是整個身與鰭在一起,不能切掉,目前我看到遠近海進來鯊魚整個卸下來,不太動整尾鰭,也是整尾卸。
接著是冷凍的部分,因為冷凍漁船作業比較長,我們容許可以切,但不可以切斷,或者是剛開始宣導期的時候,我們會說可以切,但要讓我看到所有的魚翅跟魚身是在一起的,不可以分開,因為他們過去可能魚翅多一點、魚身多一點,切下來不知道哪一個是哪一個,比較多魚目混珠的現象,所以就會說一隻鯊魚對一副魚鰭,就是要綁在一起,剛開始在宣導的時候就是要綁身。
各位應該會看到一些漁民綁身的做法,接著是綁身的過程後是不離身,自己留在身體上。只是在遠洋漁船的部分,只是過去國外的港口,有一些遠洋的大船可能是兩、三年才進一次港口,魚艙的空間可能會是另外一個考量的重點,如果是在國外的部分,我們就會比較允許是符合各個港口的要求,那就是鰭、身不能超過5%。
(簡報第26頁)這個是目前鯊魚鰭不離身的政策,大西洋的部分是身和鰭連身。印度洋的部分是鰭連身,也就是魚鰭不能切掉,冰鮮冷凍這個都是。小釣船的部分是綁身,因為小釣船的空間會比較小,我們容許可以綁,但整副魚鰭都在的狀況,因此容許堆疊。太平洋的部分有一個季節捕鯊組,是針對水鯊鰭身比不能超過5%,其他的部分還是要比照鰭不離身的部分處理。
水鯊比的部分,剛剛所說資源評估的狀況是ok的,接著是我們針對水鯊組,因為給了鰭身比不得超過5%的優惠,總是要做其他的限制,因此我們要要求一個最小體差,也就是100公分的水鯊不能抓。
接著我們有設定禁魚區跟禁魚鰭,我們也是委託學者跟我們建議的,那個區域抓到的魚會比較小尾,我們認為可能是繁殖地區,我們希望不要過去抓那一些魚。還有禁止海上轉載,也就是一定要出去,回到母港來卸魚,確保在海上不會進到國外的港口,然後把鯊魚處理掉的漏洞。
(簡報第28頁)這個是我剛剛所提到的鰭連身,魚鰭完全不處理;像右側的圖片是綁著,用折過來的。之前在做鰭綁身的時候,是全部的鯊魚身,用鐵絲串一圈,然後綁在尾巴,因為這個是水鯊,有把肚去掉,然後把魚鰭放在這個空間,這個是他們處理的方式。
在鯊魚鰭不離身的部分,我們也認為執法是很重要的事情,所以我們出動了自己港口檢查之外,我們也請海巡單位協助我們,他們有一個護永專案,也就是他們查得非常勤勞。
(簡報第30頁)這是我們查鯊魚卸魚的部分,遠洋漁業的港口,我們會有現場人員、港口觀察員定期去作巡港的動作,也會抽漁船來做卸魚的檢查。
(簡報第32頁)這個是回應剛剛鯊魚哥重罰的部分,基本上鯊魚依照規範就是鰭連身,基本上除了水鯊之外,其餘都要符合鰭不離身的政策,這個是遠洋條例通過之後,一定要修正的一些子法規。
(簡報第33頁)這個是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的部分,這個是有條件同意它鰭離身,如果違反剛剛所說的那一些規定,如果抓得是禁捕魚種,也就是各個洋區規範禁捕鯊種的話,我們會罰100萬至3,000萬以下的罰鍰,我們也可以收回漁業執照,沒有辦法再經營漁業。
針對三年以內有兩次以上的罰責,我們會加重處分,可能會有一點五倍的罰責出現。捕撈的魚獲物可以沒入,不然可以用魚的價值再罰八倍的罰鍰。
剛剛是針對重大違規的部分,也就是抓得禁捕鯊種,如果沒有依照規範鯊魚鰭違規的話,會處分50萬以上、250萬以下的罰鍰,船長的話,是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鍰,都可以再收回漁業執照,不能再進行漁業的兩年處分。以上報告,謝謝各位。
針對鯊魚物種禁捕的部分,我們提供我們的想法,其實像是鯨鯊是有經過學術研究、探討,我們之前就鯨鯊來說,我們做過很多的努力,包含之前是抓到要通報,之後要作標示,然後有作兩年設定可以捕撈的上限,一連串做了幾次下來之後,再不動不行。
就我的立場,其實我們真的希望資源利用跟資源的復育可以取得平衡,因此我們會比較謹慎跟嚴謹在禁捕鯊魚這一塊。
就我所知,我們有在輔導經營娛樂漁船這一件事,只是要經營娛樂漁船,不需要整個漁船要重新買或是改裝,但可能要加裝一些娛樂設備,讓我們去作管控,因為娛樂漁船還是有一些限制的。
我想針對檢查這一塊說明,確實人力上是有一些人力上的限制,但是其實從我們開始推鰭不離身,我們就有在港口檢查,我們也有開處分書,我們之前的處分是用漁業法下去處分,現在多了一個鰭、身分離的部分,也就是鰭不離身處理的話,就多了一個,不然以前依照漁業法是只有罰鍰3萬,現在是30萬,我們是從101年在推的時候就有在做。
當然我們也非常感謝海巡署,因為畢竟他們的人力真的多很多,而且遍布所有的安檢站,也非常感謝海巡署為我們這一塊所做的努力,謝謝。
割鰭棄身基本上有放在項目裡面。
法規的部分都有規範,只是是如何執行?
鯨鯊的部分是刑法跟行政法都有,刑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的部分是依照漁業法,是3到1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