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祐詮,我從交大畢業。
體育改革聯會的名片。
我畢業以後,我就開始做一本跟排球有關的雜誌,也是因為在做那個雜誌的時候,認識了春姐。
後來因為排球這一件事有關係,慢慢一直到現在為止的體育改革,一直在跟這一些朋友們、張媽在做這一件事,簡單來說是這樣子。
其實沒有,我們就是從這一份會議紀錄開始。
基本上討論事項是在第1頁。像我們目前最重要的目標是體育協會,不管是會員系統,甚至是選舉系統有沒有線上化的可能性,就像剛剛元春姐所說的,我們現在跟體育署面臨到最大的問題是章程範本,有兩條出現了很大的問題:
第一個是第7條,第7條主要就是聚焦在談會員資格的這個方向。其實這一個會員資格對我們來講,是非常奇怪的。我們看到「個人會員」記載「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這一件事不管在國內……
對,國內、國外這一種體育團體都非常不合理,體育團體是一個民間團體,大家理論上依照你自己的興趣可以自由入會,為什麼要經過理事會審查呢?這一件事也跟國體法的精神是不太一樣的。
國體法的精神是寫說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民眾加入這個協會,但是在這邊的表述方法跟國體法的母法精神是有所違背的,所以這個是不同意體育署的做法。當然體育署有說內政部人民團體法必須要有這一個動作,我們一直認為他們這個表述方法是不太好的。
而且在說明第三點會把個人會員下分成很多會員的型態,雖然說這一個東西會跟你說這一個說明只是對協會說明,但並不是最終的定案,但這一個東西寫在那邊,協會就會知道……
對,就知道可以怎麼做。比方說贊助會員這一件事就很恐怖,因為贊助會員比方會員進來、繳了錢,但什麼事都不能做,也不能表達意見,這個事情是在體育團體是非常奇怪。
再來,這個在邏輯上一開始就分成「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團體會員」現在指的就是下面有三類,一個是直轄市的單向運動委員會,我們的組織是這樣,國內有一個體育協會,比方以排球來講,我們就有一個排球協會,但在各個縣市有排球委員會,比方是台北市,所以先分成直轄市、縣市、各級學校,基本上就是在玩三類,基本上分不出第四類的形式,因此就分成三類。
但在這兩條上就會出現很大的問題,比方說以足球來講,足球那邊的意見代表跟我們反應說,所有的個人會員加進協會,在團體內部應該會有一個自治的方法或者是民主化方法,讓這一些小小的團體選出團體代表,然後變成團體會員,再進行選舉。
但是我們在這一個示範章程裡面,一下子就把這個東西分成兩類,並且對團體會員的審核機制跟民主機制其實都有一定瑕疵的時候,這一條是我們非常不能同意的。
再來,我們再來講第16條的地方,像剛剛講第7條是講「會員入會資格」,第16條是在講「選舉」。現在目前為止很糟糕的地方,大致上是分流選舉,也就是團體會員理事,是由團體會員的代表選出,個人會員的理事是由個人會員代表,依照剛才的會員入會辦法,已經把會員分成兩類,這個投票方式,其實有一點在內政部關於人員等於票票不等值,這個條文也是我們非常不同意的地方。
我把問題整理在下面第3頁,大概有幾個問題:第一,像個人會員跟團體會員加入必須是要理事會同意,這個我剛剛有講過。第二,我剛剛也講到……
對,可以完全不理它。
但是現在的狀況是這個範本是行政指導,就會給各個協會為參考用,但是基本上你這一個範本有一點偏向這一個協會的角度,舉個簡單的例子而言,如果今天是協會的主事者,我看到這一個範本……
章程範本不用。
對,子法才要。
對,體育署核可。
對。
這個事情我稍微解釋一下,我剛才貼的範本是我們本來之前……因為我剛好在審章程委員會。
在我們審章程範本,我看到的範本都是長得像這樣,就是它還沒有訂,但在上個禮拜三的時候,體育署臨時通知我們說我們需要趕快到體育署開最後一次章程的會議,然後來確定這一個章程,因為趕著9月22日要跟所有的協會宣布,我說:「你太晚跟我講了,我需要出國,我沒有辦法參加這一個會議,有沒有什麼變通的方式?我可不可以派其他的代表去?」,他阻止我,因為他說上面就是寫我的名字,我說:「好,沒有關係,是不是有其他的解決辦法?」,然後他就說我送文字資料過去,我說:「好,我送文字資料。」
可是到禮拜四的時候,等他們寄出另外一份章程給我的會議資料,這邊都填好,他就說:「總會設置三十五人,團體會員是十七人。」
沒有,你說舊的?
他們現在目前為止又把那個東西改掉。
是家鴻(音譯)給我的。
對,我們沒有收到,體育署還沒有對外公布。
我那一天收到的會議版本是這樣,以第7條的會員分類就已經加了一個紅字,這個紅字的加入是9月4日跟各個協會開說明會的時候,蒐集各個協會的意見以後,就把這個紅字加上去了,這個是沒有經過委員會同意,就直接加。
對,紅字在這裡不存在。但是比較危險的是,第二個是在這邊又加入11月30日是所有會員加入的deadline,就是現在要在11月30日加入以後,就可以第一次進行投票,往後的會員是加入協會一年以後才可以投票,這個是新增的內容。
我剛剛談到的是這個,就是跟我們看到第16條長得不一樣,就直接把數字踩死,就必須要是這樣。
對,就是我在下一張的這個簡報裡面,我們有稍微解釋,以分流選舉來說,以國體法的規定來講,選手理事是要在20%以上,但是沒有設選手理事的上限,所以當我們要選舉的時候會出一個問題。
基本上我們以十七席來講,我們保障選手四席,這個是國體法的規定,這樣就變成說其實有一點選不出來,就要依照各個協會裡面的章程去制定席次的比例,在這一個操作下分流選舉選出來時會有問題。
其實我們的主張下面有另外一個分流選舉的表格,我們想像正常的選舉應該是這樣,就是不管是個人理事或者是團體理事,我們都可以一起選舉,假設要選十七席,我們一個人的手上有十七張票,我們就是不計名投票,然後就這樣投,就開始按照排序,所以我們排到第十七人的時候,我們就會讓選票去反應這個比例是個人理事比較多或是團體理事比較多,這個就讓選票自己反應,因此我們就不要強制化地規定個人理事的席次跟團體理事的席次。
這個說法其實理論上來講是比較合理的,像現在的體育署一直在講國際的這些體育團體,其實是以團體理事的席次代表比較多,因為國際上的確是這樣運作,但目前為止臺灣的情況並不是這樣,臺灣的情況是現在大家對於這一些協會進行改革,這一些團體理事通常是協會的莊腳情況下,其實如果過度保障這一些團體理事,其實根本也不用談改革。
這個選舉有一個好處,如果在未來團體理事漸漸開始民主化、漸漸找到一個系統可以平衡時,大家自然會用選票的方式,讓團體理事在十七席裡面佔的席次比較多,因此我們認為部分的選舉會佔比較大的彈性。
沒有。
不一定。
對,錯字。
對,沒錯。
比方芳高中又不見得加入,因為是要經過理事會審理。
對,我舉個例子來講,現在以排協的態度來講,就是現在甲組的大學學校跟甲組的高中學校,他們是這樣定義,所以基本上他們在審核這一個團體會員就有一定的權利,現在之所以他們會這樣選是因為這一些甲組的大學學校跟高中學校基本上是他們的好朋友。
這些教練是他們的好朋友,所以不管你學生有什麼意見,可是教練還是會代表,所以對他們來講是沒有差的。
以團體會員代表來講,我們concern的點是這一個團體裡面沒有內部自治,比方一個學校裡面為什麼是教練代表出來投票?他沒有一個民主的機制這一個團體裡面可以篩選出一個代表,所以他現在在談這個團體會員來選,這個對我們來講是非常奇怪的。
這個是體育署那邊的看法,反正我們把體育署的看法,他也是這樣講。
關於「經理事會通過」,不管是個人或者是團體,沒有說錯的話,也就是國體法的母法精神是要開放,你沒有正當理由的話,就是不能阻止人家。
並且現在在入會這邊,以體育改革這一個議題來講,各個單項協會都引起這麼多民眾關注,到時候要加入,比方像我們排球掌握的基數就有一千六百多票,這時候加入的話……
現在目前為止,你不讓他加入,也沒有罰則,可是理論上我們所理論的個人會員,就是應該要上網填一填,就應該可以加入,如果說這一個前科或者是什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