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朋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附議人,我叫周泰維,我的本質是律師,要稱呼我周泰維及周律師都可以。
我還有另外一個身分,我曾經是留日的學生,我也到日本當了旅日的洋將,最近是在臺灣工作,所以對外工作及在日本留學的健保情況,甚至日本當地的法令出了一些研究,等一下跟大家交流一下,謝謝各位。
各位大家好,我想這一個問題大家印象都滿深刻的,主要是因為黃安的關係。
我們回溯問題發生的原因,其實我們有一個停保制度,停保之後馬上回來就復保了,因此會造成一個濫用的溫床,就是抱病回來復保,今天沒有病都不會想要回來復保,有病就想要回來復保,對於這一種人的制裁機制很弱。
上面只有一條是,你曾經有停保或者復保還要再停保的話,只要再三個月之後再停保,很簡單,我回來用100萬的醫療資源之後,再繳三個月的保險費,然後我又停保又出國了,這個制度本身不要說是很複雜。像我本身(專業領域)是稅法,要搞一個租稅規劃,像租稅逃避很困難,其實要濫用健保超簡單的,所以我們是不是聚焦在停保,還有停保之後的復保的問題。
還有,如果你今天復保的問題之外,你把制度設計成很難停保,或者是停保會沒有辦法用或怎麼樣的話,逼著人家要繼續繳健保費而維持保障的話,會不會對於旅外人士健保費的負擔過重,我看到很多persona上大家都在哭窮。
我們也當過旅外洋將,不要這樣,錢我也是繼續繳,旅外四年也是乖乖繳健保費,所以基本上不要哭窮,我偶爾還是會回國探親一下,我偶爾還是會在過年回來的時候小感冒、吃藥,我寧可有這一個保障。
比如你的所得真的是高到驚人,導致你在臺灣的保險費很高,導致你真的負擔不起的話,我覺得有一些配套措施,比如你用不到一次,一年都沒有用到的話,是不是有一些部分核退的機制,或者是對於這一些完全旅外的人士,他們的保費在徵收時設定某種程度的上限天花板,某種程度可以避免掉追殺這一些很貧窮旅外人士的機會。
老實講,旅外人士投保的金額正確嗎?基本上我學稅的,旅外人士很多在外面賺什麼錢,不要說你們健保署、外交部、僑委會,我跟你講,財政部都搞不清楚,會把實際上的所得拿回來臺灣投保嗎?我想可以思考一下,是不是真的有這麼哭窮,謝謝各位。
我們回到最源頭,什麼是保險?保險就是不時之須,當你發現生病的時候你才回來的這一件事,這才是要防堵的核心,我想這應該是大家都可以認同的。
現在最大的問題出在哪裡?在退出健保跟重新加入健保之外,我們居然還有一套停保及復保的制度,而且復保的制度很簡單,復保當天馬上就生效了。平行這兩套制度,我個人覺得非常有問題的。
講到留學跟在外工作,我以前留學,也在外工作,是在日本,日本是強制加入,日本很簡單,就只有一套,要就退出、要就加入,沒有什麼停、復保的東西。
實際上我觀察到的日本朋友及研究日本法令的結果跟大家分享一下,你從日本那邊,如果要到國外去工作時,這時候你要先去區公所把你的住民登記先塗銷掉,有一個效果是把國民健保拿掉,就是這樣子。
等到哪一天想要回來重新加入的時候,要先做一件什麼事?要先做住民登記,先做住民登記會碰到什麼問題?登記居住地的區塊所問你:「這一趟回來是不是要把日本當成生活重心地,有無要繼續待一年以上?」如果沒有辦法講到讓公務員感動的話,你的住民登記是不會被接受的,這個也是有風險的、有審查權的。
有可能不會接受一個日本國籍的人在外面繞了一圈之後再回來,然後再重新加入。
第二件事,如果住民登記沒有成功登記回去的話,你的健保加不回去,因為有這一層的風險,所以來臺灣工作的日本朋友,他們不敢退出日本健保,在臺灣期間繼續繳日本健保。
為什麼?臺灣這邊有健保就可以加入,有可能回日本就醫,也有可能來來去,如果生病的時間點是在日本的時候,這個時候是要繼續維持這個保障,這是有必要的。此為第一個層次。
如果現在不考慮把停保廢掉,是不是要考慮一下復保要稍微作一下限制?不要那麼快(復保)。因為會發生的問題是,很多人會投機,已經知道發病了,然後再故意回來投保,是不是要設定一定期間的觀察期間,就算是復保,比如在六個月之內,真的沒有病了,才准你復保生效,或者也可以直接復保生效,但是對於這一些重大疾病要排除掉,因為有些病人是回來檢查才知道,但有些人是在國外就知道身體不太好了,因此趕快回臺灣復保,我們復保又馬上生效,因此是不是可以把某些人有濫用的情況列舉起來,我們讓他拒絕適用,這都可以考慮的。
如果在這種情況之下,會不會導致很多人停保、復保這麼麻煩,而導致於不敢停下來,健保只好繼續繳。這時會發生繳納的問題,有的人覺得749元對他負擔很重,都有錢坐飛機回來了,付不起749元,我覺得這個很好笑;不要講749元,749元要乘以3,因為要停保,所以還要繳三個月。
另外一個狀況是,如果要回來的話,要做什麼事?是不是真的要考量到他的費率無法負擔?我必須要講這一點,像外交部的薪水就直接全部被衛福部捕捉到,因為是公務人員。
有很多的情況是,來源所得根本都在國外,可能都有戶籍,像來來去去,應該要被臺灣課稅,但是對臺灣來講,可以掌握到的費基也就只有臺灣這麼一小塊,甚至他也是繳749元,而這一種情況我們再作細緻的區分。
像捕捉率很高的話,我們給他一個費用的上限,可以考量到他就醫的機率沒有這麼高。
如果真的就是749元,反而還要請財政部提一個資料給衛福部,讓他們多擴大一下費基,讓他們多抓一下,我覺得這個才是正辦,並不是一方面強調749元或多少錢對某些人真的負擔很重,我覺得這個是有配套措施可以處理的。
不好意思,我再講最後一點,剛剛有提到短期回來停復保就醫已經達成收支平衡這一點,我個人並不是非常認同,請大家聽一下我的意見。
我們的醫療資源並不是只有健保費的這一件事這麼簡單,醫院怎麼養起來的?有很多租稅優惠把那一些醫院養起來,醫生怎麼養起來的?很多醫生讀國立大學,陽明、成大、臺大,用很多資源把他們養起來,這一些人也是醫療資源,你要看人跟醫院。
人跟醫院的運作上,其實是稅基維持的,如果這一些人對於臺灣社會連帶真的很低的時候,是不是應該要考慮讓他們付比較高的費用,像自費或者怎麼樣,因為不能只考慮費的部分被cover,而沒有考慮到稅的部分沒有支付到。
我們的國力有限,我們能夠做多大的人情,這一點應該要量力而為,以上是我的意見,謝謝各位。
我們這組也是經過激烈討論,最激烈的就是我,不好意思,我們原本先用身分別,但發現有些共通點,我先講一下我們思考的順序及邏輯。
中高位階的思考順序及邏輯,停保制度到底該不該存在,有幾位意見的同仁一直強調縱然有很多人說他們很少看到有人為了濫保支領健保而回國,但是常常看到很多人為了要用健保而回來,因此他們對於停保制度所衍生的問題,覺得不應該隨便開動,原則上是比較廢除的立場,認為不要有停保的制度來,認為不應該有容許停保的力量。
不過,我們大部分朋友的立場是,停保可以維持,但我們要好好討論在哪一些情況,或許例外在某些要件之下,也許某些業者又或者是容許某些情況非自願,因為工作或者是公務外派的情況下,現實上他的身體如果有出狀況的話,也不可能後送回臺灣就醫,要考慮讓他在外國有停保的機會。
我們接下來講下一個問題,我們在少數的情況之下,願意承認停保制度可以用然後接下來的問題是復保,可不可以一接受停保完之後要申請復保,馬上當天就有效,而有效的結果就會造成濫用的溫床,因此我們就提出了幾個面向,也就是針對復效是不是要設一些攔砂壩?
所謂的攔砂壩意思是配套措施,也就是要設一定期間的觀察期,避免真的是帶病回來復保的,又或者是把一定期間的自負額拉高,又或者是把之前一直停保到復保間所沒有繳納的健保費一次吐出來,像這一些情況是配套措施層次的一些問題。
我們針對這樣的邏輯來針對各種各樣類型的人去討論,我們就開始來講。
這並不是全部,而是大部分的情況,出國的事由看是因公或者是非因公,或者有人寫自願或是非自願,因為工作或者是公務不出去不行的話,現實上的生活重心在國外的時候,這一種情況的話,是不是應該支持停保?
有兩種意見:
第一,現實上真的用不到,所以就讓他停保,只是停保的話,復保的時候有一些配套措施還是要注意。
第二,另外一派的講法是,這一種情況偶爾還是會回來,就像有幾位駐外人員是出國會停保,偶爾生病是幾個月會回來看一下病,我們就要再復保。
像這一種情況,是不是乾脆就不要停保算了?而這個時候所產生的問題是什麼?不要停保,然後繼續保下去,可是要到國外去,要支付這麼多的健保費,有的人不一定是繳749元,有的人所得掌握比較高,像外交官的所得百分之百都可以掌握到,因此費基是18萬,要繳的話,可能要繳比較多的健保費。
這種情況我們會有一個想法,有沒有辦法針對這一些人,也就是不讓他停保的前提之下,不論是由政府來負擔代繳的健保費,因為並不是他選擇要出去的,或者是給他一個定額給付就好了,針對他應該負擔的健保費給他設一個定額,現實上真的沒有用到這麼多,因此我們還是繼續要求他維持健保,只是用的機會比較小,因此我們認為讓他少繳一點,像用定額或者是簡單的方式。
這個類似的情況可能也出現在遠洋漁船或者是外交NPO的情況,遠洋漁船或者是外交NPO的情況更極端,他們因為工作還出去,他們去的地方是更沒有醫療健保資源的地方,在那一些地方到底要不要支持停保,有些人認為漁船開到大洋當中,也不是說靠岸就靠岸,真的就只能吃止痛藥,健保是真的用不到。
因此,這一種狀況之下,是不是支持用停保?我們這邊提到的是,不一定要讓他停保,而這一種情況下,反而應該要繼續維持健保,說實在的,有可能船繞一繞就回來臺灣,也有可能在國外急救核退的理由回臺灣核退,如果核退的金額太低的話,其實每一種保險都有沒有辦法保出全額的情況,也沒有辦法一概而論,這並不是架構的問題。
當然也有人提到如果在這一種情況下要繼續維持的話,我們還可以加什麼?像外交或者是NPO的雇主,甚至是遠洋漁船的船員雇主,也就是人既然是他們派出去的,天有不測風雲,健保可能在國內外的話,還是可能用到國內的健保,我們希望繼續維持的話,不好意思,維持的這一段時間,就由雇主多付一點,也就是由他代繳。
像漁船那一種出去萬一受傷回來金額很大,核退的金額差很多,是不是鼓勵,又或者是在政策上讓商業保險多加一點,讓船東多加一點商業保險的補助。
這邊還有一種狀況,有加入國外的保險,在國內又加入,等於是雙重負擔的狀況。我們這邊的討論是,有一種講法認為這並不是雙重負擔,如果國外出險的話,因為是生活重心地的保險,不管是商業保險或者是當地的健保。
如果你的出險是在臺灣這邊的話,當然就用臺灣的健保了,因為各保兩個地方,這個是重複的問題,像保臺灣境內跟境外的,因此沒有重複的問題,所以也沒有費率重複課徵的問題。不能因為國外曾經有繳過健保,就認為在國內為停保的理由。
我們的意見大致是這樣子,有沒有遺漏重要的部分?
沒有,那就謝謝各位。
我再補充一下。
所謂「定額給付」的意思是,有些人反應有些業者主要的工作地點是在海外或者是大洋上,因此基本上用不太到,現實上用不太到。
像這一種情況之下,如果還不讓他有停保選擇權的時候,要求他繼續保下去的話,是不是有可能把費率鎖在一定的定額,並不需要像我們現在一樣,原則上是看所得的投保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