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現在749元,大家不要當成通例,這個是很多人沒有完整申報的結果。原則上是用所得作為投保的金額,可是現在是有些人是不是因為用得機會少,所以我們給他定額就好了,而不要給他這麼大的負擔,這個是用得特別少機會的那一些人。
增加復保門檻的部分是這樣,我們總是不能有一個制度開一個門,然後後面又不守,不然就是把前門關緊一點,不然就是把後門關緊一點,如果我們要開前面可以停保的門,我們在復保的這一點上要嚴格把關,我們不應該在當天就讓他復保,也就是至少要有一定的觀察期間,這六個月是不是沒有發病,如果有發病的話就不承認他的復保效力——像這一種情況的話,就是避免帶病投保的防衛機制。
如果你做不到這一點的話,是不是至少有可能做到當初停保到復保申請間停掉的健保費全部一起繳,這樣也是防堵的機制。
或者復保雖然馬上生效,但是在一定時間內,如果去看病的時候,自負額比較高,不能說自己負擔兩、三成。
對。
我們覺得這個是兩個不同的層次,也就是符合這一些要件的情況下可以,那你覺得哪一個要件可以接受作為要件。
這個是在停保之後要再重新復保的時候,必須要有這一些配套措施,並不是浮濫同意復保,你願意停保,你就要能夠接受復保復不起來的風險。
因此我覺得這個東西不用考慮,這個東西有的話,就一定要有這一個,否則這樣投不下去。
有這樣的配套之下可以停保,那是不是就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