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我們對相關的計畫機制進行調整,讓社會青年有更多的參與。目前大概有二十多項的計畫是社會青年可以參與的,除了提升到三十五歲之外,另外我們也會針對比如社會青年參與的比例、增加一些誘因、針對他們的需求或者是關心的議題來做一些計畫的調整,下面有舉一些例子,請參閱。
因為大部分有比較多的人還是白天會比較困難一點,所以假日及晚上會比較適合。
就是關於一例一休的問題,承辦單位就時間運用上有一點限制,這個部分我們儘量在做一些調整。
對。
結語就是青年真的很重要,我們希望可以更多的運用新媒體及各項活動來影響青年,也針對青年的需求來開拓及試辦一些先導型的計畫,希望在政府部門扮演比較前端的角色,希望長官們給我們支持與指教,謝謝。
院長、各位長官、委員大家好,青年署來作簡要的說明。這個研究報告的部分,我們也有附連結網址在會議資料上,大家可以直接下載來看。
報告中周教授有提出一些短、中、長期的處理建議,在上次會前會的討論當中,有提出針對吳政哲委員具體建議有四項後續是要繼續討論,接下來我們會邀集有意願的委員、相關部會來做進一步的研處,蒐集大家的意見,提出處理的方案,並做更詳細的評估與分析,再提報到行政院這邊來做裁示,這個是目前處理的狀況。
補充報告一下,這一份報告在這個禮拜已經初步完成了,所以今天有依政哲委員的建議,我們今天先印了桌上這份第55頁至第62頁的研究建議給大家參考。
另外,我們昨天也有跟政哲委員先作初步的討論,政哲委員的建議是,當時在提案當中有六個具體建議的部分,也就是55至57頁的部分,除了第六項青年議會可併到今天討論案第八案來作處理,以及第三項建議的部分是比較程序性的,故先不用討論之外,建議是不是後續可以針對其他這四項提案的具體建議來組成工作小組,邀請有意願的青諮委員及相關的部會來作後續的討論及處理。
不過,周老師提出的研究建議當中,有部分是涉及行政院的部分,因此這樣的工作小組如果要組成的話,也要由行政院長官裁示召集人的層級。
院長、各位委員、各位長官大家好,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簡要說明。
在82年的前青輔會跟103年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事實上都有兩次的機會提出要研擬青年輔導發展法及青年發展法的構想,但是送到院裡面來討論的時候,當時因為涉及組織法的研修或認為沒有這樣的必要性,因此那時並沒有繼續做下去。
不過青年署還是另外訂定青年發展的政策綱領,這在行政院104年有函頒給各部會,作為各部會推動青年政策的些參考及依據。
另外,青年發展法的部分,我們覺得年齡跟對象是滿重要的,其實剛剛委員也有提到,因為年齡界定就會影響到法案內容主要的方向主軸跟不同年齡需求的部分。
在82年的時候,當時是18歲至45歲的角度研擬,但現在104年青年政策綱領是15歲到35歲,94年青少年政策白皮書,則是12歲至24歲等等,因此在年齡的部分,事實上是需要做一些釐清。
剛剛也有提到聯合國的部分,Youth這個字在中文的翻譯並沒有一個精準的字,意義上比較接近的是「年輕人」,因此會導致在使用「青年」或「青少年」的詞彙選擇上,一直沒有辦法統一。甚至在部會的分工之間,青少年的部分,在91年行政院有一個青少年事務促進委員會,事實上是當時內政部的兒童局,現在已經改制成了衛福部社家署擔任幕僚,因此確實是需要再釐清。
教育部也認為這一件事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們建議再蒐集更多的資料來作審慎研酌。94年有做一些青少年發展法的研究,但是年齡層基本上是偏低的,過了十幾年之後也有一些落差,因此我們希望由教育部再來進行相關的研究,蒐集一些先進國家的具體案例,還有研究國內的法律體系,以及年齡範圍和應該有什麼內容,然後再來決定是不是要制訂一項新的法律。
另外,有關於提到一些整合協調的相關機制,也可以在這當中一併研議,謝謝。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