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當地有沒有適合的醫療資源。
根據我們簡單討論,其實這個共識要取得是滿困難的,簡單來講像遠洋漁船的漁工及外交人員,我們會覺得本身要強制讓他完全不能停保,而繼續繳費用的話,我們覺得稍微有一些不通人情。
這兩個類別的族群,其實他們在臺灣境外或者是回來境內的選擇性是比較低的,如果要強制不能作停保,要繼續繳費用,這個比較困難,更何況還要同時支付兩地的保費。
接著是留學生,分為中國留學生與其他國家的留學生,回國頻率選擇的自主性可能比遠洋漁工或者是外交人員稍微比較高一點,他們要不要回來並不是取決於有沒有被強制的因素,而是來自於自己經濟能力的因素。
留學生經濟能力一定沒有像經商的人那麼好,因此他們是否可以辦理停保,這個是第二等的部分。
最後,我們認為最不應該停保的是,比如被派出去的,又或者你是臺灣人,但是後來決定到國外經商,不管是在中國或者是其他國家,又或者是其他旅外的國人,我們認為這應該要繼續保下去的人
他們什麼時候回臺灣的自主性其實是夠高的,他們的經濟能力好,而且他們的人生也沒有被誰限制住。
有聽到的保險司跟我講另外一個規定的問題,我如果有說錯,請科長幫我確定一下,出國六個月以上你可以停保,出國超過兩年就會退保,但是出國兩年之後,如果在兩年至四年期間回臺灣的話,又可以立刻恢復你的保險身分,當天就可以了,如剛剛所講的,像這一個漏洞還要稍微再更大一倍。
我才會覺得在停保的規範,要允許一個身分的人停保,真的要謹慎再謹慎,不能隨便同意他停保。
像遠洋漁船跟外交人員是比較可以接受的,留學生接受度稍微比較低一點。
我另外傳達一下其他組員的想法,像王醫生認為不要停保,不然不管什麼原因出國,停保之後復保的門檻要拉高,因為他認為社會保險的用意是互助,全臺灣的保險是互助的,年輕的時候覺得用不到,等於是幫助老年時的自己。
如果願意有一些原因,讓人家比較難以接受停保的話,復保的門檻之後也應該要提高。
像僑委會也有提到,其實有時有一些旅外的國人比較難以識別為何旅外,有一些旅外國人長期不在國內,對臺灣的幫助滿大,因為他有時在國外會幫忙張羅臺灣需要在當地國際一些互動的事宜,所以希望不要把所有的旅外國人都認為不能辦理停保的對象。
我也很認同僑委會的說法。
希望到時可以帶回去行政院討論的是,出國六個月,然後不到四年就立刻跑回來,然後持續有保險身分的這一件事要如何杜絕,希望到時會後可以帶回去,因為我想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的想法、補充,我希望這到最後可以防堵方法。
我今天看到的是六個月到四年的這個漏洞,我想再提出來跟大家提醒一下。
另外,我認為關於出國自主性是不是很高,這個是拿出來跟大家討論的,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