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是法務部檢察司玉萍,直接叫我玉萍就可以了,我負責刑法研修的工作,謝謝。
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法務部的玉萍,第一次參加協作會議,如果有報告不周到的地方,請各位包涵。
今天的報告時間比較短10分鐘而已,我分成三大部分:
第一,主要是針對提案及附議之訴求作基本的回應。
第二,提案人提到三類的犯罪行為,我們現制對加害人的部分有作什麼樣的處遇。
第三,因為臺灣沒有辦法獨立於國際之外,故對相關國際保護的規範來作報告。
有關於提案跟附議的訴求,其實滿多部分主要是針對嚇阻犯罪或者是減少犯罪。像酒駕的部分,我先跟各位說明,酒駕到刑事犯罪、行政處罰其實是兩個階層,有關於酒駕的刑事犯罪,我們是從88年增訂第185條之3,在97年、100年、102年每一次修法都有提高其刑責,一方面希望嚇阻,一方面也希望能夠發揮降低相關的傷亡、保護人民法益的功能。
單純的酒駕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致重傷或致死的情形,會另外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或者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責。
刑法不一定沒有嚇阻的作用,但是是不是能夠有明顯嚇阻或消滅犯罪的作用,其實我們可以從這一個統計數據來分析,像剛剛何議員有提到,其實這兩年,我們酒駕傷亡的人數是降低的。
內政部的統計資料,是針對A1、A2的傷亡的人數來統計,法務部的統計資料針對酒駕有送到司法機關或者是判刑的情形,因為統計資料基準不同,從97年至105年,因為102年的時候,我們有大幅提高刑責,也有限制酒駕的酒精濃度,限制在0.25,喝了一罐或兩罐啤酒就可能構成。
因為我們做了很大幅的入罪範圍,所以在102年以後,其實人數是大增的,我們光從統計數字上來看,人數是不斷增長,因為刑責不斷提高。
現在監獄的狀況,也因為酒駕的刑責提高,而範圍變比較大,所以像公共危險酒後駕車的入監情形,一直都是屬於人數最多。
就統計的數字,我們光從量來分析,我們逐年提高刑度,人數是不是就會降低,目前是看不出來,無法證實。
外國的部分,有關於鞭刑的部分,像新加坡、馬來西亞都有鞭刑。以馬來西亞為例,因為馬來西亞對於非法移民的情形有處予鞭刑,他們施行以後,從2008年至2013年的統計,被執行鞭刑的人數並沒有下降的趨勢,一直維持在5,800人左右。
馬來西亞地方的移民署其實有跟國際特赦組織回覆,執行鞭刑之後回去,又再回馬來西亞的人數,可能還高達2/3。也就是說,鞭刑不能說沒有嚇阻作用,但是是否可以阻絕犯罪,或者馬上讓犯罪消滅的情形,可能是有待保留的。
今天提案人有說明,鞭刑是否採用是一回事,應該是對於現在的治安或是犯罪狀況的憂慮,我們應該用什麼樣的方式來減少犯罪,我今天能來此會議,也很想瞭解除了刑罰最後手段以外,有無其他方式來降低這三類的犯罪,讓社會的治安或者是犯罪的狀況可以降到最低,或者是最穩定的狀況。
有關於提案跟附議的意見,可以處最重刑或者唯一死刑的部分。有關於重刑是不是可以消滅犯罪,剛稍微提過了,我想這個可能是根源一些傳統的觀念,也就是「亂世治重典」,我們不能說刑沒有用,刑法有一定的嚇阻效用,但是是不是光用重刑就可以阻絕犯罪,我們要從各類的犯罪來分析。
像今天提到的這三類犯罪特性可能是不一樣的,如何比較完善、各方面多管齊下的方式來降低犯罪,這個是我們比較重視的。
有關於唯一死刑的部分,兩公約是國內法了,因此對於唯一死刑的部分,我們是往逐步廢除的方向,因此跟我國刑事政策是不相一致的。
另外,提案跟附議的訴求有提到是否可以用其他與鞭刑類似的方式處理,所指類似的方式,因立法委員曾有提案提出「化學去勢」的方式,這個引起滿大的爭議,德國研究「化學去勢」並沒有辦法降低性犯罪。
美國也有研究,如果配合社區監控或者是強制治療,或者是相關監控治療的一些輔導措施的話,研究顯示三年內再犯率低於2%,有關於國內的性侵處遇,也會儘量朝這一個方向。
我來作比較快的說明,提案人的訴求也有提到法院判刑過輕,當然檢察官有監督法院判決,如果法院有不合法或者是不適當的情形,檢察官也會提起上訴或者是監督法院的一些相關作為。
其實我本來有一個超連結,但是我講快一點;今天也有道管條例的新聞,也就是拒測或者是拒檢,會加倍處罰罰鍰;五年內再犯,罰鍰直接提高;另有像螢光車牌的相關規定,都是希望降低酒駕的作為。
現行的法律規定包含兩個部分,在還沒有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況,如果純粹酒駕,就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處罰,如果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況,是屬於刑事責任的部分,是第185條之3,第1項是屬於純粹的酒駕,沒有造成死亡或者是重傷,第2項是死亡跟重傷的狀況。
另外,除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外,我們還有保安處分,保安處分不管是在偵查中或者是在審判中,我們都會藉由保安處分,而保安處分可能不是刑罰,但是對於行為人做一些有效的治療,像酒癮戒治,我們可以讓他得到有效的治療之後,再犯的機率會降低。
像緩起訴也是類似的狀況,並沒有造成傷亡,但是可能有酒癮的狀況,我們可能會跟醫療院所,請醫療院所作評估,是不是已經達到癮的狀況及如何治療,透過緩起訴的方式來治療其酒癮,而降低再犯。
因為其實酒駕是一個比較全面性的社會問題,可能單純行政處罰或者是刑事處罰有無辦法降低,還有其他的方式,像交通部在推的「代駕」,還有經濟部之前也有發函,也就是販酒的業者或者是飲酒的業者,他們離開店的時候,是不是要做吹氣的動作。
相關機關有規劃是不是在汽車上要裝酒精感測設備,如果有感測到這一個駕駛人是有飲酒的狀況,就沒有辦法發動,其實從各方面多管齊下,也是我天來這裡的最重要目的,看看有沒有其他多元的意見可以讓我們的作為更豐富、多元且有效。
有關於性侵害的部分,我們大概的條文在投影片上面,也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加重的部分是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我們還有哪一些處遇?在服刑期間,我們有做身心治療跟輔導,在出監之前會做相關的評估,還有電子監控來確實掌握加害人目前的行蹤。
除此之外,還有社區監控鑽石模式,這個是參考美國的相關法制,除了觀護人的監督以外,還有包含社區的治療,其實行為人的生理、心理及家庭的支持是很重要的,另外以心理評估等多方面的監控模式。登記的部分,我們會請加害人定期向警察機關登記。 如果加害人有經通緝或者是其他的例外情形,會公告加害人的資訊,讓社區可以加強自我防衛的意識。
另外是刑後強制治療,這個是很重要的治療模式,也就是希望能夠徹底根除或者是降低性侵再犯的情形。
兒童犯罪的部分,因為我們提案的訴求,只針對兒童傷害,其實不論是針對兒童的傷害或者是其他的犯罪,依照現在投影片看到法條,也就是兒少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不管犯任何的罪都是加重1/2。
前一陣子有一些隨機殺人的社會事件,針對殺人事件,如果殺害的對象是兒童,可以判到死刑、無期徒刑,可以判到20年(有期徒刑)。
有關於國際保護的部分,如果大家有興趣的話,可以參考相關的公約有很多,我們只是摘要跟鞭刑或酷刑直接相關的部分。
首先,有關於《世界人權宣言》第5條有規定酷刑禁止,還有針對酷刑包含了殘忍、不人道或者是侮辱性的刑罰,都屬於酷刑的範圍。
接著是《歐洲人權公約》,這個是屬於區域性的公約,但其實也成為了世界各國、各區域性有關於公約的指引或指標。第3條也有相關的規定。
針對歐洲人權法院也有相關的案例,這個人權法院也認定鞭刑是屬於侮辱性的懲罰,是屬於酷刑的一種。
接著有關於兩公約,因為兩公約是國內法,國內公政公約第7條也有相關的規定,最近內政部也積極在推動有關於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禁止酷刑公約的整部公約都一直在強調酷刑是一個絕對的犯罪,或者是酷刑不被國家所認同的,整個公約也有做一些全盤的說明及定義。
鞭刑其實是來自於英國,但是英國已廢止鞭刑,鞭刑是源於以牙還牙的觀念,此與回教教義有關,故多半是回教國家有採行,目前刑罰學的觀念都是矯正、治療等等的方式來替代報復的這一些功能,因為鞭刑有90%以上的國家都沒有採行。
今天要說明的是,如同提案意旨所說的,是不是要採鞭刑,可能未必是最重要的主軸,但是主軸其實是在於我們要如何降低犯罪,又或者是我們在其他的刑度之類的,是不是要採這一種刑種,是不是能夠達到有效降低犯罪的一些狀況。
以上是法務部做的簡單報告,不好意思,超過時間了,謝謝。
凍結或許可以經過行政程序。
其實是跟大家作一些有關於刑事責任的一些分享,因為我剛剛看到很多夥伴看到法律上不同層次的處罰,我只是把自己所學的跟大家分享,我們的不法程度可能有分成民事不法、行政不法,再來是刑事不法。
一般我們所謂的民事不法,可能是簡單的損害賠償,或者是私人間權益上的紛爭。行政不法因為有管制的手段,可能有一些禁止的規定,可能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等等。
刑事不法是一種最嚴重的程度,所有的管制作為裡,刑事不法的刑罰是屬於最嚴厲的手段,所以我們在刑法有一些原理原則跟大家分享,刑法的原理原則,有一個概念是「最後手段性」、「刑法謙抑原則」,這一些管制手段,民事、行政都沒有用的,我們最後再端出最嚴厲的手段,也就是所謂刑罰的手段,這個是剛剛提到的「謙抑原則」跟「最後手段性」。
因為剛剛有一些夥伴提到,像酒駕要連坐之類的。刑法還有一個原則比較重要的,也就是「自己責任原則」,我今天遭受最嚴厲的刑罰,因為我自己違反了一些規定,所以我遭受了刑罰。如果是別人酒駕或者是別人做了這個違規的事情,除非課予我什麼樣的義務,我有義務要阻止他做什麼事嗎?如果沒有這樣的義務,但是課予我這樣的刑罰,可能在刑罰理論上是會比較通不過的,這些刑罰理論跟大家分享。 也沒有所謂的正確或不正確,在教科書理論寫得比較深,我是用白話的方式跟大家報告。
有關於統計數字的部分,我再作比較簡單的說明,因為我們是民國88年的時候認定,到97年的時候又再調高罰金,然後到100年的時候,又再調高法定刑度,102年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拘役。是不是重刑,這個是88年增訂、97年或者是102年,因為比以往重,並不是只例如殺人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
因為很多的酒駕統計數字是第185條之3第1項,也就是純粹酒駕,數字的確因為刑度提升之後,反而是越來越多的。
當然還有一個原因,我剛剛簡報講得太快了,還有一個原因是限定了酒駕的數值,可能成罪的機會拉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