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部長好,我這邊有兩個問題就教唐部長,第一個問題是數位發展部現在已有組織法,是不是需要再訂定一個作用法,以有效行使職權?因為現在數位發展部是以”部”的型態成立,但每個部會都一樣大。數位發展部成立之後,大家期待數發部是不是可以多做一些讓民眾有感的事。讓民眾有感的事其實多數是需要跨部會協調的,沒有一部作用法支持,當跨部會協調喬不定的時候,數發部必要時需要有裁量的職權,不然民眾期待政府的有感事情就無法達成。
我舉一個具體例子: 不動產買賣的過戶移轉。到目前為止民眾辦理不動產買賣都不得不花 2 萬元找代書來做不動產過戶,因要跑的政府機關太多了,且手續繁複。其實使用資訊化的作法,提供民眾在線上辦理過戶並無困難,只要在最後一關領取權狀時到現場確認買賣是本人且是本意即可。可省時、省代書費。水電、瓦斯等地址變更可一併自動更新,民眾一定很有感。但我在財政部任內曾與內政部地政司多次協調,並不可得,所以到目前為止這讓民眾有感的事仍無法完成。問題的核心其實不在技術,而是在於行政流程協調,而且缺少客觀第三方裁判的角色。技術上兩邊都沒有問題,但是就卡在內政部地政司認為須要幫代書考慮工作權問題!但是我們這個國家要為了代書而不往前走嗎?因此數發部的資訊化流程裁量權限就需要一部作用法加以法定,不然這個民眾有感的事情就一直弄不好! 這個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資訊部門在機關當中 (特別是政府行政機關) 的角色定位問題。現在資訊部門在機關當中多數被定位為行政支援的角色 (Facilitator)。也就是業務部門什麼需求就幫忙做甚麼。但是如果資訊部門只是按照業務單位的流程這樣做,而不能做到以技術協助流程簡化、效率化其實資訊化的效果是無法有效顯現的。因此,資訊部門必須有”Initiator(發起者)”的角色也就是企劃的角色,以進行跨部門整合、簡化、創新的建議及執行權限!可是業務單位往往會認為流程設計非資訊部門權責、不允許干涉修改流程。因此大多數政府資訊部門非常期待數位發展部成立時,能夠協助解決資訊部門在機關角色重定位的議題。這樣的角色也需以作用法加以法定,讓資訊部門的效果可以更有效發揮。謝謝。
沒問題,規模要到多大?
容我報告一下,這個我們暫時沒有修改的規劃,主要是因為考量民眾存在數位落差,而且目前商家的條件是不太一樣的,所以有一些要求一定不印其實是有一定的限制,所以這一條我們短時間不會改。
我表示一下這一個問題要實質解決的想法,這一個提案人的緣由是希望修改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限制商家列印的行為,如果就這一件事來講,我們要思考到底由財政部規範在這一件事上是否適格。。
第二,以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範到底可否達到預期效果?如果規範電子發票本身,我們是適格的,因為我們是有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來規範,因此儲存雲端發票的電子發票可以不用列印證明聯、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如果雙方合意,可以不用印交易明細,但是電子發票證明聯跟明細以外的事情,一般是屬於店家的商業行為,如果在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當中,限制它說不該印優惠券、其他的商業廣告,到底是否適格,這個是我們比較大的顧慮。
字可以留著。
我們很歡迎,但是店家跟我們說有網路的問題,所以目前規範B2C是兩天內,如果可以即時上傳,明細列印的問題可以得到很大的解決。
今天是政府部門內部意見溝通,因為這個提案本身的意義是良善的,因此財政部很希望處理這一個問題。
在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當中加文字,像加印優惠券或者是行銷廣告需要經過買受人同意,如果加這樣的文字,如果店家來質疑侵犯其營業的自由,這個是我們財政部比較沒有立場解釋,經濟部可不可以做這樣的解釋?
因為經濟的商業行為,財政部沒有立場去規範,所以加這一段文字,坦白來說我們是可以思考,但是我可能會遭遇這樣的營利事業來質疑我們,也就是會特別在意這一件事,認為這應該是經濟部的事,經濟部會什麼立場表述?會不會跟財政部站在同一個立場來抵抗這一件事,或者是財政部自己管,這樣我們財政部就不知道怎麼作為。
因此我們要來思考面臨的問題,是不是可以幫我們解決這個問題。
會變成我們的顧慮在這裡。
OK,包含簡報跟文字都可以提供。
好,第二個方案主要的考慮是資料能不能抹去的問題,另一個是異地備援,對我們政府機關是重要的。
第二個,資料抹除目前為止是一個挑戰,但我覺得並不是完全不能克服,當然這個我也許會再跟署裡再評價一下,但是因為HGR也是專供政府部門使用。
未來資料使用上,合約簽得比較嚴謹一點,監督資料銷毀的過程,雖然沒有辦法看到實體銷毀的設備,不過我想這樣是不是完全不可信賴。我相信應該是風險不算大,我個人認為這應該不是完全不可以的事情,應該可以解決。不是真正不能克服的問題,以上我的意見。
政委,我這邊再簡單補充,原來三期合約要求的權利義務,當然是一定要履行,至於履行的環境在什麼地方,那是可以討論的。
消磁這一件事應該不是非常大的問題,這個是法律義務上必須要要求的,資料消磁是必須要做的事情,不曉得是不是有成本的問題……
OK,我想消磁方法可以討論,但這一定要消磁,這個必須是合約要明訂的義務。
另外,我剛剛提到的,我也希望關貿再考慮一下,就異地備援有困難,至少在同地備援,坦白說報稅的人數……
對,沒有錯。所以我希望能夠一併考慮,如果沒有辦法做異地備援,至少這套當的時候,另外一套可以馬上起得來,一、兩個小時的停機,我希望這一點一併考慮進去,理論上成本也不會增加。
我簡單補充,剛剛的顧慮,我能夠充分感受。
依合約三期的成本超出5%,我們就可以付額外的費用,這個費用本來就訂在三期,我們不用再訂新的合約,我們就是直接付這一筆錢,行動版不是合約就可以付的。
有一個請求,我們現在最憂心的是整個報稅的進度有問題,很多決定必須儘快做出來,馬上就要做成決策,9月22日我們就必須對整個報稅模式做出決策,因此要趕快敲定。
我們今天這一個會議也就是把執行方式定案,也希望系統商能支持,讓關貿同仁全力往前,讓這個案子可以順利進行,目前若再耽擱會讓整個案子遭遇非常巨大的風險,所以提出這個請求。
另外,在行動版這邊,我們希望還是有一個機制,異地備援目前也許中華電信沒有提供這樣的服務,但報稅服務至少需要同地備援確保服務的持續性。
我們上次提這一個協作會議的概念是,如何把Web版的申報可以比較簡單,不用插卡,不須下載外接讀卡機應用程式, 可大幅減少使用者安裝時間。我們提出的方法是納稅人可用身分證號碼、健保卡卡號及戶籍資料的關係人資料作為身分識別機制。基本上我們的想法是由使用者回答系統提出關係人如父母、兄弟姊妹之姓名、出生年月等戶籍資料,也就是由系統問納稅義務人父母、兄弟姐妹的資料,如果答得出來,應是不假,除非是當事人家屬,但因為撫養親屬是一個權利,他們可能會互相爭取撫養親屬免稅額的權利。
所以,我認為除戶籍資料之識別,還要打健保卡裡面的號碼,這資訊除非有卡片否則你的兄弟姐妹比較不會知道,我們認為這樣應可作為辨識的方法。
不過同仁告訴我工作坊討論的結果,好像不太prefer這方案,認為仍有個資揭露顧慮。
我剛剛講的是,如果你用了健保卡上的號碼,再加上戶籍的辨識之後,你是拿到一個初步許可,也就是取得查詢碼,但你使用查詢碼,仍須要再鍵入身分證號及戶口名簿上的戶號,這些號碼就非其他兄弟姊妹能知道的,因此以這三個加起來的資料來作身分辨識應該是安全的。
健保卡再加入其向健保署申辦取得的密碼,是另外一個身分辨識的做法,他們討論的做法是,打健保卡,而且健保卡要經過申請取得一個認證健保卡的號碼。坦白來講,如果能取得健保卡跟密碼,就直接用讀卡機來讀健保卡就好了。
我們原提出的身分識別構想做法,是不需要讀卡機的。
有多少人反對我們所提構想作法?
是。
對。
本次討論認證的工作坊會議,我沒有參加,據同仁說有一些參與者對我們提出構想表達不同的意見。
了解,配合辦理。另外,如果不採這個方法,即使將目前Java Applet程式改成純Web版,因為要裝實體讀卡機,並不能減少使用者軟體安裝時間,也就無法簡化網路報稅程序,明年網路報稅服務滿意度預期就不會有太大的改善。
個人認為戶籍資料、健保卡資料,另外再加戶口名簿資料,要同時拿到這三件資料,不是本人機率其實是很低的,因此我認為基本上是安全的。
對。我剛剛就在比較稅額試算通知書有查詢碼,也就是他的兄弟姐妹拆他的信件就可查到個人資料。
我不覺得稅額試算通知書原來的方法會比我們提出構想的方法安全,但昨天討論的結論是這樣,我聽起來很驚訝。這樣明年的滿意度就不見得會提升。
感謝政委的協助。
我先簡單報告一下,非常謝謝政委幫我們作協作,也有清楚的方向,我們有研擬一些相對的做法跟時程,看是否妥適,有什麼樣的建議,詳細的內容就等檢報完再說,謝謝。
我作一個補充,108年並不是要驗證,而是現在就要開始規劃,把需求規格訂出來,9月份就要準備RFP招標程序,107年開發,108年上線。
對,沒錯。
是在107年所得年度,也就是108年5月就申報。
108年的規劃是9月開始準備標案,進行標案的程序,預計12月以前標定,明年一整年的時間開發,明年是107年,開發完之後,108年就開始做大量測試及上線前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