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
之前在政委的協調之下,有兩個態樣可以免除補充保費用狀況(簡報第13頁),勞動合作社本身並不是投保單位,另外一個買售人不是投保單位,而且勞動合作社也是屬於代收轉付的情況,這兩個狀態如果衛福部確定這個狀態,可以用歷次的方式來確認這兩個狀態底下是免補充保費,因為我們還有一個訴願在跑。
我們希望衛福部在承作勞務採購的時候,可以把補充保費編列進去,因為這個是領頭羊的作用,希望其他機關在做勞務採購的時候,也可以考量這一塊,可以很明確編列進去。
我們知道長照等於是一個總額、總包的方式,也就是要這個量多少,但是到後頭又要追繳的那一塊又多出來,如果包在這裡面是不是可以講清楚這裡面的分類哪一些是健保費或者是補充保費的部分,如果可以分辨清楚的話,在承攬的單位就可以很清楚哪一個部分並不是放在口袋要拿出來,在這一個部分就會有……
其他的單位如果衛福部不適合的話,是不是也可以在聯繫會報當中做決議,可以讓各單位瞭解。
(點頭)
我是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專門委員兼副主任陳佳容,我們來了三位,業管科的合作事業輔導科的科長林素珍、主辦人陳雅晴。
剛剛交通部觀光局的長官有提到,合作社投資公司的這一件事,對不起,是不行的,因為是兩個平行組織,就是一個組織形態完全不太一樣的運作方式,在合作社法裡面,剛剛有提到我們是合作及人民團體司,像剛剛有提到的協會、社會團體、職業團體跟合作社都是這個司主管的。
在合作社法裡面,也就是在人民團體法裡面,尤其是在合作社法第3條的業務章,其實就合作社法來看,只要你有共同的需要,你結合共同需要的人就可以成立這樣的組織,但是會受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法規,像剛剛有提旅遊的部分,觀光發展條例規範的部分。
像最近也有很多綠電合作社,部落也有在做,但是碰到一個困難是融資的問題,因為那個投資進去,要很長的時間回收,所以有很多的風險,他們要投保的時候也遇到困難,他們想要組一個綠電的保險合作社,我說立意良好,但是還是要問這個主管機關到底能不能成立,因為那個都是特許,所以給大家一個概念,這個是組織形態,至於要辦什麼業務,依照各目的事業主觀機關的法規。
像跟各長官們說明一下,在政策的時候,或者是規劃的時候,有很多組織形態,希望能夠心中記得還有合作社這一塊,因為看到很多的法規說成立公司、商業登記才可以做這一件事,所以合作社就被排除,我們常接到很多成立合作社的夥伴說這個融資,要參加那個不行,要參加哪一個合作社,因為組織型態是依照我們的需求來選擇,也就是在整個政策制定上可以有這樣的溝通,我們先說明到這邊,謝謝。
政委及各位代表大家午安,首先真的要感謝政委願意對這樣的問題專程撥出一個時間來,真的非常感謝,全部的勞動合作社都很關注。
我想兩次的文都有看到,衛福部對於勞動合作社原則無一定雇主部分是沒有爭執,所以我們解讀應該在第二類的部分沒有問題,那個爭點是在第34條解釋的部分。
因為我們在解讀上很清楚第1類第1目至第3目的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果前面是成立的,然後是屬於第2類的。
是。所以在這裡會繞不出來,覺得明明寫得這麼清楚,怎麼彼此兩個部會的落差這麼多,我想這裡應該是處理第34條就足夠了。
剛剛衛福部的長官有提到「不拘發放形式,不論發放對象」,這個是對應哪一個條文?第二個,第34條來看,我們的爭點在於受僱這一件事,因為社員不是雇主,如何來定義「受僱」?因為跟勞動部的僱用關係的解釋是不是不一樣?因為我們應該是以勞動部的僱用關係來看受僱的定義。
這樣的問題是,以投保單位來看,勞動合作有行政人員,他是僱用關係,所以超過5個就是變成投保單位,也就是變成兩種狀況,他就是一個投保單位,也就是就會進到第34條的投保認定,如果不是投保單位就不是,所以同樣的狀況底下,也就是無一定雇主的社員所組織的,但是有僱用行政人員的時候,結果是不一樣的,因此結果差異滿大的,負擔滿重的,我們希望有一個統一的、通用的一般解釋方式來處理。
謝謝政委釐清。我們的困難是,剛剛政委有提到合作社並不是勞務買受人,是從勞務買受人那邊拿到錢轉給社員,所以理論上要付的是勞務買受人。
一個很完美的例子是公務機關,他沒有問題,但在市場上是很難轉嫁,我們在看這個條文的時候,他並不是僱用關係,如何轉嫁給別人?如果是家庭僱用的話,那個部分怎麼講得清楚?如何跟勞務買受人要這一筆錢,一定是自己吸收,因為轉嫁不出去。
勞務承攬有很多的狀況,講的例子是所謂公開招標的方式,如果不是呢?他去承攬的部分,轉嫁不出去都是社員去承擔,不管是稅的問題或是其他的問題,都是社員要自己承擔這一塊。
比如家庭的清潔需求,買受人就不是投保單位。
政委的腦筋轉得很快。
都有可能。
所以建議,我們還是用舉證的方式,有沒有可行,雖然是一個投保單位,是就他僱用行政人員的部分來作補充保費,但是社員是屬於無一定雇主,是不是可以用舉證的方式造冊,然後給健保署來作處理?
所以是由勞合社來作舉證,等於是代收轉付的這一塊。
但是這樣輔導很困難,有好幾套標準、制度在運作。
謝謝政委設想很周到。我們部裡面來做這個範例沒有問題,是不是可以請財政部再跟衛福部確認這樣的表單是認可的?因為我們常常看到財政部這個分署認,那個分署不認,或許我們可以用比較正式的方式來行文,也就是把表單設計出來,大家來確認,然後來說這個是哪一件事。
好,謝謝。
謝謝政委,我們有一個實務上的問題,剛剛衛福部是說勞務買受人不是投保單位的話就可以,但是實務的運作上,是自然人的買受人,並不是投保單位,在運作上就沒有問題,也不會要開這個,所以一般合作社的社員服務的如果是自然人,勞務費由社員自己收,收了之後他只是去社裡面繳行政操作費,因此基本上就沒有所得來透過合作社處理。
會有問題都是集體承攬的部分,勞務買受人幾乎都是投保單位,等於這一塊是解決了個人這一塊。
我們補充一下,勞動合作社要成立類似這樣的代收轉付,我們一定不會讓他成立。
確實有一些規模就沒有。
因為他有合作社法,社員有70%的限制。
還有其他的限制。
我們會一起處理。
是的。
我們的窗口先聯繫。
這邊是內政部,剛剛有提到內政部,青年就業不是我們設定好的方向,可能想要自己自主做,我的建議的是,勞動部這個方案,是不是滾動式來檢討時,未來可以考慮不只架構在僱傭關係上,而是就業上,也就是很多就業方式或者是就業方法,我覺得可以更廣來思考這一件事,是不是可以將自主式的就業納入,這個也是就業,並不是僱傭,我們提建議,是不是可以納到未來在檢討時放入,以上。
主席、各位代表大家午安,內政部報告,我們這一次真的要感謝主席的協助,還有經濟部、勞動部、工程會及衛福部的協助,我在這裡真的要跟大家懇切報告,我們要爭取並不是合作社的特權,而是在合作社法的框架下應該要有合理公平競爭的環境。
大家一直在努力,前面先感謝,但是要跟大家報告新的狀況,像舊的合約在走的部分,有廠商看到沒有僱傭關係,所以有一些扣款價金的部分,合作社因為沒有錢,提出來的訴訟金額很小,事實上承攬了好幾年的工作,總計金額很大,有好幾千萬,卻只能提出50幾萬的訴訟。
另外,有一個新的陳請案件是,新的合約上就已經在上面註明了,雖然都符合現在這樣子,但是新增扣款條件,也就是沒有稅的話,要把營業稅扣掉,沒有具有僱傭關係,你的勞健保給付,像勞退也要扣掉,經過計算之後,合作社拿到的價金真的都扣完之後,拿到的只比基本工資23,100元,多了240幾元,連合作社的行政操作費用都沒有。
我在想是不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我們要保障的應該不是業主,而是應該保障勞工。
而且這個合約是承攬性的勞務合約,並不是派遣性的,應該是多少的錢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應該是這樣子,如果這樣的合約部分,有一些新的狀況出來了,很不好意思,我們一直不斷拋問題,希望大家一起來解決,以上先報告到這裡。
請看到(三)「2」,目前這邊寫「農業合作社法」,目前沒有這一部法,看是要直接將「農業」去掉,或者是歸到前面的「合作社」就可以。
可以。
內政部說明,內政部經過兩次發函跟勞動部已經取得共識。另外,我們也專函給公共工程委員會,希望工程會本來是說要在原有97年的函釋裡面備註,但我們希望能夠用專函的方式來做解釋,因為那個理由我們也有講,原來的函釋針對的是「派遣」,接著是97年的函釋,我們在決議當中有兩個希望可以排除的部分也沒有納入,所以我們也希望工程會能夠就決議的事項專函來解釋,以上。
是。
我們看到工程會要就97年那個函釋來補充說明,這個是我們想就教的。
另外一塊,因為內政部對於勞動合作社的組織特性解釋,是基於主管機關合作社的立場跟協商,這個共識是經過行政院唐政委裁示下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