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社會企業」不宜入法,像合作社跟非營利組織都是,這個是普通名詞,不適合入公司法。
第二,需要制定一個專章(節),像公益公司的專(節),而且沒有辦法被任何行政配套,包含登錄機制或民間的認證系統或自定章程所取代的,這個是保護創業家,容易跟投資人溝通的工具及平台,這個是我的立場。我也問我自己說,今天講共益公司法這樣的動心起念的目的是什麼?
(一)我覺得非常有利於青年創新創業,有兩個意涵,一個是三重基線,對於社會環境、財務平衡,可以跟一般企業區隔,所以不要等到企業大了再做這一件事,而是第一天創業的時候,就可以創立一個適合的位格做這一件事,也就是保護公司使命不會被更改的;如果今天登記成共益公司的話,那麼是比較難的,也就是確保這一個使命,也就是不會改變創業者的初衷。
(二)中小企業的轉型,我覺得很多中小企業都是有一個社會使命,但是不知道適用哪一個位格,只能做營利型的公司,因此幫助中小企業轉型成為社會使命的公司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共益公司可以建構一個信任的基礎,然後對於員工、創業家、投資人有信任的基礎,可降低剛剛提到的溝通成本。
(三)我想最重要的重點是,導引民間不一樣的資金,可以投入這一個市場。最重要是把私部門的企業跟資金轉向為廣義的社企,我覺得這一個角度才是重點,如果要靠政府的資金是很難的,如何把民間的資金帶進來,我覺得這個是很最重要的。
以活水為例,我們在投資的時候,都會簽股東協議書,如果有共益公司法,其實就很清楚了,有一些事就可以非常清楚做好。
再者,我們也知道有不愉快的被投資經驗,我想是雙方誤解,不知道是利潤或者是社會,你說利潤跟社會都有,到底利潤是3%或者是30%,這個大家都有爭議,如果第一天就說是這樣子的公司,就是有社會使命,願意揭露,而且負責人願意當責,我想降低不愉快的經驗是非常有幫助。
最重要是有耐心資本,除了公司有捐贈或者是CSR資金以外,可以把耐心的資本帶進來,剛開始也許不大,但是三、五年規模一定會有一個規模出來。
共益公司專章是幾個特色:第一個是是選項、並不是規範;第二個是組織,並不是作用法,作用法就是要給獎勵,我想就是一個位格;第三個並不是民間的認證,也不是政府的登錄機制;第四個的最終目的是想創造一個市場的機制,大家揭露影響力後,建立起市場機制,也就是剛剛所說的生態系建立;第五個是剛剛提到低密度,準則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並不是一個許可制。
因此,回到剛才的結論,我想制定專章、專節是沒有任何的行政可以取代,而且有極大的保護,來認定你是好或者是壞,也就是公司是否賺錢,並不是登記成公司就可以賺錢,這個是兩回事,最終希望創造市場機制回來,讓民間來決定、市場決定如何把資金帶進來,謝謝。
社會企業跟這一件事是暫時脫鉤,這一個討論沒完沒了,社會企業的政策,再討論下去,我們三年後還是做同樣的事情。
另外,剛剛有提到文化產業的部分,一談到作用法,也就是政府補助獎勵就出來了,所以難怪有問題,因此就是要組織法來解決這一個問題。
民間的力量來認定,以及市場機制來決定這一件事,市場機制很慢,這個是長期的工作,三年以後必有成效。
第三,我覺得挑法規是最重要的政策,法規並不是最後一塊拼圖,而是最關鍵的連結點,因此我認為公益公司法專章有這樣的效能,本身就是一個政策,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