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因為勞工的條件跟公務員的條件不太一樣,如果現在一致來講,依照現行的制度,其實勞工是比公務員多假的,為何他們還會不滿?這個是你們是專家,這個部分可能要由你們來作解釋。
但是他們提議增加紀念日、節日的放假,原來的理由是原來施行細則當中給我的(節日)卻拿掉,當時是因為工時與公務員不太一樣,如果現在兩邊都是週休二日的形式,一般的公務員跟勞動紀念日、節日的放假其實是一樣的。
工時的部分,公務員很清楚是上班五天、週休二天是固定的,而勞工並不是固定的,是不是因為這樣而衍生要求,紀念日、節日如果要增加節日的話,因為我們當初刪掉了很多是政治性的節日,好比像蔣公誕辰紀念日要放假,我想很多人會有意見,因此邏輯上的要處理,勞工要解決整體放假的部分,這應該是分開的議題。
這個部分我們一點意見都沒有。
剛剛的圖是不是可以再往下拉一點,所謂「休假日不足」應該指的是勞工,並不是全體,就公務員的休假是否不足,我覺得其實社會也有不同的意見,認為放太多了,因此是指勞工的休假不足,並不是整體的休假日不足,因此這樣問題就比較清晰。
紀念日、節日的放假是否要增加,其實我們一直在做,只是很難達成共識而已;縱使達成共識,也大概不會回應他們所謂的增加七天日。
(點頭)
紀念日、節日放得不夠的部分,就我們整體來看是未必的。
不曉得是要從他們的立場或者是從客觀來看。
對。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