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降免稅限額」措施是為了衡平稅賦負擔,所以是完全不同的規定。
(網友)問:美國在去年修正法規,把200美元的免稅額提升至800美元,臺灣免稅限額降到2,000台幣,又限購買次數,這項法令是否過於嚴苛?
印象中剛剛有看到各國比較表,免稅門檻即使調高到2,000元之後,跟各國相較是屬於中間水平,並沒有特別偏低的。
(網友)問:3,000元免稅是在民國87年訂定的,現在的物價指數上漲了120%,進口免稅額為何不是調升,而是降低?
好比這個東西2,500元可以買得到,後來調升到3,500元,因此應該要調升到3,500元讓我繼續免稅,好像是這個意思。
當時訂定進口貨物的低價免稅限額,是為了簡化通關流程,因為課稅的關係,所以要填稅則號別等等,針對小額貨物,我們就免稅可以簡化這個流程,所以當時訂定免稅限額是為了簡化通關流程,並非依民眾的消費力作為衡量,因此依租稅公平的原理,應該是一律要課徵,才能達到賦稅公平。
民國87年訂成3,000元,是為了考量當初的稽徵成本,當時的作業並沒有全面電腦化,如果限額過低,就像剛剛一開始所舉例的,如果連500元的東西都課的話,可能只課到10元,可是所花的行政成本就超過10元了,所以民國87年的稽徵成本,限額過低的徵得稅額會少於賦稅成本,是沒有稽徵效益,所以87年訂的3,000元是這樣來的。
現今因為通關自動化及無紙化的程度達到一定水平,將免稅額調降為2,000元後,仍然有明顯的稽徵實益。就像剛剛看到的預估稅捐,一年可以看到8億9,000多萬的稅收,其實是有稽徵效益的。
(網友)問:海外網購是要付出高額的運費,但所買的東西還是比國內售價便宜(上禮拜的新聞「號稱平價的uniqlo都賣的比美國貴」),這代表國內代理商的訂價不合理才喪失競爭力。怎麼會用調降免稅額來「保護國內業者商機及競爭力」呢?
如果國內電商價格過高,自然沒有競爭力而遭市場淘汰,根本不需要政府介入,調降免稅限額是為了賦稅公平,因為大家都有繳稅,並不是為了保護國內企業。
以上是提案人的補充發問,以下來看附議人的訴求。
「Nicole」說:限縮海外購物金額及長遠來說,對國內企業是扼殺、並不是保護,一定量的海外產品購買,才能刺激企業去理解使用者真正的需求。
我把這一些內容儘量畫龍點睛重點,因此紅色的字是我自己加的,如果大家覺得眼睛點錯位置,請再自己加。
針對這一則留言,我覺得他應該是政府應該鼓勵業者競爭,而不是國內企業,因為他認為調降是為了保護國內企業,但是如同剛剛所提到的,調降只是為了賦稅公平,訂價誰高誰低是市場機制。
「倉將」說:不檢討國內電商的價格,卻指責民眾大量網購導致課稅不公,若在本國能以相當價格購買到,又何必選擇網購?
就像劉文聰講的,「如果有好人可以當,是要當壞人(台語)」,也就是如果國內買得到,幹麻去買網購?以公平競爭作為藉口是否太可笑?
我想他的意思是國內的售價過高,只好網拍買,結果現在卻又要被課稅而增加負擔,我看到這邊比較便宜,結果課稅又把成本墊高了。這個算是社會層面類嗎?我好像放錯位置(笑)。
「遠征大隊」說:如果必須花更多錢網購,只會縮減花在食衣住行上的開銷,反而降低國內其他商家營業額,而且臺灣健保便宜,就算看病也只要花很少的錢,身體壞掉再去看病就好,造成醫療資源浪費。生活品質降低導致壽命減少,造成勞動人口的流失。
所以是調降免稅限額,造成負擔加重,人民生活品質降低,進而使百業簫條、平均壽命減少、勞動力流失。
「妮」說:臺灣物價越來越高,薪水還倒退嚕,若從外國買便宜商品都不行,誰還敢生孩子?
我想她的意思是調降免稅限額會加深少子化的問題。(簡報)以下整理這一些訴求,並將麥克風交給主持人。
就是退換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