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要問縣市政府會比較清楚。
對。
請法務部跟總處。
沒有必要,以免造成大家的困擾,法務部及總處是最相關的。
……應該是說,像編制是人事總處(管轄),法務部是就程序面的部分,也就是解釋面的部分,我們比較贊成這兩個機關來當利害關係人。
我們沒有意見。
應該是動保團體吧!
有改了。
可不可以再說一次?
從哪一個單位去作解釋?
我們部會會去做簡報。
沒有職權不清啦!
一隻貓、狗死在那裡,他是下農藥或者是沒有下農藥,這個我們警察沒有辦法認定,這個只有農委會及農政單位去認定,我們沒有這方面的專業。
動物處。
行政法上的義務,像不是刑法,比如罰款之類的,就是非刑法的處罰。
像交通違規也是。
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不要違反規定的行為,這個是合法的行為,當你做出一個違法的行為,也就是違反行政罰法。
個別法令有規定的話,就適用個別的法令,但是如果沒有規定的話,就適用行政罰法。
這個是用議題分析表做出來的嗎?
我可不可以補充?像剛剛講到地方主管機關有設專任的動物檢查員,也就是廣義的動保警察,希望這一點可以列入。
這個事實要讓民眾知道。
也是沒有辦法,也是被框定了。
國情不一樣。
之後提案人會提出簡報嗎?
這個部分會有比較細緻的想法,是不是可以給主辦單位參考?
電話聯繫的結果很空泛,信息的內容也不願意在電話中說明。
好。
其實我們的困難點有點出來,就那一些困難點再上訴。
各做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