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禮拜一次。
也就是要有人帶。
做事的方法要對,才不會白費功夫。
如果用三個月的時間,把這個盤點完,還要規劃設計標是要做什麼?
我以為規劃設計標是要做這一些事?
這個案子出來,這個時程要多久?標出去之後要多久?
如果我們要盤點規劃的話,我們目前預計7月要發包,所以還是可以發包下去。
最快半年要完成。
可能要這樣子。
準則的部分是依照法律規定去進行律師閱卷或者是當事人閱卷的部分處理。
目前的機制都不會有相關的訴訟資料呈現或者是連結,都不可能。
參考你們標案的內容,到底要如何表達,司法院專業這一方面的人應該比較可以克服。
現在三位是有三位法官。
調辦事法官的英文能力非常好。
願意讓專家協助我們嗎?
我們會有正式的公文。
就檔案命名部分,在第一審有審理案件的案號及檢察官偵查案件的案號,命名規則如果採取單一卷宗給予一個只有該卷相關的檔名方式命名,會有一點問題。比如第一審106年度訴字第12號案件有3個偵字案號的偵查卷宗3宗,每1宗偵查卷宗的電子卷證檔案如採單獨命名,會找不到它對應的第一審訴字第12號案件的案號,如此一來,將造成還要另外的人力去查詢到底該偵查電子卷證的第一審對應案號為何,會造成很大的困擾。
所以,新北地院在104年10月推行科技法庭以來,關於電子卷證檔案的命名方面,前面都要有本審卷的案號,後面才另括弧偵字的案號,如「106訴12卷(105偵456)」,這樣才能知道偵查卷的電子卷證與審理卷的對應關係。
院、部於106年4月19日的會議紀錄,關於院方的電子卷證命名方式,範例似乎已經有共識,然而雙方共識的檔案命名方式在實務運作上確實有前述的問題存在,茲提出這個問題,尋求解決,謝謝。
我曾經在台高院當過刑事科技法庭推動小組的召集人,現在到新北地院推行全院的科技法庭,所以有一、二審推動科技法庭的實戰經驗。關於檢方提供的電子卷證是否有OCR,其實對院方的影響不是很大。依我在新北地院推行的經驗,倒是檢察官會要求提供有OCR的電子卷證。
在新北地院,我們採購了3套ABBYY的企業版,建置在資訊室的主機房,將掃描中心掃描完成的檔案自動排程透過該軟體OCR出來,而OCR後的電子卷證辨識正確率很高,僅有一些符號要修正而已,PDF的畫面都會很正常的呈現,而OCR後的功能主要是可以複製引用文字及搜尋。
在105年1月25日新北地院以黑白影印的偵查卷來掃描,經OCR後的效果都還可以達到八、九成的正確性,而且畫面也不會跑掉。所以,如果檢方不提供OCR的電子檔案,院方操作上沒有什麼問題。
但是檢方要想一想,如果檢方提供給院方的電子檔案沒有OCR,法院審理後續行掃描的電子檔案要與檢方交換時,恐怕也會是沒有OCR的電子卷證。
沒有OCR的電子檔案,交換給我們沒問題的。
我們交換與檢方的電子檔案也是原始的PDF檔就可以嗎?
新北地檢署有部分檢察官要求我們提供有OCR加書簽的電子檔案,事實上,我是採開放的態度,因為資源一次性且分享的概念。也就是在新北地院,我沒有限制也沒有明白的表示同意,就是尊重,由各承辦股法官自行決定。
因為今天開會將會有正式的會議紀錄,因此我們院方要提供的電子卷證規格如何?是否採一致標準?我想應該說清楚,以便遵循。
按照高院的內規,不得超過3公分,實際操作下來大約300張紙。
我們法院一直遵守每一宗卷不得超過300張紙,反而有部份偵查卷很厚,造成閱卷或掃描的不便,所以也拜託檢方落實,謝謝。
關於106年10月先擇台北、新北院、檢進行測試部分,不知可否幫忙解決新北地院於5月1日起即將面臨的一個困境?
也就是5月1日開始,新北地檢署就沒有公訴檢察官影印卷宗提供給新北地院快速掃描,而檢方的電子檔案又還不能提供與本院,造成從5月至9月間的5個月期間發生很大的問題,也就是在這5個月的空窗期是不是可以幫忙解決一下?因為如果是提供影偵卷掃描,每1天七、八十個偵查案件送審到院方,我們掃描中心只要1個人花大約1個小時就可以使用自動的快速掃描約9,900頁,但如果是偵查原卷,因為都已經檢方書記官封卷了,我們是不能拆封的,要1頁1頁的手動掃描,1個人1天再快也大約只能掃描2640頁。
因為新北地院近1年3個月以來,一直都是以偵卷影卷掃描方式運作,掃描的人力已經由11人裁減為7人,如果院檢要在10月才正式交換電子卷證,則還沒正式交換前的這5個月期間,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我們也沒有編列或多餘的經費了,因此這5個月期間將會面臨很大的困難。拜託法務部,在過渡的5個月期間,是否可以同意新北院、檢的電子卷證交換提供便宜的措施,可以讓我們拿到新北地檢署的偵查電子卷證,謝謝。
因為新北地檢的偵查電子卷證還不能交換,所以我們雙方私下也曾商談空窗期的解決方案。如同剛才政委提出的第二個方案,但是紙張要由院方提供。謝謝司法院王處長幫我們新北地院解決問題,也非常謝謝政委的協助。
是,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