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很困難,當初提供這一個資料給政府機關的時候,我想大部分都沒有放棄著作權,而且剝奪他著作權,似乎也不太合憲法保護人民財產的意旨。
就像剛剛所說的,要以合乎著作權的方式來合理使用,但是並不會排除著作權,像我們在圖書館借書,也可以在學術論文上或研究報告裡面引用,都合於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範圍來使用。
還會有一個問題,著作權的一部分就是要公開發表的行為,如果本來沒有公開發表的意思,你替他公開發表,本身就是侵害著作權。
還有一個更進一步的問題,就像政委提到的,因為金融監理沙盒很明確的範圍是在金融,而現在(這部草案)是任何領域都可能,不排除一種可能性,就是可以排除任何的法令。
對。舉例來講,剛發生遊覽車的事,遊覽車的事當然牽涉到有沒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如果在這個沙盒之下,因為主管機關許可,就可以被排除刑法上的責任,甚至賠償的責任也免除,(範圍)會不會太大?在某種程度,如果主管機關沒有受到很好監督的狀況下,意思是行政可以排除所有立法院立過的法律,會不會有濫權的風險?等於立法開出一張空白支票給某個主管機關可以任意排除。
通通可以用一道命令排除掉,而且還沒有太大的救濟空間。
還是有所謂的落地的問題,如果有實體的商品,說不定可以不進關,但是很多的服務是在網路上的。
我們沒有辦法block網路,我們跟中國大陸不同。
網路平台可以用境外服務提供的方式,商品的部分可以說不准報關,服務就有困難。
但是如果他們不願意進來呢?
而且立刻會引發是不是貿易障礙的問題。
……戰場。
「平台經濟」跟「電子商務」會高度重疊,目前經濟部始終還沒有單一個電子商務法,雖然聯合國有個示範法,目前為止他們一直沒有傾向訂一個統一法典,大概也是因為電子商務的多樣性很高,第二個原因是不斷發展當中,所以弄不出來;批評很容易,但做很不容易(笑)。
這我就不清楚,國際上參考比如199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2005年也有一個「聯合國國際契約使用電子通訊公約之電子交易管理法律架構」。
就像《電子簽章法》的方式,沒有要訂單一個法典,而「平台經濟」聽起來是滿大範圍的電子商務。
也可能開放政府業務在那個部會完全不受到重視,也有可能實際上一點需要都沒有。
比如某個部會的國會聯絡人,立委永遠不找他們報告,他就無用武之地。類此情形的聯絡人就是每一季來陪著聽、訓練一下。
一般而言部會綜規處有一個管考科,負責政策管考。但院列管或部會自行列管計畫,是由某一個業務司處來主辦,管考的同仁大概也沒有辦法詳細說明或瞭解該案情形。
通常的管考是以季為區分,預算以季分配,譬如說第一季到50%或者是30%,每一季有其執行率,但不會是年累積,不然理論上不論各季執行率,累積數會一直往上爬。
各季來看,可能一開始第一季是100%,有時候第二、三季跑到70%,但是年累積執行率理論上不太可能往下。
這個禮拜是「Internal Join」,下個禮拜是要處理國旅卡第2案下一階段。
3月7日那個數量有兩種情況,一個是少,少就看當場要不要討論,不然就取消下一次;另外一個是有時效性就加開,沒有時效性就排到4月。
月會原則上是在院裡面。
貴賓室說不定更適合,因為夠長。
現在要如何進行月會?
最後一個可以放到季會前的那個月會。
對。是緊接著次長會議的上一次月會來處理PO想反映的問題。
對,普通就是NDC或大家關心的。
傳統院裡這種沒辦法預估開會結束時間的開會方式是訂下午兩點,但是沒有訂結束的時間,開到結束為止。
說是二點到八點也可以,什麼時候開完什麼時候結束。
為什麼不九點開始?
九點到開完為止?
月會本來就不會做細部討論,細部的討論是週會。只是要先確定那一件事是需要大家討論的,而且那一個主辦部會願意在這個平台上討論。
有沒有算場地?
公文跟上次一樣發開會通知,然後在會議事項裡面註明,是不是?
說起來老問題,開會通知是98年的時候就確定由業務處就可以發。
再想一下,因為98年就由各業務處自己發,不過說不定書函也可以。
也不用發,就看掃描就可以了。
就是只蓋條戳,這最簡單,不用進公文系統做。
我剛剛說公文的議程,並不是如現在這個螢幕上的。
把時間填滿。
月會跟季會都要來。
書函,就是蓋「行政院」或某某單位的條戳。
最理想的狀況是,說不定有一天討論國旅卡的問題,就是由人事總處或國發會的PO來帶,那時我們就失業了(笑)。
有可能是花次長提出的。
其實跟獎勵參與制度一樣,每一個部會可以自己訂自己的。
這個可以列為題綱。
理論上內政部的管理者是內政部自己去管,自己有rule。
火鍋的關鍵就在於高湯 高湯呢,就是要使用洋蔥、胡蘿蔔、芹菜 一起熬煮,來個七七四十九個小時 然後最後還要用昆布、菜頭來增加高湯的深度
是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