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通過之後,六個月之內要完成子法、發布。
可以先進行諮詢,沒有問題。
可以啊!
就是從今天開始算,算十個工作天,所有都可修、刪,也可以會後再補充簡報,或者是要補充意見的。
每個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修,所以發言的內容及補充的資料都可以。
報告一下,一般的理解是只要一份卷宗要出機關一定要釘卷,包含剛剛處長提到行政法院的部分,並不是到行政法院才釘卷,即便檢卷到行政院行政院訴願會也要先釘卷,不釘卷就如政委講的有責任的問題,比如到底這一頁從哪裡跑出來的。
其實您剛剛所講的只有一個問題,可不可以在釘卷或者是封卷前掃描,我不知道檢察機關是否適用一般文書檔案管理規定,至少一般文書檔案的部分是有電腦化的作業規範,是逐步推動的。
舉例來講,每一個機關電子化的進程不太一樣,好比NCC推得比較快,因此一開始所有的檔案都是電子化,其實在文收進來的第一天就電子化,所以到最後在作檔案的時候困難度不高。
我待過其他很多單位,基本上都是書面,一直到承辦人整卷、歸檔的時間點,在那一個時間點要不要作掃描的動作,剛剛處長講的10幾萬的設備是要每一個機關都有,才做得到,不可能送到國家檔案局的時候才來做這一件事。
我的理解是,國發會是訂有「文書檔案管理電腦化」的計畫,所有的東西要電子化,這是確定的,只是那個時間點提到整卷、釘卷完成之前就要做完,長期目標一定是如此,只是現在有沒有辦法在每一個機關,特別是檢答辯的時候,或者是檢卷送到法院的時候,就已經把它做完?
所以我講說那個是每一個機關的進程不同。
我現在待的NCC,即便我們自己調檔也是調電子檔,並不會調紙本,因為已經電子化了。如果先前沒有做電子檔的,當然就是先從某一個時間點往後,追溯的問題再說。
是,所以我說跟公文電子檔有關係的原因是,以NCC來講在第一年的公文電子化是97%以上,幾乎所有的檔案都必須電子化,因為是往長官那邊送之前,就必須要電子化。
我待過其他單位,如果公文電子化程度相對較低,當然沒有人會期待歸檔的時候作電子化,你歸檔的時候要做這一件事,要叫大家加班,這一件事就困難了。
通常是指機關內部。
跨院的部分更麻煩。
……跨機關更麻煩的部分是所產生的成本是誰處理?
第一個部分,偵查卷證電子化的在我來看跟公文電子化是結合在一起的,公文電子化後檔案電子化,成本非常低,其實是比較能根本解決。
像偵查卷證這一個問題,上次何處長來,其他法官也有提到這樣的情形,這個是很好的問題,我的想法跟上次一樣,那是院、部溝通的問題(笑)。
所以是沒有公訴檢察官印卷的機制?
都能做影卷的動作,其實掃描都……
因為現在影印機同時都可以掃描。
在司法院內的電腦是要登入。
是不是不一定要自然人憑證?比如院裡面本來的卡就是晶片卡。
比如司法院發的法官識別證就是晶片卡?
現在各機關的識別證都是用晶片卡。
很多機關也是這樣,用公務信箱時要插卡,確保寄出的信不是被人家冒用。
當有晶片時,為什麼行政院現在可以用電子郵件發開會通知?就因為院的信箱是有憑證的。
而且還有一個前提,也就是傳送的資料是機敏的,因為兩邊有資安的問題,一個是剛剛講的系統,一個是內容的東西本身怕外面知道,透過VPN,一定透過公共網路傳輸,就不能防止人家竊取。
那個內容如果必須在法院內不能出來,比如國家機密法的機密就不能離開辦公處所,就不能了;那如果審的案子,比如假設要傳的資料是拉法葉案,這不能離開法院。
裁判系統大部分應該不是那個問題。
如果可以說不強制,但是要遠距離辦公就要用。
是啊!而且財產申報也會用到。
司法始終都有一個固有的問題,大家會關心的問題其實是司法個案,但包括法院發言人都面臨其困難,法院發言人可以講的不能超出判決,而且會有很多同儕認為法官不語等等,因此如果發言人都沒有獲得授權的狀況下,Facebook也很難超過法院發言人的範圍,那個就沒有辦法。
就像大法官解釋出來以後,只能照著唸的時候,Facebook不管設計再好都沒有用,因為就是聽不懂那裡面可能隱含很深的道理,但是那個會讓Facebook的小編很困擾,比如只是照貼本院的新聞稿或是法官的判決書。
(笑)可能連翻成白話文都有困難,因為還是有……
如果發言人出來都受到限制,講的內容有人問問題時,就只能說請看判決第幾頁,這樣發言人等於綁著手作戰。
……司法行政部門會比較容易。
那個還好,在網路上,各大電子報都一樣,大家一看都知道。
每一個機關大概都會碰到常客,不停在你的網站上或者是電子信箱留言,留一樣的東西。
其實可以有很多的變形,比如以我所知的NCC臉書,一個部分是當然要得到授權,因此會有所謂跨處室的小組是由主秘召集,當一個問題丟進來的時候,不同處室到底是誰接,如果不能決定的時候,主秘負責決定。
第二,是誰可以回答?每一個處室會設定一個小編,原則上就像致翔講的可以回答,他沒有把握就去問處長,有一個簡單的form,就是他要這樣回答,然後處長簽名就出去了。
比如法務處的小編,就是我們的專門委員,他自己寫或叫同仁寫,處長看了可以就出去了,他覺得這一個問題已經回答過或者是新聞稿都已經出去了,也可以自己發出去。
那個是比較理想狀況,一般部會公關單位接不起來,也就是所有的單位都必須彙整由一個單位統籌來改來發,比如陸委會比較像這一種,也就是統一由聯絡處出去,每一個機關都不一樣,通常也就是誰寫的誰負責(笑)。
我們剛剛講的,是開放政府。
還有包含對外的透明、參與及意見融合。
上次大概有跟各部會講過,其實一開始就講好說如果各部會如果能夠自己處理,政委的說法是自己家裡水管壞了就不用來這裡,理論上當然是不是單一部會層級可以處理的,同時我們非常期待的是當還沒有爆掉之前,爆掉跟爛掉前來處理,所以最好是在政策形成規劃時,就有一定的正當程序。
而司法本身的正當程序是夠的,這個是毫無疑問的。
其實司法有優勢,基本上是個案的,所以有故事性。之所以檢方或者是院方某些案子出來的時候,一定要好好講,好比講到頂新大家一定要好好講,或者少數的女童被殺的等等。
那個有兩個層面:第一個是八卦型的,也就是不會真正損害到司法的威信,比如說判決理由提到親吻是國際禮儀等等;第二個是跟司法威信是互生,也就是司法是否得到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