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由你們擬訂的。
我要補充說明一下,我必須要跟與會的各相關單位再說明一下,我們這個只是訂定,因為訂定了這一個規定是給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去訂定收取觀光保育費的原則、依據,所以到時真的實際上在執行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依照這一個辦法,實地去用專款專用,也就是要指定專款專用在當地要用什麼,因此在現地的話,如果到時漁民在問的時候,就會回歸到內政部營建署的國家公園劃設為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的時候,專款專用用在當地的用途,而不是交通部來說專款專用在哪一些細項,這個與各個相關單位都不一樣,還是會回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是不是可以用「預計明年1月辦法核定以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去徵詢意見」,不然他們會以為是交通部,不是我們去徵詢,而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實施的人,由他們去溝通。
剛剛有看到發展觀光條例的部分,是不是建議文字可以修正,還有內容調整一下,不然怕民眾解讀起來有一點誤解。
像「得向『進入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等公告一定範圍場所』之民眾收費」可改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向進入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公告一定範圍場所後』之民眾收費」,不然我根據公告預告法規的過程,民眾會誤會以為是全區收費。
我們強調是公告費用,而且是公告之後才可以收,因此我們一直澄清這一塊,如果沒有特別寫的話,我怕民眾會誤以為整個國家公園劃為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以後,就變成都要收費。
所以把「國家公園劃設」移到上面,然後才是收錢,所以寫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向進入『公告一定範圍場所』之旅客收費」,不然他們以為全部都要收費。
接下來有關於「預計明年1月辦法核定後,海管處即可向地方徵詢意見」。
是。
我剛剛跟長官討論了一下,是不是可以回到「發展觀光條例」的部分,這個會造成很多民眾看到的第一個反應誤解。也就是以為「交通部有一個發展觀光條例,因此會被強迫收費」。
主要的目的是因為劃設為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才會有收取辦法的適用。因此我建議應該把「國家公園劃設為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放到上面,因為那個是條件。
所以綠色的卡片在前面,「發展觀光條例」也不用,因為本來的辦法就是「自然人文生態」的規定就有這樣的適用了。
我們把事實性的東西都放在旁邊,當作支持性的東西,這樣是不是比較清楚?
不是。
這樣對劃設法規就可以了,民眾對這個不瞭解,一定會亂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