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這樣的修改章程,報請內政部的長官進行核備,由內政部來會商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表示意見。
第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回覆這樣的結果之後,由內政部的長官來核是否同意,並決定要不要發給許可函給申請的協會。再由協會將這樣的許可函交給商業司的長官來提出公司設立的申請登記,再由公司的長官決定是不是要設立公司,這是我們統整前面建議的審查流程內容。因此本次會議主要討論的是,這樣的差流程規劃是否可行。
另外是不是在座先進有針對這樣審核的機制、標準或是審查的內容有一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