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影響其他動物的權益,這個定義是你們自己定義嗎?
是不是要加「其他生物」?
「在不影響他人及其他生物」,因為對植物也會破壞。
如果有騷擾到保育類野生動物,就違反第18條,就會有半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只針對保育類野生動物是有罰責的,一般類沒有。這裡加一張便利貼(加貼便利貼)。
牠進去會把上述的病帶給野生動物。
(便利貼中)人為控制的部分是不是可以改「影響較小」。
遇到顏老師,我再跟他討論。
大型狗沒有攻擊也沒有罰責,如果他沒有牽繩跟放到籃子裡面,政府是沒有罰責可以處理的。
如果打疫苗,也會得到肺結核。
大家好,我是農委會林務局保育組的技正,我是翁嘉駿。我負責的是保育類野生動物的評估,目前接的工作是保育類野生動物行動綱領的訂定,很高興今天來參與保育的活動,因為保育在公部門很弱勢,因為產業界都會以經濟優先或什麼優先權益來做,我們也希望一般民眾能支持保育部門,讓保育部門更有力量來跟各個部會的聲音來對抗。
基本上我們代言的是沉默無聲的團體,像野生動物,他們沒有選票就沒有辦法造成壓力,希望大家能夠幫忙,謝謝。
其實是法令跟規章,其實野保法跟漁業法對於不同的管理都有不同的處理,事實上都是要讓物種永續利用。野保法是偏向禁止利用的部分,就直接符合國際的規範,直接列為保育類動物來管理,就完全不能利用,像禁止收入、輸出、買賣及加工。
但是考慮到像永續利用的物種,像鯊魚的部分,我們還是比較偏向永續利用的有效管理,漁業法對這一方面也有刑法跟行政法,大家可能比較沒有注意到保育類的野生動物,台灣的社會的現象是,台灣是一個很小的國家,但對保育觀念,常常跟大家講說我們是小國,但保育大國。
我們要釐清到底是要保護哪一些物種、用哪一種法規來限制會比較好,最終的目的也是一樣的,也不用說野保法或者是漁業法或者是動保法,好比要保護鯨鯊,讓行政部門找一個最好的方式來保護,這樣其實是比較好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