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支釣:以一線一鉤為原則。
(二) 延繩釣:長度不得超過150公尺。
(三) 曳繩釣:每船以2線為原則。
(四) 流刺網:僅限10月至次年3月間之土魠魚季使用。
個案性建議跟通案性建議的脈絡,會回歸到澎湖縣政府,依據漁業法第44條,針對漁具、漁法、漁區、漁期等辦理適當之限制或禁止公告。
依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國家公園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將會配合漁政機關就海域漁業資源管制規定,納入國家公園計畫通盤檢討,俾有一致之管理規定,使人民有所遵循。
由於目前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對於海域特別景觀區有三點規定,包括可以許可做潛水、浮潛以及既有傳統之季節洄游性之漁業活動(惟經漁業主管機關公告禁止管制之漁業活動除外)等,剛剛已提到過了,也就是澎湖案政府依據漁業法第44條,針對漁具、漁法、漁區、漁期等辦理適當之限制或禁止公告後,將可達到該海域之保育效果,並兼顧在地居民權益與漁業永續發展。
「利害關係人圖」中的營建署支持論點,請改為與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的支持論點一致,都是「維護生物多樣性」、「棲地保育」。
有關「議題釐清圖」中「生態保護」脈絡的部分是不是今天可以討論?
營建署在剛開始報告的心智圖有特別提到,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裡面是國家公園法跟漁業法併行。
而漁業署提到國家公園法是特別法,但現況取締漁民違法捕撈時,卻又是依漁業法送澎湖縣政府裁處。
這個問題凸顯出來了,是不是要廢止這一個規定?有其他的法令規定在衝突了。
國家公園法的罰責過輕,有沒有可能因為「漁業」經營管理的需要,依據「漁業法」訂定相關禁漁規範?
左下角的罰金,我覺得比較像處分面。對於處分面有提到「案例:外界介入執法、處分形成阻礙」。
若把這一個「案例」寫進去的話,好像暗示執法的人有違法或者是沒有盡應執法的責任,恐怕會讓人誤解?
公務人員要依法行政,當有一個案例出來,是不是就代表有弊端,但這個跟本案並沒有關係。
這會讓人家誤以為國家公園管理處在執法時有不當的地方,但這裡要表達的,應該是指做處分的時候會受到壓力。
就寫是海洋基金會的建議跟說法,因為他自己要負責。
政委、先進、長官好,我是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林宜龍技士,我是負責本案承辦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