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再做一下解釋,避免誤解。
這個障礙跟困難,就如同我剛剛所提到的議題,像這個是我原來政府標案的內容,我就再做說明。
有關於國家法制的研究,我們會透過研究團隊跟資料評估去做這樣的法制研究的情況,所以不見得是有法律,也就是是政策跟發展,這個是個案研究當中會放進來的內容。
有關於「vTaiwan」的部分,我們在時程上有分成第一階段跟第二階段的差異性,或許等一下可以針對時程及議題可以再作一些討論。
原來在焦點座談當中我們區分出這三個議題,這個就回到一開始所講的,也就是政府間跟開放資料及公私部門間的三個面向去擬訂議題跟提綱。
就進度的部分,我們會從法制國家的差異跟徵求意見綜合評估之後來作調適的內容,這個也是我們從這樣歸納方法的情況來看這樣的作業。
團隊實績不用再做介紹了。
我們只是讓政委知道我們是自己用到很多問題,所以才會注意到這個議題的重要性,所以包括像衛福部一開始在做四朵雲的時候,他們說要四個同意書、四朵雲,對民眾來講只有衛福部單一識別的機制,不會有四朵雲的機制,從政府機關間是單一入口,也就是單一部會的入口都會存在資訊介接上的問題,這個是我們認為的問題。
另外,上次在行政院環保署有針對綠色消費集點的部分,這個也是在政府資訊裡面做跨政府部門的整合,讓財政部的電子發票,讓環保署可以知道,可以給他點數,或者是搭乘捷運可以送點數的機制,這個是資訊交換去創造服務型態的類型,這個部分也是我們在參與的部分。
財政部跟經濟部,我們之前有做過大數據所謂資料交換機制的研究,事實上我們有做過大數據資料交換的研究,我們認為這個議題對未來的發展是重要的,也在參與的背景上,可以讓政委這邊來參考,以上。
以參事的角度來看,是要取決于利用的目的,如果特定的對象跟主題,行政契約是可以形成,但是要形塑出來,像全面性政府資料運作的情況之下,是可以運作的機制,並不是單一解決問題的方式。
就剛才設定的主題上,我們要考慮到行政院外的院際交換的需求。
……所以基本上碰不到司法院?
這個部分,有方向了嗎?
可以省掉很多要去摸索的一些狀態,因為假設情境很多。
所以原則上資料機關的類型,還是以政府機關五院都算?
這個部分不在討論的範圍內的,例如很多公協會及法人。
在放公私協力的部分這個是一個問題。
在政府機關間的利用跟公協會法人間,為什麼特別講公協會法人?因為政策目的可能是我基於法律上的要求而請你做的機制,這個部分有些時候不見得是政府機關的問題。
沒有加進去。
放在金融裡面也不能涵攝進來,只是如果從處理的議題上,大的範圍有可能放進來,但是我不知道院內有沒有一些方向。
其實這個是很典型的代表,就是依法蒐集的規範,如果你今天是為了要達到法律監管跟信用控管的需求,理論上我應該可以把它變成是資訊交換的一部分,因為這一件事對於政府來講……
因為我們透過很多財團法人去做資訊蒐集跟應用,以至於政府對於財團法人這一件事的資料使用算是政府或者是算是公私領域的?
跟政委請教一下,開放資料在這個地方拿捏的部分,我也是比較猶豫,因為開放資料走的時間已經有一段時間了,所以在「二」的部分是不是要做適度的限縮?
我們也在國外的誘因設計,是在策略跟政策裡面會提到一些,但在具體的法律機制當中是比較欠缺的。
原來我們在一些政策及資料使用的面向上也是一個指標,像要發展數位經濟、資料經濟,我當然在法規裡面會講這一件事,告訴你怎麼做得到,但是incentive不是在這一個地方講。
就是還在醞釀的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