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選手至少20%。
對。
所以另外的二十八,最多是十七,最少是十一。
類似。
沒有,選手必須設上限,因為以一個協會的運作來講,選手太多的話,希望不同型態的人太少,也不夠平衡,所以其實選手的兩成在國體法的基本兩成是保障。
我們建議選手可以設上限,就是兩成或者是三成,又或者是兩成大家覺得夠了,就是兩成,大家有個約定。
大家會吵的是團體跟個人,到底席次應該怎麼分配,現在大家爭議最多的就是這樣。
昨天體育署有一個官員打電話給我,談了很久,就是問我們的態度跟想法怎麼樣,我們就把這個東西告訴他,其實這個東西我們已經跟他改過很多遍了,只是他們不願意討論。
當然,這個東西最重要的是分流跟不分流,其實分流對他們來講最好處理,為什麼?團體反正他們喬不定,然後他又給他十七席,其實大致搞定,沒有什麼其他的變數,其他就是call 100萬人來就是選那三成,因為你扣掉選手兩成,那邊五成,你就是選那三成。
其實體育署……
可是本來的架構是五成。
對,現在沒有。
說實話其實很早的時候,也有人提出類似的想法。所以兩成、四成、四成是不是合理或怎麼樣,其實都可以討論,但最重要的一點是如果沒有線上入會跟投票系統的話,最嚴重的是怎麼選?
或者是團體的「四成」是不是公正的。
我再稍微補充一點,不管比例席次怎麼分配,非常需要線上機制的問題,現在的團體是用團體會員推派團體會員代表,再由團體會員代表去選團體理事,所以這中間事實上是推派的過程,而推派的過程,協會就可以做很多的手腳。
其實就是現在每個協會搞的那一套東西,所以在那邊會有很大一塊不民主。
我們其實也有很多基層教練、國家隊選手而現任教練,他會是團體會員的代表,但在現在的體制當中絕對不可能選上,所以假如都是不分流,然後可以說是代表團體會員來選,我就是用公平選舉的方式,大家的選舉機制就可以去爭取團體理事的席次。
出來接受大家的選票。
他有一個規定,地方縣市……就是我們一般人不能選團體代表,不能說我們現在組一隊體育改革聯會,然後叫做「團體」,這個是不行的,現在的限制是這樣,像新北市、基隆、彰化運動的排球委員會,這個算。第三個是各級學校,像瑞芳高中排球隊。
所以會被擋掉?
他是他的統治範圍。
所以對他們來講,他們的掌控力很好,這個是我們一直從第一天開始發文,就是說保障團體會員是保障舊勢力,他其實一直在吵說兩成、四成、四成團體會員並不是舊勢力,我說這個是全民大家有眼睛,每個人都知道這一個結構的問題。
對,最高票不能超過一定比例。
對。就是說這一個過程,而且這個是經過比較完整有機制、而且有監控機制的民主過程,所以不是在團體裡面選,我們現在想把這個打破,因為這個團體現在完全由協會所掌控。
其實應該這樣講……
其實應該這樣講,體育署有一點弔詭,因為它是人民團體組織,所以基本上是可以不理你的,可是為什麼現在體育署又在弄這個章程?表示體育署還是有相當的控管能力,假設不理我,我之後可以有預算、有監督或什麼東西,其實是可以制衡的,體育署過去一直有制衡的能力,只是一直沒有用這一個能力,所以其實對於協會有道德勸說的能力。
沒有,假設說選手非常多,那是另外一個問題,那是運作上的問題,也就是可能在一開始的時候,大家就比較有一個共識說選手確實是必須有基本的保障,但還是不宜太多,因為參與日常的事務或什麼之類的,沒有其他的能力跟時間。
所以比較可能的是,就是用那一套東西,也就是團體給最多,我就是給了十七席,可以這樣搞,而選手給七席,選手是可以掌控的選手,你的個人就選那三成。
對,選手跟個人是一起選的。因為這個是現實的狀況,現在敢站出來發聲的選手非常非常少,大部分的選手是非常乖的,但最近在筆戰中間,他們也在講「你們太小看選手,你們把選手看扁了」,事實上那個是得了便宜還賣乖,選手沒有人敢講話。
只要大家看風向這個情事是不會改變的,選手更不敢講話,他叫誰來選就是誰來選。
沒錯,我們現在是這樣子,體育署在這一個過程中間,可以一直扮演行政指導角色,為什麼現在聲音會那麼大?那一天訂出來十七席,為什麼大家跳腳?是因為他跟協會開完會所訂出來的。
對,不至於,你只要不要太離譜。
我們現在比較擔心的情況是,團體可以完全掌控,然後他可以用說現在講體育署長本來講的那一套給十七席的團體,而本來也不違法啊!
就把理事席次訂出來,然後反正團體說是十七席,個人就十一席、選手七席,你拿他沒轍,理論上是這樣。
這樣當然就會引起全民公憤,現在因為是人民團體,我想這個東西一定會造成執政黨政府很大的壓力,就是說這個是你搞出來的,你前面說十七席,然後有樣學樣,大家就學你,然後說不違反國體法的精神。可是國體法的精神是為了限制,但現在為了保障。
不分流選舉。
平衡或者是能夠用選票的機制來決定,並不是訂一個死的東西。
排序以後可以最少是十一,最多是十七。
只有不分流才可以造成這樣的效果。
或者我希望團體也是能夠有公平的。
其實我們在第一次發文的時候,我們希望這樣一句話「非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同意」,其實我們希望加這一句話,我們講得滿明確,並沒有要把這一句話拿掉,我們只是希望加「非正當理由」,到時候就必須要提正當理由出來,其實我們那樣提,合理嗎?
而且也解除大家的疑慮,對不對?
請大家來勾選的時候,有一千六百多,那應該是始終,還沒有操作,就是他們自己來填。
對,沒有罰則,這個是人家在講的事情,人家一直在打這一點。
你發現然後再剔除。
現在應該這樣說,情況、這一些人已經是怪物,怪物幾十年,現在變成要用什麼樣的方式去對抗它、倒正它,所以體育署的態度就很重要,其實體育署的態度有很多的手段。
是現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