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海外所得的部分請財政部等一下再說明,我的簡報到這裡,謝謝大家。
可以說明的部分,我們就說明,如果不清楚的部分,也可以幫我補充一下。
剛剛有提到黃安的問題,大家都瞭解退保、停保的概念,如果檢視黃安這個人,黃安一直有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也一直設有戶籍,基本上他來來去去臺灣跟中國,都不會離開臺灣超過六個月,基本上是屬於不會被退保,也不會申請停保的人,對健保來說是模範的保險對象,也就是持續有繳納保險費,可能有些人會對於他在中國的時間比較多,對臺灣比較不友善,因此會覺得對這一種人比較有意見。
但是就健保的立場來看,如果要根據一個人的言論來決定他是否能使用健保的話,我覺得不是很恰當的事情。
有關於核退的部分,因為健保有一個「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你到國外的緊急傷病及醫療,你的核退上限就是依據我們國內的核退辦法所訂的標準。
目前門診的話,107年1月1日已經有新的實施後,費用已經有更改了,就門診的費用2,001元降為865元,急診是從3,636元降為2,412元,住院是每人7,535元降為5,295元。
在國外發生傷病的話,我們是核實支付的,可是有一個上限在,也就是依照國內標準去給付,並不是在國外花了50萬就退50萬,並不是這樣子,而是依照國內的標準去作核退。
還有一個問題是健康檢查的問題,persona裡面有很多人提到健康檢查的問題,其實健保並沒有給付自費健康檢查的部分,那些東西就不在健保的給付範圍之內,這個要跟大家澄清一下。
另外一題,因為提案人的這個問題比較複雜,是不是可以在小組討論的時候再回應。
另外一個匿名者的意見,我想這個也跟下午要進行的工作比較相關,決定哪一些人是可以辦理停保的對象,或者是要辦理停保的對象如何依據,也就是下午小組討論的時候要釐清的問題,下午集思廣益再一起回應。
我先就部裡面對這一個議題做的簡報來作簡單的報告,這個簡報會分成幾個部分,第一個是會針對這個案子的辦理時程、第二部分是針對提案人的訴求以及釐清的部分說明,第三個部分是針對我們退保、停保制度來作整體的說明,另外我們也針對過去一些議題相關討論的過程做整理,最後則是部裡目前對於這一個案子可能的處理的方式,以及可能會遭遇到的困難做說明。
這個是規劃辦理時程,這個案子是提案人在11月12日提案,11月14日檢核通過,目前的階段是在討論研議的過程,我們會在1月16日的時候正式來作回應。
(簡報第4頁)針對提案人原始訴求的部分,可以分成三個的原因:排除常年旅居國外民眾返國使用健保醫療資源;停保者返國可立即復保不公平;健保應保障在臺生活、就業、工作者。
提案人的解法是要去檢視這些人過去一年是不是有過半的時間在臺灣,另外對於駐外人員及受人身限制無法返國者則可不受限制。
部裡找了提案人開了訴求釐清的會議,目前退保者要重新參加健保已有六個月等待期的限制,已經滿足提案人所提,過去一年要在臺灣有一定期間的限制。至於停保者未繳保費,返國可立即復保不公平這點,我們可以針對這個議題來討論,是不是朝限縮停保對象的方向來調整,這個是訴求釐清會議對本案處理方向的結論,我們跟提案人有初步的共識。
(簡報第6頁)我們簡單介紹一下全民健康保險納保資格規定,有中華民國國民、設有戶籍,就會強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出國超過兩年的民眾,依照戶籍法的規定,會被強制遷出戶籍,因為沒有符合這一個規定,就會喪失了健保納保的資格,這就是所謂的退保。
這邊藉用上次政委辦畫的流程,我稍微解釋一下,出國超過兩年的時候會除去戶籍(退保),那健保法第8條有規定,最近兩年內曾有參加健保紀錄的話,恢復戶籍後就可以立即參加健保,超過兩年的話,則必須在設戶籍滿六個月之後,才可以再參加健保,流程如上。
這個規定過去有做過一些變動,最早的時候,除去戶籍後,恢復戶籍後必須要等四個月才可以參加健保。
88年的時候有民眾反應這規定過於嚴格,對於在海外的國人過於不利,所以做了修正。當時變成一個非常寬鬆的規定,也就是退保之後重新回到臺灣,恢復戶籍後就可以立即參加健保,沒有四個月等待期的限制,這個是非常寬鬆的規定。
到102年的時候又做了檢討,把這一個制度稍微限縮一點,也就是目前現行的制度,就是過去兩年內曾有參加健保紀錄的人,恢復戶籍後可以立即參加健保,那超過兩年的話,必須在設戶籍滿六個月之後才可以參加健保,這個是退保制度沿革的過程。
剛剛提到的是退保,那接下來是所謂的停保,也就是暫時不用繳納保險費,但健保也暫時不提供任何的醫療給付。
(簡報第10頁)我們上下分兩條線,預計出國六個月以上的人,選擇辦理停保的時候,你在這六個月內就回來,你申請停保就沒有效力,必須補繳這一段時間的保險費。
你過了六個月之後,返國可以立即辦理復保,那二代健保修法後,因為財務的考量,必須經過三個月之後才可以再次辦理停保。
選擇不辦理停保的人就必須繼續繳納保險費,相對的也可以獲得健保的一些權益,如果在國外發生特殊傷病、不可預期之
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在6個月的期限內可以申請核退。
在二代健保修法以前,返國之後是可以立即復保,復保後也可以立即再辦理停保,因此有一些反彈的聲浪出現,認為這樣在國外的民眾可以很輕易的利用健保的資源,因此二代健保修法時,我們就去精算要收多少錢才可以平衡這樣的收支,算出來的結果是至少要繳三個月的保險費才可以平衡收支,因此就規定了辦理復保後至少要等三個月之後,才可以再次辦理停保,也就是至少要繳三個月保險費之後才可以辦理停保。
(簡報第12頁)這是最近三年短期復停保及就醫的人數,請大家參考。
(簡報第13頁)這是近三年短期復停保醫療利用情形及保險費收入,可以看到目前保險費收入是略高於醫療點數,我們也會持續來觀察,財務收支是不是能維持一個平衡的狀態。
(簡報第14頁)這邊整理的是過去對於停保制度修正的討論。103年時有一個二代健保的總檢討報告,當時專家學者的意見是二代健保修正之後,收支暫時已經取得一個平衡的狀態,同時認為政府的施政跟法令規範,其實不適合在短期之內有劇烈變動,當時二代健保才上路一年,因此短期之內專家學者建議不要再去修正健保的法令。
專家學者也建議,後續必須觀察這一個制度運作的實務狀況及成效,因此我們才會每一年追蹤停復保醫療利用及保險費繳納的情況。另外現在停保的規定是規範在健保法施行細則裡面,如果有機會的話,最好是能夠把停保這涉及民眾權利的制度,提升到法律位階才比較妥適。
(簡報第15頁)今年立法院黃昭順委員有個提案,希望把停保的規定從細則的位階提升到母法,她一開始的提案是要全面廢止停保制度,只保留失蹤超過6個月的人可以辦理停保,那在參考本部的報告之後,將政府駐外人員以及遠洋漁船的船員也納入可以辦理停保的範圍。但這個案子在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討論之後,並沒有共識,最後是保留送黨團協商,目前這個案子還沒有開始協商。
(簡報第16頁)那時因為在5月立法院的會議中有些委員像是李彥秀委員等有提出了臨時提案,請本部對停保制度進行檢討,因此我們有請各部會來開會並請各部會提出意見,這裡摘錄了各部會當時的意見,如果各部會有修正或者是立場上有作改變的話,也可以再提出來,我們後續也可以補充修正。
(簡報第17頁)本部對於停保制度希望處理的方式可以分成兩部分,第一是完全廢除停保制度,現況可能會遭遇一些困難,例如海外核退其實僅限某些特殊情況,而且有六個月的限制,並不太能滿足民眾的需求。
另外,遠洋漁船船員在海上作業的時候,其實他們並沒有辦法獲得醫療的服務,所以如果沒有停保而必須持續繳費的話,對他們來說有點不公平。對於僑胞、留學生、駐外人員等民眾來說,因為與現行的做法有很大的差異,對他們會造成很大的影響。
最後兩個是部裡面實務上會遭遇問題,國人在海外的話,沒有繳健保費會有欠費的問題,對健保署來說追繳欠費會是個問題。
另外,當你廢除停保的時候,國人在海外的緊急傷病都可以核退,核退的數量會大幅增加,也可能會造成健保署的負擔。
第二種情況是,我們去思考某些族群是不是可以保留停保的資格,我們當初在立法院的時候,有提到政府的駐外人員跟遠洋漁船的船員是可以辦理停保,那這個處理方式可以解決政府駐外人員跟遠洋漁船船員的問題,但其他的問題跟可能造成的影響還是都存在。以上是我們目前部裡希望能夠處理的方式及可能遭遇的問題。
(簡報第18頁)最後則是國人海外所得是否可以納入健保保險費計收的基礎,因為有些民眾提到國人在海外的所得都沒被納入保費的計算基礎,健保署是不是有能力對於這一些人的所得來要他們繳保險費。基本上所得的認定其實是財政部的權責,健保費的計費基礎及查核都是按照所得稅法的規定,目前費基已經涵蓋九成以上的綜合所得。
能不能掌握海外所得,其實財政部也沒有辦法那麼有把握,如果要健保署來做這一件事,其實相較於財政部更有困難。
我們部裡面可以配合財稅稽徵來克服稽徵面的問題,如果社會對於納入健保計費也有共識,其實財政部跟衛福部都可以一起研議,這個是針對海外所得部分的回應,謝謝。
應該是這樣講,提案人講說繳清沒有繳的保費才能復保,其實就等於我們現在的解法,不能辦理停保,也就是要持續繳費的概念,這個是一致的。
目前收到六個人的報名,之前報名是說五個人,漏掉一個人,想說會不會很抱歉。
遷出戶籍有兩種,一個是被遷出、一個是自己可以選擇遷出戶籍。
四個月。
他是外國人,所以依親居留就可以了,要拿居留證,你來看兒子、女兒,一個月、兩個月不行,但是如果你是依親,拿到移民署發的外僑居留證的話,待六個月就可以參加。
有問題可以隨時來問我們。
這個不是在旅外國人的範圍。
大家好,我是衛福部社會保險司研究員張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