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更重要的是,這個社群是鬆散的。不會有人站出來說『勞動部您好,我代表所有臺灣的新創公司』,這是不可能的,所以會議很難按照他們本來的程序召開。因此,蔡玉玲就來g0v這邊以鄉民的身份挖個坑,然後說我們來討論:『可不可以不要到開曼設公司』?
臺灣有非常多的公司都是去開曼設立,因為創始人想要保有超過51%的控制權,而在臺灣的公司法規下,他們只有第二輪或者第三輪一定會被dilute掉,而技術股認定又很困難,所以沒有辦法跟創投合作。公司法也許應該要修正,但是要怎麼修正?他們找不到代表,這就是vTaiwan成立的一個開始。
按照g0v一貫的效率,我們瞬間變出了一個prototype,然後在2月1號開始初步討論,真的有很多新創公司的朋友和法律界的朋友來討論,討論之後過了一個半月,借用行政院場地辦了民間的諮詢會議,用直播、文播的方式讓大家知道。
過了五天之後,我們請在討論裡面有提出建設性意見的人,一起來寫出一個建議書。我們不太懂法律,所以是按照我們知道第一線事務的狀態,來提建議。我已經退休了,所以我是中立的主持人,帶學者跟這些新創公司的朋友,討論公司法如果要修改的時候,它的應修改事項、不得修改事項、應該考慮的東西。
之後建議書就送給經濟部,經濟部就審這個草案,然後再找各個縣市的團隊,他們討論一輪之後覺得這個建議書不錯,於是就逐條回覆哪些有採納、哪些沒有採納,哪些在未來的實施細則裡面訂定,過了一個半月就出院會了。
立法院為什麼會把有些法案往後排,排到最後一案?立法院最常用的原因,就是『尚未取得社會共識』。經過這樣的過程,尤其是一些立委助理也有參加,他們沒有辦法說尚未取得社會共識,所以兩大黨都表態說完全支持vTaiwan的這份建議書、完全支持這個精神。
所以公司法就修改了,實施細則即將頒布,在今年年底之前上路。
我們工作組怎麼進行呢?我們在討論裡面,會看大家的論點,字體有七個粗細,越粗表示越多人給這個論點,O表示實況的描述,R是大家的反應和期待,I是大家的具體建議。我們給出所有的留言,現場的人在現場參加,不能前來的人可以通過螢幕參加,我們這邊討論每20分鐘會切過去20分鐘,然後去看線上,去收集這邊的意見,盡可能讓遠端的人和近端的人有相同參與的權限。
我們獲得了一個粗略共識以後,就寫一個建議書,請行政人員去逐條回覆。
討論完公司法之後,我們就開始討論資料相關的,這個是去識別化的議題。公共部門收集了很多資料,你把它改成一些代碼,但是那個代碼跟識別符一一對應,這樣算去識別化嗎?這個在國際上的定義並不明白,所以說我們當時vTaiwan就在討論:到底什麼樣的程度算是無從識別。
在這裡想再強調一次,如果是特定目的,使用者在生成這個資料的時候,就知道這個資料會被你拿來做分析的話,你就完全不需要管這一大堆限制。為什麼我們要討論這個?是因為它是要做目的外之利用,所以要經過一個去識別化的方式,我們在vTaiwan很慎重地討論了。
Google Chrome在回報你的使用訊息的時候,它對每個位元丟一個硬幣,有一半的幾率是正確的回報,有一半的機率是亂數值回報,這個叫做differential privacy,這個時候我們即使是NSA,在中間截聽了這些資料,也沒有辦法推斷出這個人到底機器上面的狀況是什麼樣。
今天我們不可能討論很多技術細節,但是按照不同的資料使用方法,我們可以使用不同的去識別化的方法,而代碼化真的不是一個有效的去識別化方法。
所有這些討論的每一字都有記錄。資料很有趣,一般送禮物的時候你送了別人禮物,你就沒有了,但是資料是你送完別人之後你跟他都有,用的人越多、價值越多,像所有這些討論,以及各部會的意見都收集在vTaiwan這個平台上。
我們重點就是讓很多人一起來討論,至少開放30天以上。這張我就不講了,但是重點是說這些都是免費資源,你不太需要花任何成本,自己架一個vTaiwan,目前每個月大概一百萬人次。
國發會還有一個平台,但是它做的是中後期,就是已經有階段性的想法,讓大家表態,我們是在最前期,就是行政人員還不知道要做什麼的時候,我們是做在前面,而且是完全開源的。
我們參考RegulationRoom的架構,在上面有做一些額外的修改。它是請學者們來對話,但是我們是直接請部會來對話,部對對所有的問題七天之內要回覆,國際法的問題科法所會在七天之內回覆。
我們要的是政府制定應有的民主精神與態度。
最後回來講跟資料科學比較相關的。vTaiwan接下來要討論什麼議題,其實是大家自己來決定的,在vTaiwan上面的參與者們最想討論的就是Uber、Airbnb。像數位遺產或者無人飛行器討論得比較少,數位連署是最少的,蠻可憐的。我們可以看到一個趨勢,只要出現英文字就會出現在前面...
因為這樣的關係我們就優先討論Uber,我們採取的工具是pol.is。大約有一半的參加者是司機朋友們,他們在開車的時候不可能拿出一台電腦來打意見,所以我們盡可能簡化他們參與的方式:先看在全世界Uber的狀況,然後在臺灣的狀況以及目前大家的意見,大家上來之後看到別人的留言,只需要在手機上點同意或者不同意,就會自動歸到跟他相似的群體裡面。
目前三萬人次,他們慢慢開始互相說服,然後就慢慢變成兩群。第一群開始很兇,他們說交通部已經駁回Uber的訴願,為什麼臺北市政府還不取消公司登記?第二群是說『如果不趕時間,就算馬路邊有許多計程車,還是會選擇Uber』。
隨著時間的過去,他們會一直想要著出新的論點來說服其他人,所以群組一的人修正他們的論點,其實他們的重點是交通部還是有責任去取締,這邊就說計程車司機都要加入車隊才能生存、如果也加入Uber的話可以顛覆這項不成文的規定。
雙方會互相拉票,因為這個意見的關係,我們可以看到第二群組多了2%左右的票。
到最後的重點其實並不只是這些群組怎麼想,而是大家跨群組的感受。大家都覺得法律是可以根據科技來修改的,安全是最重要的,乘客保障是最重要的。95%的人覺得如果政府可以應對Uber的挑戰,把計程車也升級,慢慢計程車有一套評價的方式,這樣的話司機也可以獲得很好的服務品質。
也有一開始相當兇的人說『應盡一切努力使其停業,不需要國人表示意見』,最後65%的人表示反對,65%的人覺得應該還是要討論一下,之後如果你要認為它不合法,你再說它不合法。
最後是產生一些共同建議:公平管制規則,不是因為Uber的公司名稱有英文就要幫助。設計一套法律,我上了Uber的車上之後怎麼知道那個人是那個人、那台車是那台車?交通運輸還是有一些公共性,即使Uber宣稱它是免費平台,還是應該像食品藥品這樣嚴格地把關。還有人說自用車載客可以登記,上下班的時候順帶載一些人。
這裡為大家挖一個坑,我們在下個星期四的行政院公開直播,包含Uber的人、交通部的人,以及計程車隊和公會的人,都會對資料做一次討論。Uber目前已經出了一份分析報告,如果各位資料科學的前輩朋友們願意下載一下我們的這個平台,我們全部都會合併到下星期四的報告裡面。
最後,非常感謝挖坑的人和填坑的人。謝謝大家!
我非常快速地回答,因為第一個只要一句話來回答:歡迎你來挖坑,請到g0v上面提一個專案,我目前還沒有看到,但是只要你提了就有人做。
第二個問題,我們跟媒體的關係其實跟政府的關係差不多。這邊的政府發文給零時政府的時候其實真的是給『零時政府 高村長 嘉良』,這是一個特殊的政府對政府的關係。
第三部門要有第三部門的樣子,我們的樣子就是fork the government:我們並不是否定現成的所有東西,fork的意思就是拿現在的東西往一個不同的方向去開發,如果那個開發是好主意的話我們希望本來的那個主線能夠合併進去,否則的話反正大家都是自願的,沒有什麼成本。
我們跟媒體的合作也是這樣的概念:我們是供稿的,他們願意採納就採納。
沒有,我們是它們的上游,vTaiwan這邊只討論跟網路使用者為主要的利益相關者,因為我們不希望討論有不當代表的人。join沒有挑這個,所以上面例如有通姦除罪化、同性婚姻,但是我們沒有任何研究顯示說,這兩個議題的利害相關者是重度的網路使用者或者有任何重疊性,因此我們不討論這個,我們只做利害關係人的討論平台。
join試了不同的方法,他們有0800的專線,你可以任何時候打進去,會幫你記下這個意見,如果有回應的話還會打電話給你,這讓更多人參加。所以我覺得這是在於政策實行各個階段,這個部分是特別適合的,並不是競爭的關係。
不會。
非常好的問題。為什麼我們叫做意見徵集?重點就是說這些數字本身不賦予意義,我們只是選擇出在第一階段要討論哪些問題而已。另外一個,我們希望越多樣的意見出來越好。
剛才的那六點其實彼此之間是有衝突的,但建議是公共部門可以回應的。感受跟期待:是在什麼樣的感覺底下做出這樣的建議?這是客觀的。但是要怎麼分出感受、期待或者建議,它當然多少有一些主觀的因素在裡面。
這是非常好的主意。那就交給你了,麻煩在hackpad上寫一個計劃,謝謝。(笑)
「重要工具Excel」建議改為「重要工具:電子試算表(如Excel)」,以免有贊助特定廠商的問題。
是從這次開始。
司法院就是公開的...
一定會先和國教院的同仁確認。
其實我工作二十年,現在已經退休了,和公部門、私部門都只是合作關係。 建議可強調第三部門、自發部門的比重,讓學生覺得自己的專長可以幫助到社會。 舉例來說,像在去年三月十八日之後,很多學生為了公益活動而自發學習相關技能,組讀書會、舉辦學習活動,展現了強烈的學習意願。 台灣的特色是公益精神很強,如果可以強調各類群專業如何助人、如何落實到社會關懷,我覺得才會有終身學習的動力。
前幾天有收到 7/28 版本的電子檔。
資訊節數不一定要減少,但建議針對該群科的資訊工具介紹。 例如機器翻譯、眾包、語言習得網站等,而不是概論。
同意。剛才我說的是專業科目裡的「數位科技概論」,不是說實習科目裡的「簡報實務」。
只有概論裡有提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未滿十八歲不能飲酒。
好的,我會在接下來 48 小時裡,和林妮蒨助理一起協作,先改得比較通順,再寄送給委員審訂。 這兩天是因為只有我一個人在打字,所以要回去才能潤飾。如果未來課發會委員事先和主席提出申請,能多幾位旁聽的逐字人員,那就可以一邊打字一邊修改。
完全同意方委員的意見。這也是我最早對國教院的提議。